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好想你健康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选派在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 公司各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
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上报)。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分
管领导、总经理审签;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
会议审批。
第八条 当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
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部门,或者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时。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
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
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
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