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好
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登记与保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登
记与保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
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
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
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
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
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前,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具体登记
方法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与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
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
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
事会秘书核准和签发对外信息报送审批回执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
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由经办人员向相关外部单位及个
人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
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三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
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的其所知
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
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或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
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告披露该信息。
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
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若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