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与保密制度(2022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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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登记与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机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
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发放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或保密提示函等形式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外部单位及其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的登记还需要按照公司《外
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进行上述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上述主体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部门之间流转的,内幕信息的流转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
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分公司、子公
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未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
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
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
行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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