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9 证券简称:中天精装 公告编号:2022-107
债券代码:127055 债券简称:精装转债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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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座 8 楼大会议室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4,16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
(二)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4,15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413 %。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三)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
表决情况:同意 134,1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134,1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134,1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表决结果:当选。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
表决情况:同意 134,1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134,1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表决结果:当选。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
表决情况:同意 134,1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134,1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表决结果:当选。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1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 反 对 0 股 ,占 出 席 本次 股 东 大会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表决情况:同意 134,1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林晓春、韩雯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书。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