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
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其他股东
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
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
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
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
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
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
风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时由公司
财务部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
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
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