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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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窗口期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
访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
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的转办件,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
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
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
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
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
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
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凡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
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
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 30 日内办结的,工作人
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
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
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
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
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
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或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
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诉工
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时
间至少两年。
  第三十六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
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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