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
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政
府有关部门及证券监管机构的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九)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
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有权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
办理信息披露与股份管理事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应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培训、考核、惩戒
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该董事会
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董事会秘书的有
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从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