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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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两名及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监事仅指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包括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的职工代表监
事。
             第二章    候选人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下一届监事会的监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七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
标注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
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
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
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或监
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按本细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对
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但所选
出的董事或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八条 当选规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大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选时,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法定人数时,
应多次表决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九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
应提前告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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