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好想你健康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
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
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
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未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罚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职责分工明确年报各项内容的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相关责任追究处
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
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
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
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况与
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预告修正公告。
第十一条 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五章 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八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
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理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
信息)作出更正,或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应遵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
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