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
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相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陈四雄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聘任陈皓先生、汤珊女士、
林清民先生、王军平先生、崔剑先生、朱建平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聘任林韬先
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汤珊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均为三年,自本次聘
任之日起算,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加土地竞拍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拟竞拍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必要
的保障,有效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促进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实现。因此,我
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参加土地竞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加土地竞拍的议案》,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具
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同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有
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
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预案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
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
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
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进
行全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
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
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能够从程序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了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
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此次修订是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最新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修订,有助于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能有效完善公司现行的制度体系,提升公
司的制度化管理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十、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账户。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有利于保证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质量和
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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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清 陈朝阳 阳建勋
日期: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