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
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
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
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用途,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
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
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
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
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卫生医疗、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事业、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
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符合公司企业价值观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
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
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
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与公司在股份、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
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
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
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
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
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
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审议程序的具体规定为: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对外捐赠,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报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每笔对外捐赠,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
交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上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捐赠
金额。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
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部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财
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公司应定期将对
外捐赠情况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并将汇总情况在定期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
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
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