好想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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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好想
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包括审查企业内部控制、
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
关事宜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相关会议召开之前的具
体协调工作。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
天须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
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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