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22 年 10 月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向发行人、中信建投下发了《关于晶科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
科审(再融资)[2022]267 号)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
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
项及发行人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
构成《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结合《法律意见书》出具后的变化情况,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术语或简称进行调整和补
充如下: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9 月
期
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
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与 2022 年 1-9 月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已履行或截至 2022 年 9
重大合同 指 月末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 2022 年 1-9
月前五大客户签署的已履行或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正在履行的
销售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 1-9 月已履行或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正在履行的金额前五大的融资合同及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金额前五名的投资合同
晶科绿能科技 指 上饶市晶科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WONG POON CHAN LAW & Co.于 2021 年 2 月 8 日、2021 年
《晶科能源投资法
指 8 月 12 日、2022 年 8 月 31 日及 2022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关
律意见书》
于晶科能源投资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确认文件
CAREY OLSEN HONG KONG LLP 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2021
《晶科能源控股法
指 年 8 月 13 日、2022 年 9 月 1 日及 2022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关
律意见书》
于晶科能源控股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确认文件
Al Tamimi & Company Ltd.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2021 年 9 月 6
《迪拜法律意见书》 指 日、2022 年 9 月 12 日及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晶科中
东的法律意见书
GreenbergTraurig, PA 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
《晶科美国工厂法
指 2022 年 8 月 23 日及 2022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晶科美国工
律意见书》
厂的法律意见书
DHH Washington DC Law Office, P.C.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
《晶科美国法律意
指 年 9 月 7 日 2022 年 9 月 5 日及 2022 年 10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
见书》
晶科美国的法律意见书
K. N. Lee & Associates 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2021 年 6 月 12
《晶科马来科技法
指 日、2021 年 8 月 13 日、2022 年 8 月 30 日及 2022 年 11 月 16
律意见书》
日出具的关于晶科马来科技的法律意见书
Bech-Bruun Law Firm P/S 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2021 年 8 月
《晶科丹麦法律意
指 25 日、2022 年 8 月 25 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及 2022 年 10 月
见书》
美国专利诉讼律师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20 日、
《美国专利诉讼法 2021 年 8 月 31 日、2021 年 9 月 10 日、2022 年 7 月 27 日及
指
律意见书》 2022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美国专利诉讼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或书面确认文件
德国专利诉讼律师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2021 年 4 月 23 日、
《德国专利诉讼法 2021 年 9 月 1 日、2022 年 7 月 27 日、 2022 年 9 月 30 日及 2022
指
律意见书》 年 11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德国专利诉讼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或书
面确认文件
澳洲专利诉讼律师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2021 年 9 月 2 日、2021
《澳洲专利诉讼法 年 10 月 29 日、2022 年 7 月 27 日、2022 年 10 月 20 日及 2022
指
律意见书》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澳洲专利诉讼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或书
面确认文件
新加坡仲裁案件代理律师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7
《新加坡产品质量
日、2021 年 9 月 13 日、2022 年 7 月 27 日及 2022 年 10 月 26
争议仲裁案件法律 指
日出具的关于新加坡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或
意见书》
书面确认文件
西班牙仲裁案件代理律师于 2021 月 9 月 9 日及 2022 年 7 月 20
《西班牙仲裁案件
指 日、2022 年 10 月 19 日及 2022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西班
法律意见书》
牙销售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确认文件
英国仲裁案件代理律师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及 2022 年 10 月 17
《英国仲裁案件法
指 日出具的关于英国销售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或书
律意见书》
面确认文件
GDLSK LLP 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2021 年 8 月 3 日、2022 年
《美国双反法律意
指 8 月 9 日及 2022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美国双反调查事宜的
见书》
法律意见书
《境外商标尽职调 指 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江西赣通律师事
查报告》 务所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及 2022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晶
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外下属子公司境外商标尽职调
查报告》
PENDL MAIR Rechtsanw?lte OG、Australasia IP Pty Ltd.、Franke
境外专利代理机构 Hyland Pty Ltd.、DREISS Patentanw?lte 、Orrick, Herrington
指
及专利律师 &Sutcliffe LLP 、 北 京 汇 思 诚 业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LegalLight 国际特许商标事务所及 Novagraaf International SA
HANWHA Q CELLS & ADVANCED MATERIALS CORP. 及
韩华 指
其关联方,韩华专利系列诉讼原告
HRD 指 H.R.D. Singapore Pte Ltd,新加坡产品质量仲裁案件申请人
瑞银科技 指 海宁市瑞银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新疆大全 指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内蒙古新特 指 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金源华兴 指 金源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江西中昱 指 江西中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鄱阳洛宏电力 指 鄱阳县洛宏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原子公司
新瑞欣 指 浙江新瑞欣精密线锯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
广东高景 指 广东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江西展宇 指 江西展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全国人大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自然资源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科技技术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
所制作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
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 《审核问询函》第1题:关于本次扩产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扩产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实现新增硅棒产能 10GW/
年、太阳能电池片产能 11GW/ 年、光伏组件产能 16GW/年的生产能力。2)单
晶电池是现阶段太阳能电池的主要发展方向,目前公司产品主要为单晶产品;目
前 P 型单晶电池是市场的主流产品,N 型电池是下一代电池技术,募集项目应用
N 型技术路线,是公司最新的科技创新产品。3)前次募投项目包括年产 7.5GW
高效电池和 5GW 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新型太阳能高效电池片项目二期工程、
年产 20GW 拉棒切方建设项目,在建工程中包含马来西亚新增年产 1.8GW 电池
及组件项目、海宁高效 2.5GW 电池及 2GW 组件生产线等多个项目。4)报告期
内,发行人组件产能利用率为 93.26%、85.89%、61.52%、83.61%,存货周转率
为 4.61、4.13、3.20、3.70,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5)本次扩产项目用地方式
包括自有土地及租赁建筑物,相关土地存在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用途为
商服用地、商业设施用地的情况。6)二期 20GW 拉棒切方项目一阶段 10GW 工
程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请发行人说明:
(4)本次扩产项目用地落实是否存在风险,并完善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
房地产业务;(5)相关环评批复的进展,预计取得的时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 及《科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对(4)-(5)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本次扩产项目用地落实是否存在风险,并完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是否
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立项备案文件、不动产权证书、租赁意向协议书、项目投
资协议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本次扩产项目用地方式包括自有土地及租赁建筑
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扩产项目用地基本情况如下:
序 用地 不动产权证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号 方式 取得情况
尖山新区襄城 已取得(浙(2022)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年产 11GW 高效
电池生产线项目
大道南侧 权第 0020787 号)
(1) 出租方已取得对应 260,897.23 平
方米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赣
晶科光伏制造有 (2022)广信区不动产权第 0008772
江西省上饶市 租赁
限公司年产 8 吉瓦 号 、 赣 ( 2022 ) 广 信 区 不 动 产 权 第
高自动化光伏组 0008773 号及赣(2022)广信区不动产
济开发区 物
件生产线项目 权第 0015638 号)
(2) 出租方未取得对应约 256.9 亩项目
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上饶市晶科光伏 出租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赣
租赁
制造有限公司新 江西省上饶经 (2022)上饶市不动产权第 0030387 号
倍增一期 8GW 高 济技术开发区 及赣(2022) 上饶市不动产权第 0032135
物
自动化组件项目 号)
二期 20GW 拉棒
西宁经济技术 已取得(青(2022)南川工业园区不动
切方项目一阶段
业园区 业园区不动产权第 0000269 号)
项目
针对上述第 2 及第 3 项用地方式涉及租赁建筑物的募投项目,相关用地情况
具体如下:
(1)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年产 8 吉瓦高自动化光伏组件生产线项目
① 对土地使用的具体约定
根据广信晶科光伏制造与广信工投于 2022 年 11 月签订的《土地厂房租赁意
向协议》,广信工投拟在募投项目用地上建设厂房、仓库及附属设施等物业,并
在该等物业竣工后整体租赁给广信晶科光伏制造用作年产 8 吉瓦高自动化光伏
组件生产线项目,租期 20 年。广信工投将在该等物业取得完整不动产权证书后
尽快与广信晶科光伏制造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为进一步确保广信晶科光伏制造使用上述项目用地的确定性,上饶市广信区
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11 月出具了书面说明,确认:(1)广信工投正在进行募投
用地上厂房、仓库及附属设施等物业的建设工作,并拟于该等物业竣工后整体租
赁给广信晶科光伏制造使用。广信区人民政府将配合协调广信工投按照广信晶科
光伏制造的要求签订《租赁协议》,并由广信晶科光伏制造取得该等物业及下覆
土地合法的使用权;(2)如因不可预见因素而使广信晶科光伏制造无法使用上
述地块作为项目用地的,广信区政府将协调邻近其他可用地块作为替代用地租赁
给广信晶科光伏制造,从而确保本项目的实施不受影响;(3)广信工投向广信
晶科光伏制造出租土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
的情形。
② 出租方就上述项目用地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信工投已取得本项目用地中三幅土地的
《不动产权证书》,该等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权利类 权利 土地 宗地面
不动产权证号 土地坐落 使用期限
号 型 性质 用途 积
赣(2022)广 上饶茶亭经济开 国有建 207,92
工业 18 日起至
用地 2072 年 4 月
第 0008772 号 西、建兴路以南 使用权 方米
赣(2022)广 上饶茶亭经济开 国有建 15,237.
工业 18 日起至
用地 2072 年 4 月
第 0008773 号 东、建兴路以南 使用权 米
江西省上饶市广
赣(2022)广 信区上饶茶亭经 国有建 37,738. 2022 年 9 月 7
工业
用地
第 0015638 号 以西、建兴路以 使用权 米 年 9 月 6 日止
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项目用地仍有约 256.9 亩的土地正在进
行土地招拍挂程序,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广信工投正在就该等土地办理相关手
续。针对前述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形,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11
月出具了书面说明,确认(1)上述约 256.9 亩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为上饶市
广信区远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商业设施用地,目前
该幅土地已完成收储及用途变更手续;(2)截至该情况说明出具之日,该幅土
地已经挂牌,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
调广信工投办理该幅土地的权属证明相关工作,确保广信晶科光伏制造使用该幅
土地用于年产 8 吉瓦高自动化光伏组件生产线项目不会因未办理权属证明受到
影响;(4)广信晶科光伏制造使用该幅土地用于年产 8 吉瓦高自动化光伏组件
生产线项目符合总体规划,广信工投办理该幅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际障
碍,广信晶科光伏制造使用标的物业作为本项目厂房不存在障碍;(5)如因不
可预见因素而使广信晶科光伏制造无法使用该幅土地作为项目用地的,广信区政
府将协调邻近其他可用地块作为替代用地租赁给广信晶科光伏制造,从而确保本
项目的实施不受影响。2022 年 11 月,广信工投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如因广信
工投原因导致广信晶科光伏制造未能租赁该幅土地的,广信工投将协调邻近其他
可用土地厂房作为替代租赁给广信晶科光伏制造用于年产 8 吉瓦高自动化光伏
组件生产线项目。
③向发行人出租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
承诺的情形
出租方广信工投与承租方广信晶科光伏制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并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了《土地厂房租赁意向协议》,该等
协议合法有效,《土地厂房租赁意向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为 20 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广信晶科光伏制造拟租赁该等物业用于生产厂
房及办公用房,符合土地登记用途。根据出租方广信工投出具的书面承诺及上饶
市广信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出租方广信工投除与广信晶科光伏制造
签署《土地厂房租赁意向协议》外,不存在与其他主体就出租该等土地签署其他
协议或作出承诺的情况,广信工投向广信晶科光伏制造出租该等土地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或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④发行人租赁土地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
经核查,广信工投已取得本项目用地中三幅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该等
《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广信晶科光伏制造拟租赁
该等物业用于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符合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登记类型和规划用途。
就出租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约 256.9 亩,根据上饶市广信区人民
政府于 2022 年 11 月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网上交易系统(http://jxgtjy.jxsggzy.cn/)的核查,该幅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为上
饶市广信区远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商业设施用地,
目前该幅土地已完成收储及用途变更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
幅土地已经挂牌,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广信晶科光伏制造拟租赁该等物业
用于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符合该幅土地的规划用途。
⑤是否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经核查,广信工投已取得该等物业下覆三幅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赣(2022)
广信区不动产权第 0008772 号、赣(2022)广信区不动产权第 0008773 号及赣(2022)
广信区不动产权第 0015638 号),该等《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权利性质均为“出
让”,不涉及使用划拨用地的情形。
(2)上饶市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新倍增一期 8GW 高自动化组件项目
① 对土地使用的具体约定
根据上饶晶科光伏与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签订的《土
地厂房租赁意向协议》,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在该等物业竣工后整体租
赁给上饶晶科光伏用于新倍增一期 8GW 高自动化组件项目,租期 10 年。上饶
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尽快与上饶晶科光伏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确保
该项目用地不受影响。
为进一步确保广信晶科光伏制造使用上述项目用地的确定性,上饶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于 2022 年 11 月出具书面说明,确认:(1)管委会下属企业兴区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募投用地上厂房、仓库及附属设施等物业的建设工作,
并拟于该等物业竣工后交由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营,上饶晶科光伏有权
与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该等物业的租赁事宜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管
委会将配合协调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上饶晶科光伏的要求签订《租赁
协议》,并由上饶晶科光伏取得该等物业及下覆土地合法的使用权;(2)如因
不可预见因素而使上饶晶科光伏无法使用该地块作为项目用地的,上饶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将协调邻近其他可用地块作为替代用地租赁给上饶晶科光伏,从而
确保该项目的实施不受影响;(3)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饶晶科光伏
出租土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② 出租方就上述项目用地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本项目用地
的《不动产权证书》,该等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权利类 权利 土地 宗地面
不动产权证号 土地坐落 使用期限
号 型 性质 用途 积
上饶经济技术开 2023 年 3 月
赣(2022)上 国有建
发区一舟大道南 工业 96,978 27 日起至
侧、晶科用地西 用地 平方米 2073 年 3 月
第 0030387 号 使用权
侧 26 日止
上饶经济技术开 2023 年 4 月
赣(2022)上 国有建 157,55
发区晶科西大道 工业 14 日起至
东侧、一舟大道 用地 2073 年 4 月
第 0032135 号 使用权 米
南侧 13 日止
③向发行人出租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
承诺的情形
出租方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承租方上饶晶科光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了《土地厂房租赁意向
协议》,该等协议合法有效,《土地厂房租赁意向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为
业用于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符合土地登记用途。根据上饶晶科光伏与不动产权
人兴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出租方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签
订的《土地厂房租赁意向协议》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说明,
确认不动产权人兴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出租方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除
与上饶晶科光伏签署《土地厂房租赁意向协议》外,不存在与其他主体就出租该
等土地签署其他协议或作出承诺的情况,出租方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
饶晶科光伏出租该等土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
的情形。
④发行人租赁土地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
经核查,兴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租赁物业下覆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赣(2022)上饶市不动产权第 0030387 号及赣(2022)上饶市不动产权第 0032135
号),该等《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上饶晶科光伏
拟租赁该等物业用于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符合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登记类型和规
划用途。
⑤是否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经核查,兴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租赁物业下覆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赣(2022)上饶市不动产权第 0030387 号及赣(2022)上饶市不动产权第 0032135
号),该等《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权利性质均为“出让”,不涉及使用划拨用
地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
提供的立项备案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收购资产,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亦不涉
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或违规使用农地的情形。
针对上述第 1 及第 4 项募投项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发行人
的说明及承诺,该等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募投用地对应地块
的不动产权证书,该等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该项目
用地符合当地土地政策、城市规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
定。
针对上述第 2 项募投项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租赁意向协议
书等相关材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广信工投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募投项目
涉及的三幅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该等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土地用途均为“工业
用地”,广信晶科光伏制造拟租赁该等土地及地上物业用于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
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符合当地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该等不动产权证书
的证载权利性质均为“出让”,不涉及使用划拨用地的情形。根据上饶市广信区
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11 月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出租方广信工投的访谈,
就该项目用地约 256.9 亩土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形,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
府将积极协调广信工投办理该幅土地的权属证明相关工作,如因不可预见因素而
使广信晶科光伏制造无法使用该幅土地作为项目用地的,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
将协调邻近其他可用地块作为替代用地租赁给广信晶科光伏制造。该幅土地的用
地性质为一级工业用地,广信晶科光伏制造拟租赁该等土地及地上物业用于生产
厂房及办公用房,符合该幅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
该幅土地已在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挂牌,不涉及使用划拨用
地的情形。广信工投向广信晶科光伏制造出租土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
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项目用地取得预
期较为明确,募投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较小,项目用地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和《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 第(二)项的规定。
针对上述第 3 项募投项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租赁意向协议
书等相关材料、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 2022 年 11
月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出租方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访谈,兴
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募投项目涉及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并拟在该等土地上的相关物业建设竣工后将该等物业交由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
限公司运营。该等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上饶晶科光
伏拟租赁该等土地及地上物业用于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
类型,符合当地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该等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权利性质均为
“出让”,不涉及使用划拨用地的情形。上饶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饶晶科
光伏出租土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项目用地取得预期较为明确,募投项目用地无法落实
的风险较小,项目用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再融资业务若
干问题解答》问题 5 第(二)项的规定。
针对上述第 2 项募投项目,出租人广信工投尚需通过土地出让程序取得项目
用地,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七节/五、/(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涉及用地情况”中披露了相关项目用地落实情况。
此外,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三节/七、/(五)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土地落实的风险”部分对募投项目用地尚未落实的风险进行风险提
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第 2
项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的情况,并已对募投项目用地尚未落实的风险进行风险
提示,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 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100 亿元,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投入到“年产 11GW 高效电池生产线项目”、“晶科光伏制造有
限公司年产 8 吉瓦高自动化光伏组件生产线项目”、“上饶市晶科光伏制造有限
公司新倍增一期 8GW 高自动化组件项目”、“二期 20GW 拉棒切方项目一阶段
用途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商业或住宅用地,建设施工内容包括新增生产车间、辅
助用房及其他工程等建筑工程,新增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公辅设备及其他设备
等,上述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属于商业住宅、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晶
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均与
房地产业务无关,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因此募集资金不存在变
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
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不存在从
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均未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业
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已提供的业务资质和发行人的说明
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及地方住建部门门户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未从事房地产业务,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涉及房地产相关内容的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未从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下同)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中,除上
海绿能、上海绿能企业管理的经营范围中存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事项外,其
他主体的经营范围中不存在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事项。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绿能企业管理未拥有任何土地使用权或
房屋所有权,上海绿能拥有的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序 权利 规划 实际使
不动产权证书 座落 (平方 使用权期限
号 人 用途 用用途
米)
寿阳路 99
上海 沪房地闸字(2016) 弄 商业,
绿能 第 000903 号 21,22,23 办公
年 3 月 16 日
号
申长路 2013 年 07 月
上海 沪(2021)闵字不动 1466 弄 1 办公 22 日起 2063
绿能 产权第 013988 号 号 113 室、 楼 年 07 月 21
建筑面积
序 权利 规划 实际使
不动产权证书 座落 (平方 使用权期限
号 人 用途 用用途
米)
申长路 2013 年 07 月
上海 沪(2021)闵字不动 1466 弄 1 办公 22 日起 2063
绿能 产权第 014001 号 号 119 室 楼 年 07 月 21
等 47 套 日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绿能将上表中第 3 项物业中第 6-7 层出租给关
联方上海晶芯电力有限公司办公使用,租赁面积 4,138.78 平方米,具体租赁信息
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三、/(一)/1./(1)/③关联租赁情况”。
发行人向关联方出租前述房屋,充分利用了部分闲置办公空间,并非以营利为目
的,不存在自行建设房屋,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情况。
综上,上海绿能及上海绿能企业管理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或相关资产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报告期内,公司主
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组件、电池片、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技术的应用
和产业化,并以此为基础向全球客户提供高效、高质量的太阳能光伏产品,持续
输送清洁能源,践行“碳中和、碳达峰”战略规划,助力并推动全球能源绿色转
型。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2022 年三季报和发行人的
说明及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持有的土地及相关房产主要用于自身
生产、办公,不存在房地产开发并以此开展房地产经营业务并产生相应业务收入
的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2022 年三季报和发行人的
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报告期各期末,发行
人均不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类资产。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
事房地产业务。
(二) 相关环评批复的进展,预计取得的时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环
评批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已取得环评批复(嘉环海建〔2022〕
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年产 8 吉瓦高自动 已取得环评批复(饶广信环评字
化光伏组件生产线项目 〔2022〕25 号)
上饶市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新倍增一期 已取得环评批复(饶经环评字〔2022〕
二期 20GW 拉棒切方项目一阶段 10GW 工 已取得环评批复(宁生建管〔2022〕
程建设项目 78 号)
二、 《审核问询函》第5题:关于诉讼仲裁及相关政策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且未履行
金额或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金额尚未确定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5 起,包括
韩华专利系列诉讼、新加坡产品质量仲裁、西班牙销售合同纠纷仲裁及英国销售
合同纠纷仲裁。此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参与了一起正在进行中的
美国双反诉讼。2)发行人的生产和销售涉及境内及境外,境内相关产业政策不
断调整,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光伏产品实施贸易保护政策。
请发行人说明:
(1)相关诉讼的最新进展,涉及的风险程度;
(2)境内光伏
行业主要产业政策及变动情况,境外国家和地区贸易保护政策及变动情况,对发
行人所处行业的影响;
(3)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及相关政策是否会对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相关诉讼的最新进展,涉及的风险程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及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zxgk.court.gov.cn , 下 同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wenshu.court.gov.cn,下同)、人民法院公告网(rmfygg.court.gov.cn,下同)、
及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且未履行金额或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金额尚未确
定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5 起,包括韩华专利系列诉讼、新加坡产品质量仲裁、西
班牙销售合同纠纷仲裁及英国销售合同纠纷仲裁,前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德国韩华专利诉讼
① 案件背景及诉讼请求
塞尔多夫地方法院(Düsseldorf Regional Court)提起诉讼。2020 年 6 月,德国杜
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公告,判决认定晶科德国侵犯韩华专利权,主要
判决内容包括:(1)晶科德国涉诉产品禁止在德国市场销售;(2)晶科德国召
回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面向商业客户销售的涉诉产品;及(3)销毁晶科德国
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所有的涉诉产品。
② 最新进展
晶科德国已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提起上诉并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向杜塞尔
多夫高级地方法院(Düsseldorf Higher Regional Court)提交了上诉意见书。截至
目前,上述案件仍在审理中。德国专利诉讼案件的二审审理程序完结时间取决于
上诉法院是否将采纳更多的证据,预计二审判决不早于 2023 年一季度作出。
同时,欧洲专利局(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亦在同步审理 EP2220689
号专利的有效性,专利有效性审理结果亦将对德国专利诉讼(包括上诉)结果产
生影响。2022 年 9 月 28 日及 29 日,欧洲专利局召开了关于该专利有效性的口
审(oral proceeding),本次口审程序中,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pposition division)决定仅在有限主张范围内维持韩华所拥有的上述专利
(即缩减了 EP2220689 号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尚未就前述庭审结果下发书面决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
责人访谈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晶科德国已不再投放涉及侵权的相关组
件产品,并且晶科德国已在德国市场范围内正常销售采用不同结构的组件产品,
该产品不会涉及对上述涉案专利的侵权。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德
国专利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取决于法院对于涉诉产品相关构造的判断,因此尚
无法判断德国专利诉讼案件上诉程序的最终审理结果;截至目前,晶科德国已停
止销售涉及侵权的相关组件产品,且韩华已在一审中撤回全部关于损害赔偿的主
张(根据诉讼相关规则,无法在二审中重新提出),因此晶科德国无支付损害赔
偿的风险;并且因涉及侵权的相关组件产品已未于市场流通且晶科德国已未持有
涉及侵权的相关组件产品,因此晶科德国后续无需再进行产品召回及移交。”
(2)澳洲韩华专利诉讼
① 案件背景及诉讼请求
相关误导性行为(即相关侵权产品的供应造成了该等产品未侵权并且可于澳大利
亚合法供应的误导)为由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包括:(1)
判定侵权;(2)禁止侵权产品今后在澳大利亚的进口、供应、销售;(3)销毁
涉诉侵权产品并进行损害赔偿或利润赔偿;(4)出具基于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
的声明和禁令。
② 最新进展
该专利诉讼双方当事人 2019 年 7 月至 2022 年 9 月期间进行多轮答辩。2022
年 10 月 14 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完成了该案件的庭审程序,但诉讼判决需至少
最终判决将不早于 2023 年年中作出。”
根据《澳洲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晶科澳洲已在庭审过程中积极回应韩
华的相关侵权指控及积极挑战涉诉专利的有效性,在庭审过程中晶科澳洲主要提
出相关产品不构成侵权及挑战韩华专利有效性的主张,结合庭审的具体情况,我
们认为晶科澳洲的前述主张有合理的抗辩基础,但目前正式判决尚未作出,尚无
法准确胜诉或败诉的概率;就侵权赔偿而言,在未对相关侵权责任进行判决前,
韩华将不会选择任何金钱赔偿,且赔偿金额也无法确定;即使晶科澳洲在该专利
诉讼中被认定存在侵犯韩华专利权的行为,韩华主张要求晶科澳洲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难度较高。”
(3)新加坡产品质量仲裁
① 案件背景及仲裁请求
合同,约定由晶科进出口向 HRD 销售合计 500,000(100 兆瓦(MW))件光伏
组件产品(包括 APA 组件及 AAA 组件),合计销售金额为 67,150,000.00 美元
(以下简称“2012 销售合同”及“2013 销售合同”)。
出口向其销售的全部光伏组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 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
中心)对晶科进出口提起的两起仲裁案件。根据仲裁通知,HRD 的仲裁请求包
括:1、要求晶科进出口更换光伏组件产品并支付 HRD 因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光
伏组件产品而产生的费用;和/或 2、晶科进出口赔偿 HRD 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
的全部损失。
② 最新进展
双方的口头开庭陈述、双方的事实证人及专家证人的证据以及双方的结案陈述。
在听证会过程中,HRD 告知仲裁庭,其仲裁请求应当仅针对 2012 销售合同及 2013
销售合同项下 365,000(73 兆瓦(MW))件光伏组件产品(仅包括 AAA 组件),
在原仲裁请求(2012 销售合同及 2013 销售合同项下 500,000(100 兆瓦(MW))
件光伏组件产品(包括 APA 组件及 AAA 组件))基础上缩小了主张范围,合
计销售金额下降至 49,195,000 美元。
根据《新加坡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本次听证会结束后,
仲裁案件双方需进一步陆续递交证据材料、听证后答辩状等资料,至迟不得晚于
根据《新加坡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即使 SIAC 最终裁定
晶科进出口出售的涉案产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并需承担赔偿责任,晶科进出口完
全败诉(即 SIAC 支持 HRD 全部诉请)的可能性很低。首先,截至目前,HRD
已不再对全部涉案产品中 135,000(27MW)件 APA 组件提出任何主张;其次,
即使 AAA 组件存在固有产品质量缺陷,晶科进出口应仅对 365,000(73MW)件
AAA 组件中存在固有产品质量缺陷的个别组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且由于 HRD
提起上述仲裁案件时,该等组件产品均已超过 2012 销售合同及 2013 销售合同项
下约定的 60 个月质保期限,HRD 将难以证明背板开裂等质量问题发生于质保期
限内;此外,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纠纷时,根据 2012 销售合同的约定,卖方应
当承担维修或更换产品的责任,HRD 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根据 2013 销售合同
的约定,仅当卖方无法维修或更换产品时,HRD 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4)西班牙销售合同纠纷仲裁
① 案件背景及仲裁请求
由晶科能源将向 X-Elio 销售合计 200MW 光伏组件产品,合计销售金额为
科能源违反了 X-Elio 销售合同项下义务,X-Elio 终止合同是有效且合法的;2、
根据 X-Elio 销售合同第 15 条,晶科能源须向 X-Elio 支付 1,000,000 美元违约金;
价格暂定为 8,430,580.91 美元;4、认定晶科能源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当行为和严
重过失;5、根据 X-Elio 销售合同第 11 条,晶科能源须向 X-Elio 支付其他费用
包括:(i)X-Elio 在履行其他业务合同时,由于延迟建造光伏电站而产生(除
其他情况外,由设计变更引起)的额外费用(目前估计为 2,700,689.14 澳元,折
合美金约 2,098,910.49 美元);(ii)额外的融资成本和(iii)由于联网容量或
条件的改变而产生的额外成本((ii)和(iii)具体数额目前无法估计)。X-Elio
保留在仲裁程序的后期阶段对所有这些损失进行量化和索赔的权利;6、晶科能
源须向 X-Elio 支付其于仲裁程序中产生的所有仲裁费用。”
② 最新进展
根据《西班牙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截至目前,案件双方完成了多轮书
面证据的提交,该案件仍处于初步审理阶段。该案件的听证会将于 2023 年 4 月
针对上述仲裁申请中 X-Elio 提出的第 5 项关于发行人需赔偿 X-Elio 支付其
他费用的权利主张,X-Elio 已明确提出的间接损害索赔金额为 2,098,910.49 美元,
其未对其余间接损害提出确定金额的主张。
根据《西班牙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能够向法庭证明其不构成
故意不当行为,X-Elio 主张的所有间接损害索赔(即超出 100 万美元违约赔偿金
和 840 万美元以外的所有索赔)将会全部失败。”
根据《西班牙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法务部门负责人及财
务负责人访谈确认,发行人认为:“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金额不会超过约
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英国销售合同纠纷仲裁
① 案件背景及仲裁请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说明,Sterling and Wilson Private LIMITED 的
全资子公司 SW FZE 与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5 日签署了一份组件供货合同(该
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2019 年 1 月 30 日两次修订,以下合称“SW 组件供
货合同”)。根据 SW 组件供货合同,发行人需向 Sweihan 电站项目1提供 3,228,400
片组件(1.18GW),总金额为 427,384,874.40 美元。
项目公司 Sweihan PV Power Company PJSC 在阿联酋阿布扎比市投资并持有的光伏电站项目。
关通知,SW FZE 提出的主张如下:“1、晶科能源违反 SW 组件供货合同及相
关质保文件项下质保义务,并未能采取补救措施向 SW FZE 更换、维修 SW FZE
据称存在缺陷的光伏组件;2、基于前述违约行为,要求晶科能源向其支付如下
赔偿金额:(1)延迟违约金 307,112,787.38 美元;(2)为弥补组件缺陷另行建
设或安装 32MW 光伏组件产品所产生的费用 14,145,335.16 美元;以及(3)项目
业主主张的违约金 4,281,606.00 美元。总计赔偿金额为 325,539,728.52 美元。”
② 最新进展
根据《英国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目前该案件仍处于案件启动初期,且
仲裁案件程序复杂,耗时较长。SW FZE 需要在后续仲裁程序中进一步提交主张
及论据的详细说明及支持证据。根据已经案件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案件时间表,该
案件最终判决将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作出,该时间表经双方合意一致或根据仲
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延迟。”
根据《英国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截至目前,申请人 SW FZE 未能提出
足够有效证据证明晶科能源存在违约行为。针对 SW FZE 提出的赔偿主张,英国
仲裁代理律师认为:1、根据现有事实及 SW 组件供货合同所适用的准据法(英
国法)的规定,仲裁庭根据 SW FZE 的请求裁定晶科能源更换或维修相关组件的
可能性很低;2、第(1)项关于 307,112,787.38 美元延迟违约金及第(3)项关
于赔付项目业主 4,281,606.00 美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被支持的可能性很低;3、
针对第(2)项关于弥补组件差额另行建设或安装 32MW 光伏项目产生的费用合
计 14,145,335.16 美元(包含费用和利息)的仲裁请求,申请人 SW FZE 需要提
出足够有效证据证明晶科能源存在违约行为且造成 SW FZE 的损失,并应当证明
SW FZE 采取的另行建设措施是合理必要的。”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
及美国双反调查程序,其作为原告参与了一起正在进行中的美国双反诉讼。根据
《美国双反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务部门负责人访谈确认,上
述美国双反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背景
论是否部分或全部组装成组件、电池板或其他产品(以下简称“双反调查产品”)
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即“双反调查”,并最终于 2012 年 12 月裁定对来自
于中国境内的双反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之后每年度,DOC 均发
起年度行政复审,对“双反”措施进行审核。
销行政复审,并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在《联邦公报》公布了第八轮反倾销行政复
审终裁结果,据该终裁裁决,适用于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 15.71%
(2022 年 8 月 10 日作出的裁决,该反倾销税率正式修正并公布为 20.99%)。针
对 DOC 对于双反调查产品的第八轮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晶科能源及晶
科进出口、海宁晶科等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向美国国际贸易
法庭对美国政府提起了诉讼。同时,其他 4 家中国境内光伏企业也对第八轮反倾
销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提起了独立的诉讼。
(2)最新进展
根据《美国双反法律意见书》,“前述诉讼案件预计将合并审理,美国国际
贸易法院的最终判决预计不早于 2023 年第三季度作出。我们不认为上述诉讼将
对公司的有效存续和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的风险程度分析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二、(
/ 三)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及相关政策是否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三节/六、法律风险”部
分对相关案件涉及的风险进行风险提示。
(二) 境内光伏行业主要产业政策及变动情况,境外国家和地区贸易保护政策
及变动情况,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影响
根据公开检索取得的光伏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信息,并经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法务部门负责人访谈确认,近几年来,我国发布的一系列促进光伏行业的发
展法律及行政法规、产业政策主要如下:
法规/政策 发布时
序号 颁布部门 相关内容
名称 间
对 2018 年光伏发电发展的有关事项进行安排
部署;一是合理把握普通电站发展节奏,暂
《关于 2018 不安排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二是支持分
年光伏发电 布式有序发展。三是继续支持光伏扶贫项目。
国家发改
有关事项的 四是有序推进领跑基地建设。五是积极鼓励
委、国家财 2018 年 5
政部、国家 月 31 日
下 简 称 速补贴退坡、加大市场化配置力度等措施,
能源局
“531 新 倒逼行业加速淘汰落后产能,为先进技术和
政”) 高效产品的应用预留发展空间,通过先进产
能对落后产能的全面替代推动行业“平价上
网”进程。
《关于加快
推进风电、
光伏发电平 对符合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建设规划、
国家能源 2018 年 9
局综合司 月 13 日
工作的通知 要求的项目不再实施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征求意见
稿)》
《关于积极
推进风电、
国家发改
光伏发电无 2019 年 1 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
补贴平价上 月7日 网试点项目建设,并提出具体支持政策措施。
源局
网有关工作
的通知》
《关于完善
光伏发电上
国家发改 2019 年 4 完善集中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适
委 月 28 日 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有关问题的
通知》
《关于促进
国家财政
非水可再生 对相关管理机制进行调整,以更好适应可再
部、国家发 2020 年 1
改委、国家 月 20 日
康发展的若 价上网的平稳过渡。
能源局
干意见》
《关于加快 国家能源 2020年9 在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风电、太阳能发
能源领域新 局综合司、 月29日 电、生物质能、储能、氢能等新兴领域,率
法规/政策 发布时
序号 颁布部门 相关内容
名称 间
型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 先推进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
建设的指导 化管理委 用。稳妥推进电力、煤炭、油气及电工装备
意见》 员会 等传统领域标准体系优化,做好现行标准体
系及标准化管理机制与新型体系机制的衔接
和过渡。
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
《关于加快
,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
建立健全绿
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
色低碳循环 2021 年 2
发展经济体 月2日
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加快大
系的指导意
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网汇集和外
见》
送能力。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民
经济和社会 推进能源革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
发展第十四 2021 年 3 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发
个五年规划 月 12 日 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
和 2035 年 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
远景目标纲
要》
为努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目标,促
《关于鼓励 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
可再生能源 和充分消纳,依据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
发电企业自 国家发改 和政策的规定,按照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月 29 日
峰能力增加 源局 承担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的基础上,
并网规模的 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
通知》 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
。
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关于完整
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
准确全面贯
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
彻新发展理 中共中央、 2021 年 9
念做好碳达 国务院 月 22 日
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
峰碳中和工
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如期实现碳达
作的意见》
峰、碳中和。
国家发改
委、国家能
源局、国家 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财政部、自 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在2030年非化石能
《关于印发
然资源部、 源消费占比达到25%左右和风电、太阳能发电
“十四五” 2021 年
生态环境 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基础上,上
部、住房城 述指标均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加速替代
发展规划的 日
乡建设部、 化石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取得实质性成效,
通知》
农业农村 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巩固提升,基
部、中国气 本建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象局、国家
林业和草
法规/政策 发布时
序号 颁布部门 相关内容
名称 间
原局
聚焦大规模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研
发更高效、更经济、更可靠的水能、风能、
《“十四五
国家能源 2021 年 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以及海洋能等可
”能源领域
科技创新规
术部 日 再生能源产业高质量开发利用;攻克高效氢
划》
气制备、储运、加注和燃料电池关键技术,
推动氢能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
到2025年,建成一批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试点
,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占农
《加快农村 国家能源
村能源的比重持续提升,农村电网保障能力
能源转型发 局、农业农 2021 年
进一步增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壮大,
绿色低碳新模式新业态得到广泛应用,新能
振兴的实施 乡村振兴 日
源产业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补充和农民增收
意见》 局
的重要渠道,绿色、多元的农村能源体系加
快形成。
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
《“十四五 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
国家发改
”新型储能 2022 年 1 新型储能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核心技术
发展实施方 月 29 日 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升,标准体系基本
源局
案》 完善,产业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环境和商业
模式基本成熟。
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基地为基础、
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
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
《2022年能
国家能源 2022 年 3 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优化近海风电布局
局 月 17 日 ,开展深远海风电建设示范,稳妥推动海上
意见》
风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水风光互补基地建
设。继续实施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
,加强实施情况监管。
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
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
《关于促进
支持工业绿色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新时代新能 国家发改
月 14 日 电力直供电试点,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
展实施方案 源局
力比重。推动太阳能与建筑深度融合发展。
的通知》
完善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体系,壮大光
伏电力生产型消费者群体。
优化清洁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
《财政支持
源高比例应用,推动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
做好碳达峰 国家财政 2022 年 5
碳中和工作 部 月 25 日
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出力平稳的新能源
的意见》
替代化石能源。
根据公开检索取得的光伏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及相关报导,并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确认,“‘531 新政’以来,我国逐步规模化
推进光伏无补贴平价项目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陆续下发了有关平价上
网项目的通知,并提出具体政策措施,支持光伏平价上网项目优先建设。从 2020
年起,我国光伏平价上网项目规模已经超过补贴竞价项目规模,大部分光伏发电
项目已经无需财政补贴,我国已经全面走向光伏平价上网时代。随着平价上网时
代的到来,行业发展从政策驱动、计划统筹与市场驱动多重驱动发展的模式全面
演变成市场驱动发展的模式,光伏行业需求迎来快速增长。”
根据公开检索取得的光伏行业相关报导,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访谈确认,中国光伏产品外销的主要地区为欧洲、印度、拉美、美国等,各地区
的贸易政策分析如下:
(1)欧盟贸易政策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宣布,于 2018 年
件产品加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的相关措施2。由于欧盟取消对从中国进口的
光伏产品的双反措施,同时全球能源危机带动欧洲对光伏的新一轮需求,国内光
伏企业纷纷加大对欧盟市场的投入,对欧盟的销售占比逐年提高。经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确认,“虽然目前欧盟双反措施已解除,但若未来欧洲贸
易政策发生不利调整,将可能对中国光伏产品对欧出口产生不利影响。”
(2)印度贸易政策
基本关税方面,根据印度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India)下同)发布的
,印度政府将光伏产品的基本关税从原本的 12.5%调整为 20%,自 2020 年 2 月
产品执行基本关税豁免,因此实践中基本关税仍按照 0%执行。2021 年 3 月 9 日,
印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宣布,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对进口太阳能电池和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欧盟终止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表谈话”:
http://www.gov.cn/xinwen/2018-09/01/content_5319147.htm)
http://kenyalaw.org/kl/fileadmin/pdfdownloads/bills/2020/TheFinanceBill_2020.pdf
https://www.indiabudget.gov.in/budget2020-21/doc/cen/dojstru1.pdf
组件征收新的基本关税,光伏组件税率为 40%,光伏电池税率为 25%。
保障措施税方面,2020 年 7 月 29 日(当地时间),印度财政部发布光伏产
品保障措施到期复审调查终裁征税令公告(Notification No. 02/2020-Customs
(SG))5,宣布将按照如下税率对从中国、泰国和越南等国家进口的光伏产品
征收保障措施税:2020 年 7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包含首尾两日):14.9%;
此外,2021 年 5 月 15 日(当地时间),印度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India))发布公告(F.No.6/56/2020-DGTR)6,对原产于或进口自
中国、泰国和越南的光伏电池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22 年 11 月 9 日(当地时
间),印度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India))发布终止公告
(Case No. (O.I.) 48/2020),终止前述反倾销调查程序。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确认,“印度最新的贸易政策一定程度
上将使中国光伏产品在印度市场的销售承压。国内光伏企业在印度采取本地化运
营,针对印度贸易政策的变化与印度客户始终保持友好密切沟通,积极进行磋商
以维护客户关系,围绕印度最新的关税贸易政策等方面持续交流,减轻贸易政策
变化对印度销售的影响。”
(3)拉美贸易政策
拉美国家对光伏产品无特殊贸易保护政策。其中,巴西针对太阳能组件的进
口税一般为 12%。2020 年 7 月,巴西政府列出了一份包含光伏组件、逆变器和
太阳能跟踪器等 101 种太阳能组件产品清单,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太阳能设备的进
口实行“零收费”的举措,前述措施于次月正式生效。该措施有利于巴西光伏产
业发展和中国光伏产品的销售。7
(4)美国贸易政策
https://www.cbic.gov.in/resources//htdocs-cbec/customs/cs-act/notifications/notfns-2020/cs-sg2020/cssg02-2020.p
df
https://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signed%20initiation%20notification%20final.pdf
https://www.in.gov.br/en/web/dou/-/resolucao-n-70-de-16-de-julho-de-2020-267580871
中美在光伏领域的贸易摩擦可追溯至 2011 年,美国开始对我国光伏产品进
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随后又在 2014 年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7
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光伏电池及组件全球保障措施调查(“201”
调查)作出损害裁决(Section 201 Cases: Imported Solar Cells and Modules),认
定进口光伏产品对美国光伏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据此,美国政府对进口太阳能
电池和组件的税率做出规定,美国总统授权了新的 30%保护性关税,每年下浮
近年来,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的贸易保护政策持续加剧,具体表现为通过反
规避政策及所谓的强迫劳动法案提高中国光伏产品的出口门槛。具体如下:
(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以及相关的执行策略,美国政府以执行前
述政策和法案为借口,暂停公司对出口至美国的部分光伏产品办理清关手续。
决定(A Proclamation to Continue Facilitating Positive Adjustment to Competition
From Imports of Certain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Whether or Not
Partially or Fully Assembled Into Other Products))11:①延长进口光伏电池片的
关税 4 年,但每年有 5GW 的豁免,并在第 5-8 年逐年降低超过豁免额的电池片
税率;②延长进口光伏组件的关税 4 年,并在第 5-8 年逐年降低税率,电池和组
件的初始税率为 15%;③双面组件拥有豁免权。
亚及柬埔寨完成组装并出口美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发起反规避调查立案
(A-570-979/C-570-980)12。2022 年 6 月,美国总统公告宣告美国国内电力供应
进入紧急状态,在公告后的 24 个月内或在紧急状态解除前,对上述东南亚四国
免征新的双反税(Declaration of Emergency and Authorization for Temporary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fs/201%20Cases%20Fact%20Sheet.pdf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1155/text
https://www.state.gov/implementation-of-the-uyghur-forced-labor-prevention-act/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2022/02/04/a-proclamation-to-continue-facilitating
-positive-adjustment-to-competition-from-imports-of-certain-crystalline-silicon-photovoltaic-cells-whether-or-not-
partially-or-fully-assembled-into-other-produc/
https://seia.org/sites/default/files/2022-03/CommerceAuxinDecision.pdf
Extensions of Time and Duty-Free Importation of Solar Cells and Modules from
Southeast Asia)13;随后,美国商务部表示反规避调查程序仍将继续,反规避调
查结果将在前述美国总统公告所述 24 个月届满或电力供应紧急状态解除后实施。
目前,反规避调查案件还在进行中,不排除上述调查最终裁决导致公司在越南、
马来西亚生产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被征收双反税的可能。2022 年 10 月,美国总
统公告暂时免除对使用中国制造的零部件在上述东南亚四国组装的太阳能电池
和组件征收的所有反倾销或反补贴税14。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确认,“中美贸易摩擦一定程度上阻碍
了国内光伏企业开拓美国市场,对国内光伏企业在美国市场的外销收入造成一定
影响。针对美国的贸易保护政策,国内光伏企业纷纷积极布局海外产能,使对美
国市场的供应不受现有双反政策的影响,积极应对双反调查的潜在影响;同时积
极维护美国市场客户,并在与美国客户进行产品定价时综合考虑关税因素。”
(三)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及相关政策是否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
项目实施、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及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及天健
访谈确认,上述案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未来发展的
影响分析具体如下: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6/06/declaration-of-emergency-and-authoriz
ation-for-temporary-extensions-of-time-and-duty-free-importation-of-solar-cells-and-modules-from-southeast-asia/
https://news.solarbe.com/202210/14/360227.html
案件 对募投项目实
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未来发展的影响
名称 施的影响
德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相关文件及《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该案件一 发行人已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应诉。 涉诉主体不涉
韩华 审判决中明确认定晶科德国销售的侵犯韩华专利权的组件产品型号仅为 及募投项目实
专利 JKM295M-60。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欧洲市场的主要客户访谈确 施主体,涉案
诉讼 法务部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自2019年1 认,“本公司向晶科能源采购的产品不存在侵犯他 产品不涉及本
月30日起,晶科德国已不再投放新的相关组件产品,未再产生相应营业收入。 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本公司与晶科能源就韩华诉讼 次募投项目产
此外,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晶科德国就因该案件不存在需支 案的涉案产品不存在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品,对募投项
付损害赔偿的风险。 质量、付款、较大金额的退货等方面的纠纷及各种 目的实施不会
诉讼、仲裁及其他已决或未决纠纷)。” 产生重大不利
根据欧洲专利局对EP2220689号专利有效性最新审理结果,EP2220689号专 影响。
利有效保护范围进一步缩减。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访谈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知识产权部门负
确认,目前晶科德国生产及销售的组件产品所涉及的相关结构均不会落入前 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访谈确认:“发行人已采取
述经专利保护范围内。 了有效替代方案以保障未来相关市场的正常销售。
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 响。”
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澳洲 根据《澳洲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晶科澳洲已在庭审过程中积极回应韩 发行人已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应诉。 涉诉主体不涉
韩华 华的相关侵权指控及积极挑战涉诉专利的有效性,在庭审过程中晶科澳洲主 及募投项目实
专利 要提出相关产品不构成侵权及挑战韩华专利有效性的主张,结合庭审的具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 施主体,涉案
诉讼 情况,我们认为晶科澳洲的前述主张有合理的抗辩基础,但目前正式判决尚 澳洲市场的主要客户访谈确认,“本公司向晶科能 产品不涉及本
未作出,尚无法准确判断胜诉或败诉的概率;就侵权赔偿而言,在未对相关 源采购的产品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本 次募投项目产
侵权责任进行判决前,韩华将不会选择任何金钱赔偿,且赔偿金额也无法确 公司与晶科能源就韩华诉讼案的涉案产品不存在任 品,对募投项
定;即使晶科澳洲在该专利诉讼中被认定存在侵犯韩华专利权的行为,韩华 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付款、较大金额 目的实施不会
主张要求晶科澳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难度较高。” 的退货等方面的纠纷及各种诉讼、仲裁及其他已决 产生重大不利
或未决纠纷)。” 影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诉判决尚未作出。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访谈确认,“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在该起诉讼中可能被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知识产权部门负
认定构成侵权的产品范围,晶科澳洲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全部产品不构成侵 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访谈确认:“发行人及晶科
案件 对募投项目实
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未来发展的影响
名称 施的影响
权的合理抗辩并提交了相关专家证据。”发行人对相关产品报告期内的销售 澳洲的研发团队已具有足够的研发能力,并且就于
情况进行了统计,经本所律师对天健及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相关 澳洲市场销售的组件产品已制定备选技术方案,可
产品在澳洲地区产生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总营业收入比例较低。该案件不会 独立、迅速地完成更换产品设计方案,以此保障未
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来在相关市场的正常销售。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 加 根据HRD于仲裁庭听证会中更新的仲裁请求,其提出的仲裁请求在原仲裁 发行人已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参与仲裁答辩。 涉诉主体不涉
坡 产 请求基础上缩小了主张范围,合计销售金额下降至49,195,000美元。 及募投项目实
品 质 根据《新加坡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 施主体,涉案
量 仲 根据《新加坡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即使SIAC最终裁定 及发行人提供的涉案合同,涉案产品为2012销售合 产品不涉及本
裁 晶科进出口出售的涉案产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并需承担赔偿责任,晶科进出 同及2013销售合同项下组件产品,当HRD提起上述 次募投项目产
口完全败诉(即SIAC支持HRD全部诉请)的可能性很低。” 仲裁案件时,该等组件产品均已超过2012销售合同 品,对募投项
及2013销售合同项下约定的60个月质保期限。 目的实施不会
经本所律师对天健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定制的待更换组件的单位 产生重大不利
成本(每瓦约2.7345元),预提预计负债1,996.18万元,并计入相应期间损 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台账及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 影响。
益。预计负债的计提充分、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师对相关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访谈确认,涉案合同均不属于发行人及其
综上,该案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经核查发行人
重大合同函证,相关客户于函证确认:“在合同履
行期间,双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引起在争议纠纷,或
可能导致一方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的延迟履行或其
他违约行为。”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知识产权部门负
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访谈确认,“截至目前,该
案件未对发行人的正常业务扩展产生不利影响。该
案件 对募投项目实
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未来发展的影响
名称 施的影响
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西 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法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访谈 发行人已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参与仲裁答辩。 涉诉主体不涉
牙 销 确认,X-Elio销售合同签署后,发行人多次与X-Elio就发货时间和产品价格 及募投项目实
售 合 进行协商,但双方协商无果。2021年1月29日,X-Elio向发行人正式提出终 根据《西班牙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 施主体,涉案
同 纠 止合同。2021年2月23日,发行人向X-Elio退回了预付款100万美元。截至本 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发行人认为,“公 产品不涉及本
纷 仲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前述案件中不涉及退换货和应收账款。 司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金额不会超过约940.00 次募投项目产
裁 万美元(即排除第5项主张后的索赔金额,具体金额 品,对募投项
根据《西班牙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及相关仲裁申请书,目前X-Elio已提出 为9,430,580.91美元)。” 目的实施不会
主张的违约金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赔偿金额合计11,529,491.40美元。根据 产生重大不利
发行人的测算,经本所律师对天健及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按照当 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台账及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 影响。
期汇率折算人民币占发行人截至2021年末净资产的比例约为0.54%,占2021 师对相关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高级
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约为6.44%,占比较低。” 管理人员访谈确认,X-Elio销售合同不属于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经核查发行
根据《西班牙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如果X-Elio终止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 人重大合同函证,相关客户于函证确认:“在合同
有效,对X-Elio提出的100万美元的违约金索赔请求,发行人持有合理但面 履行期间,双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引起在争议纠纷,
临挑战的反驳论据;另外,就原告主张的约840万美元的违约金索赔,发行 或可能导致一方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的延迟履行或
人持有合理且有效的论据提起部分抗辩。而对于X-Elio提出的所有270万澳 其他违约行为。”
元(即超出100万美元违约赔偿金和840万美元以外的所有索赔)的间接损害
赔偿请求将会全部失败。”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业务负责人
访谈确认,“截至目前,该案件未对发行人的正常
经本所律师对天健确认,“根据上述律师意见,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对 业务扩展产生不利影响。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未来
X-Elio提出的100.00万美元违约金索赔请求及8,430,580.91美元违约金索赔,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按 50% 的 预 计 赔 偿 概 率 计 提 4,715,290.46 美 元 预 计 负 债 ( 折 合 人 民 币 为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该案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案件 对募投项目实
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未来发展的影响
名称 施的影响
英国 根据SW组件供货合同、发行人提供的发货单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法务 发行人已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参与仲裁答辩。 涉诉主体不涉
销售 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发行人已于2019年2月按照SW组件供货 及募投项目实
合同 合同按期交付全部组件产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SW FZE尚未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台账及相关合同,并经本所 施主体,涉案
纠纷 照合同约定向发行人支付全部采购款项5,339,577.54美元。根据2022年三季 律师对相关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高 产品不涉及本
仲裁 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对前述合同价款作出全额计 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SW组件供货合同不属于发行 次募投项目产
提坏账准备。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经核查 品,对募投项
发行人重大合同函证,相关客户于函证确认:“在 目的实施不会
根据《英国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截至目前,申请人SW FZE未能提出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引起在争议纠 产生重大不利
足够有效证据证明晶科能源存在违约行为。针对SW FZE提出的赔偿主张, 纷,或可能导致一方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的延迟履 影响。
英国仲裁代理律师认为:1、根据现有事实及SW组件供货合同所适用的准据 行或其他违约行为。”
法(英国法)的规定,仲裁庭根据SW FZE的请求裁定晶科能源更换或维修
相关组件的可能性很低;2、第(1)项关于307,112,787.38美元延迟违约金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业务负责人
及第(3)项关于赔付项目业主4,281,606.00美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被支持的 访谈确认,“截至目前,该案件未对发行人的正常
可能性很低;3、针对第(2)项关于弥补组件差额另行建设或安装32MW光 业务扩展产生不利影响。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未来
伏项目产生的费用合计14,145,335.16美元(包含费用和利息)的仲裁请求,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人SW FZE需要提出足够有效证据证明晶科能源存在违约行为且造成
SW FZE的损失,并应当证明SW FZE采取的另行建设措施是合理必要的。”
根据发行人的测算,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针对上述
SW FZE的第(2)项主张金额14,145,335.16美元,按照当期汇率折算人民币
占发行人截至2021年末净资产的比例约为0.67%,占2021年度利润总额的比
例约为7.90%,占比较低。”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案件 对募投项目实
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未来发展的影响
名称 施的影响
美国 根据《美国双反法律意见书》,自2011年11月开始,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于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晶科能源及晶
“双 国大陆的双反调查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终对来自于中国大陆的 法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及相关地区总经理访 科进出口、海
反” 双反调查产品作出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下合称“双反税”)。 谈确认,“公司在马来西亚、越南、美国建设电池 宁晶科等子公
调查 根据《美国双反法律意见书》,双反税应由进口双反调查产品到美国的进口 片工厂和光伏组件工厂并销售组件产品,前述于马 司作为共同原
诉讼 商(Importer of Record)缴纳。 来西亚、越南当地生产的电池片及使用该等电池片 告提起诉讼,
案件 在美国或马来西亚、越南组装而成的组件产品不产 该案件结果不
针对DOC对于双反调查产品的第八轮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晶科能 自中国大陆,主要出口美国地区,该等产品不属于 会对公司的有
源及晶科进出口、海宁晶科等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美国 双反调查产品,该等电池片或组件产品进口到美国 效存续和持续
国际贸易法庭对美国政府提起了诉讼。根据《美国双反法律意见书》,“若 无需缴纳双反税。” 经营造成重大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方诉请,补贴税率进一步降低,则当年度退税金额增加, 影响,对募投
当年度营业成本下降;即便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方诉请,也不会减少当年度 此外,根据《美国双反法律意见书》,“若法院支 项目的实施不
退税金额。我们不认为上述诉讼将对公司的有效存续和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 持上述诉讼原告方诉请,补贴税率进一步降低,则 会产生重大不
响。” 当年度退税金额增加,当年度营业成本下降;即便 利影响。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方诉请,也不会减少当年度退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国双反调查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的 税金额。”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案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未来发展不会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根据公开检索取得的光伏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及相关报导,并经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确认,相关政策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募投项目实施、未来发展影响分析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二、/
(二)境内光伏行业主要产业政策及变动情况,境外国家和地区贸易保护政策及
变动情况,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影响”。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近年
来,全球主要经济体之间贸易摩擦加剧,公司无法排除未来在境外市场遭遇新的
贸易摩擦,导致地区销售收入下降,从而给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可能……
公司境外生产、销售受到国际政治关系、国际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税收环境、
监管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还可能面临国际关系变化及相关国家非理性竞争策略等
不确定风险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境外业务经营失败或遭受境外经营损失的风
险。”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三节/五、/(四)国际贸易保
护政策风险”及“第三节/五、/(五)境外市场经营风险”披露相关风险因素。
三、 《审核问询函》第6题:关于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
为 102,010.91 万元、148,678.37 万元、156,781.64、9,187.20,出售商品和提供劳
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2,665.12 万元、342.97 万元、5,739.69 万元、14,458.60 万元,
同时还存在关联受托管理、关联租赁等。2)发行人对江西展宇比照关联方交易
披露,除硅片换电池片业务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江西展宇销售货物金额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存
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发行人的经营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2)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后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违反发行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存在的必要性、合
理性,发行人的经营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
及天健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及销售主要基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
扩大,产能扩建项目持续投入,从关联方采购生产过程中所需原材料、辅材等,
并向关联方销售组件等正常商业合作所致。”
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 2022 年三季报,并经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及天健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具体
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①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序 关联交易 2022 年 1-9
关联方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号 内容 月
一、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新疆启明康源新
司(注 3)
浙江新瑞欣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晶科天晟能
晶科科技(注 5) 电站代理
运维
序 关联交易 2022 年 1-9
关联方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号 内容 月
接受商标
使用权
浙江昱晨能源有
限公司
- 小计 - 46,890.35 156,781.64 148,678.37 102,010.91
二、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江西金诺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大全绿创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昱晨能源有
限公司
- 小计 - 24,328.76 5,739.69 342.97 2,665.12
注 1:2019 年公司通过江西金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
购硅料共计 1,508.81 万元,2020 年公司通过江西展宇向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
硅料共计 2,512.24 万元,2020 年公司通过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向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采购硅料共计 10,814.55 万元,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交易并入与新疆大
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采购;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LONGGEN
ZHANG 先生曾于 2014 年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晶科能源控股的董事,从 2022 年开始不再作
为关联方披露。
注 2:瑞银科技已于 2021 年 9 月退出嘉兴数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少数股东。
注 3:新疆启明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江西中昱之全资子公司。
注 4:江苏晶科天晟有限公司系原公司联营企业,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将其所持有的
全部股权转让至第三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江苏晶科天晟
有限公司适用上述规定期间仍作为关联方披露。
注 5:同晶科科技交易金额按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下同。
注 6:广东高景通过上饶市光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加工晶棒,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该交易计入与广东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广东高
景董事长、总经理徐志群先生曾担任公司高管,于 2020 年 11 月辞任,从 2021 年 12 月开始
不再作为关联方披露。
注 7:盛昌林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仙华配偶之兄弟。
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 2022 年三季报,并经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及天健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各期交易金额
超过 100.00 万元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情况如下:
硅料系生产硅棒的主要原材料,新疆大全为公司的硅料供应商,是 A 股硅
料龙头上市公司之一,公司向其采购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向新疆大全采购硅料参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定期公布的
国内工业硅市场价格以及 PV Infolink、PVInsights、Energy Trend 等行业网站发
布的市场行情价格,与新疆大全议价确定。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公司向
新疆大全采购硅料均价与整体采购均价的差异率为 6.90%、1.49%和-8.65%,不
存在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具备市场公允性。
银浆是电池片金属化工艺的材料之一,瑞银科技是公司的银浆供应商,公司
向其采购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采购银浆采用线上竞标系统向供应商发起招标流程,通过供应商的线上
竞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瑞银科技通过参与线上竞标获取公司订单,并按照中标价
格向公司供应银浆。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向瑞银科技采购正银浆均价与向第
三方供应商采购均价差异率为 9.48%和-16.18%,采购背银浆均价差异率为-2.58%
和-0.89%。2020 年公司向瑞银科技采购正银浆均价差异率相对较大的主要原因
为:当年公司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了部分价格较贵的进口银浆,拉高了公司向第三
方供应商的采购均价。整体来看,公司向瑞银科技采购银浆价格具备市场公允性。
坩埚及热场系统配套设备系拉晶生产环节所使用的辅材,江西中昱(含其子
公司新疆启明)是公司的坩埚及相应热场系统配套设备的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
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采购上述辅材主要采用线上竞标方式向供应商发起招标流程,通过供应
商的线上竞价确定中标供应商。江西中昱通过参与线上竞标获取公司订单,并按
照中标价格向公司供应坩埚等辅材。少数情况下,由于采购订单紧张或采购量较
小,公司通过邮件询价方式邀请江西中昱等供应商报价,并根据询价结果选择其
中一家供应商议价确定采购价格。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9 月,
公司向江西中昱采购单晶坩埚均价与向其他第三方主要供应商采购均价的差异
率分别为-4.42%、-4.79%、-12.08%和-4.15%,2021 年公司向江西中昱采购单晶
坩埚均价偏低主要原因为:当年单晶坩埚价格上涨,公司向江西中昱采购坩埚时
点集中在上半年所致。整体来看,公司向江西中昱采购坩埚价格具备市场公允性。
金刚线主要用于硅棒切割,是切片环节的辅材之一,新瑞欣是公司的金刚线
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采购金刚线主要采用线上竞标方式向供应商发起招标流程,通过供应商
的线上竞价确定中标供应商。新瑞欣通过参与线上竞标获取公司订单,并按照中
标价格向公司供应金刚线。少数情况下,由于采购订单紧张或采购量较小,公司
通过邮件询价方式邀请新瑞欣等供应商报价,并根据询价结果选择其中一家供应
商议价确定采购价格。2019 年、2020 年及 2022 年 1-9 月,公司向新瑞欣采购金
刚线均价与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均价的差异率为 4.77%、6.89%和-0.25%,不存
在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具备市场公允性。
江苏晶科天晟能源有限公司是光伏组件加工和组装服务的 OEM 服务提供商,
报告期内曾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光伏组件加工和组装服务,后因公司
组件产能不断提升,逐步降低了对外协加工的需求,因此,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将其所持有江苏晶科天晟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至第三方。因此报告期内公司
向晶科天晟采购组件加工服务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行业中 OEM 厂商数量较多,竞争较为激烈,公司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通过
询价比价的方式确定 OEM 服务提供商。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公司委托
晶科天晟提供光伏组件加工和组装服务均价与委托第三方均价的差异率为
晶科能源下属公司向晶科科技下属公司出租闲置屋顶/空地,供晶科科技下
属公司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电站所占用的闲置屋顶/空地采用免费租赁方式,
所发电能优先供晶科能源下属公司使用且存在一定折扣,因此公司向晶科科技采
购电力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采购电力价格按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为基准给予 10%-20%
的折扣,即通过免费出租屋顶/空地的方式获得用电折扣,系双方参考市场价格
后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硅料系生产硅棒的主要原材料,为确保多晶硅产品供应,公司于 2021 年 6
月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晶澳科技共同投资内蒙古新特,因此向其采购硅料
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自 2022 年 9 月起向内蒙古新特采购硅料,采购价格参考中国有色金属
工业协会硅业分会定期公布的国内工业硅市场价格以及 PV Infolink、PVInsights、
Energy Trend 等行业网站发布的市场行情价格,与内蒙古新特议价确定,价格公
允。2022 年 9 月,公司向内蒙古新特采购硅料均价与整体硅料采购均价的差异
率为 1.82%,不存在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具备市场公允性。
报告期内,广东高景通过上饶市光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公司控股子公
司四川晶科、新疆晶科进行硅棒加工,约定由广东高景向公司提供硅料,同时公
司按照广东高景要求将硅料加工成硅棒后返还给广东高景,并由发行人收取加工
费,由于公司当时存在部分闲置硅棒产能,接受该订单可以获取一定利润,因此
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次交易加工费按照成本加成的方法由双方协商定价,
具备市场公允性,且该交易金额较低,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晶科科技销售光伏组件等产品的情形,主要原
因为晶科能源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晶科科技主营业务为光伏电
站开发运营转让业务和光伏电站 EPC 业务,存在采购组件的需求,因此采购部
分晶科能源产品是正常的市场化选择,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光伏组件市场
为充分竞争市场,价格较为公开、透明,公司向晶科科技销售的组件价格通过参
考市场价格确定,具备公允性。此外,晶科能源报告期内向晶科科技销售组件收
入占晶科能源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为 0.09%、0.01%、0.07%和 0.46%,占比极低,
不存在重大影响。
②关联受托管理/承包及委托管理/出包情况
受托 委托资 委托起 年度确认托
委托方 委托终止日 托管费定价依据
方 产类型 始日 管费
股权托管协议
建设期托管费以
股权托
生效之日起 5
鄱阳洛 实际发生成本加
晶科 股权 管协议
年(到期后无 2019 年度
宏电力 成 18%收取;运
科技 托管 生效之
异议则自动顺 407.11 万元
(注) 行期托管费按
日延一年,以此
类推)
注:鄱阳洛宏电力系发行人原子公司,2019 年 12 月股权对外转让,转让后一年内作为
关联方披露。
度开始停止开发新的海外光伏电站项目。鉴于此,公司与晶科科技等相关方签署
《股权托管协议》,约定公司将直接/间接所持海外电站项目公司股权所对应的
相关股东权利(除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处分权等
以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晶科科技或相关方行使。
领跑基地鄱阳 250MW 项目,该项目拟由鄱阳县洛宏电力有限公司实施,其中公
司通过下属企业持有该项目公司 51%股权。由于公司并不从事光伏电站运营业务,
且投标该电站目的主要为通过此项目加快先进组件技术的转化,因此该项目通过
股权托管方式进行运作;托管范围包括:除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
分配请求权以及处分权以外的权利全部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包括:出席股东会、
委派董事和监事以及重大事项表决权等。
依据《股权托管协议》
《关于技术领跑者基地的股权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关联托管的费用根据受托公司的项目规模、建设期直至达到并网发电阶段及后续
日常运营阶段所应承担的人力成本、日常管理开支及可预见相关费用等协商确定。
具体包括:
A、建设期托管费
建设期间托管费以受托方为托管事宜实际发生成本加成 18%收取托管费。该
等加成定价标准主要参考工程施工类业务毛利率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签订托
管协议时,晶科科技的 EPC 业务毛利率为 15%左右,建设期托管费率与晶科科
技 EPC 业务毛利率基本一致,定价合理。
B、运营期托管费
参考海外电站托管费,综合考虑项目规模、管理难度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确定按照 0.01 元/W 收取托管费,定价合理、公允。
③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一、公司出租情况
序 租赁资产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租 2020 年租 2019 年租
承租方名称
号 种类 租赁收入 赁收入 赁收入 赁收入
上海晶科光伏电
上海晶芯电力有
限公司(注 2)
海宁市晶能光伏
电力有限公司
来安县晶科光伏
电力有限公司
浙江晶源电力有
限公司
上饶市晶益光伏
发电有限公司
海宁市晶灿光伏
发电有限公司
义乌市晶源新能
源有限公司
玉环市晶源新能
源有限公司
玉山县科贰电力
有限公司
来安县晶鸿光伏
司
海宁市晶盛储能
司
二、公司承租情况
序 出租方名称(注 租赁资产 2022 年 1-9 月租 2021 年租 2020 年租 2019 年租
号 4) 种类 赁费 赁费 赁费 赁费
注 1:公司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 99 弄晶科大厦 5-6 楼出租给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
限公司办公使用,租赁面积 2,016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每三年续签一次,
年租金 217.73 万元,2021 年 4 月,双方协商终止租赁。
注 2:公司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1466 弄虹桥富力中心 1 号(南楼)第 6-7 层出租
给上海晶芯电力有限公司办公使用,租赁面积 4,138.78 平方米,租赁期限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延续,月租金 409,739.22 元。
注 3:晶科科技下属子公司海宁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安县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浙江晶源电力有限公司等上表列示无偿占用公司建筑物屋顶、空地等情形,均为公司为更充
分地利用公司厂区屋顶资源,补充日常生产运营电力需求,与晶科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合作,
采用电价折扣抵扣屋顶租赁费、储能合作等模式,在公司下属厂区内投建屋顶分布式光伏电
站项目及储能项目,电站建设所需组件指定由公司提供,项目所发/放电量优先供予公司下
属公司使用,并给与折扣电价抵扣屋顶租金。
注 4:公司租赁德晟能源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 E3-9-1 地块及凤凰西大
道 45 号的厂房,租赁面积 15,282.02 平方米,无固定租赁期限,年租金 110.03 万元。由于
德晟能源准备注销,并将上述厂房转让予卓安传动,2020 年 12 月,发行人与德晟能源协商
终止租赁,并改向卓安传动租赁。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长期,年租金 110.03 万元。发行人
与卓安传动已终止租赁。
报告期内,上海绿能向关联方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出租位于上海市寿
阳路 99 号房产的部分楼层,作为其在上海的部分办公场所,租金参考周边甲级
写字楼的租赁价格确定。经查询上海绿能出租的办公用房附近的甲级写字楼租赁
价格约为 2.5 元/平/天-4 元/平/天,上海绿能出租给关联方的办公用房平均租金约
为 3 元/平方米/天,与附近地区的办公楼租金水平不存在较大差异,租赁定价公
允。
自 2021 年 5 月起,上海绿能向关联方上海晶芯电力有限公司出租位于上海
市闵行区申长路 1466 弄 1 号房产的部分楼层,作为其在上海的部分办公场所,
租金参考周边甲级写字楼的租赁价格确定,经查询上海绿能出租的办公用房附近
的甲级写字楼租赁价格约为 3.0 元/平/天-4.0 元/平/天,上海绿能出租给关联方的
办公用房平均租金约为 3.3 元/平/天,与附近地区的办公楼租金水平不存在较大
差异,租赁定价公允。
晶科能源下属公司向晶科科技下属公司出租闲置屋顶/空地的公允性分析请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一)/1./(1)/①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
关联交易”。
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德晟能源租赁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
E3-9-1 地块及凤凰西大道 45 号的厂房,租赁面积 15,282.02 平方米,无固定租赁
期限,年租金 110.03 万元。由于德晟能源准备注销,并将上述厂房转让予卓安
传动,2020 年 12 月,发行人与德晟能源协商终止租赁,并改向卓安传动租赁。
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长期,年租金 110.03 万元。上述租金参考当地周边厂房租
赁价格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公允性,且交易金额较低,对公司影响较小。
④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关键管理人员报
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及年度奖金
构成。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提
出对董事、监事薪酬分配的建议,拟订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薪酬方
案,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等。上述事宜涉及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决议,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 10 万元/年/人(税前),非独立董事根据其所处工作岗
位、专业能力及履职情况确定其薪酬或津贴;在公司担任具体行政职务的监事,
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岗位领取薪酬,不领取监事职务报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依据其所处岗位、工作年限,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项补贴、绩效考核
结果及年度奖金确定。
(2)偶发性关联交易
①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为晶科科技及其子公司的银行借款、融资租
赁付款等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晶科科技
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上述担保均已解除。上述担保收费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三/(一)/1./(2)/②关联方担保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晶科能源控股、晶科能源投资、李仙德、陈康平、陈
霞芳为公司的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付款等业务提
供担保的情形。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晶科能源控股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余额为 48.10 亿元,晶科能源投资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符合商业惯例,具备合理性、必要性。
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申请的贸易融资提供担保,浙江晶科及李仙德向江西和济
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反担保已完成
解除。上述担保系正常商业贸易融资担保,符合商业惯例,具备合理性、必要性。
报告期内,基于客户要求,发行人存在由晶科能源控股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签署的供货合同提供业务担保的情形:
A、晶科能源控股为晶科美国和晶科美国工厂与 NEXTERA ENERGY, INC.、
NEXTERA ENERGY CONSTRUCTORS, LLC 、 NEXTERA ENERGY
RESOURCES LLC 签署的光伏组件供货合同下的履约义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
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生效,担保最长期限为最后一个交付项目后的 35 个月。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担保金额为 5,000.00 万美元。
B、晶科能源控股为晶科澳洲与 Glenrowan Sun Farm Pty Ltd.签署的光伏组件
供货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晶科澳洲依约履行其在该供货合同下
的义务。合同货款金额为 32,242,200.40 美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晶科澳洲已
完成此供货合同下的供货义务,晶科能源控股尚需就晶科澳洲的质保义务等,提
供覆盖不低于货款金额的担保(对由晶科澳洲重大疏忽、故意不当行为或欺诈等
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
C 、 晶 科 能 源 控 股 为 公 司 、 浙 江 晶 科 和 晶 科 日 本 与 Toyo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签署的光伏组件供货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公司、浙
江晶科和晶科日本依约履行本供货合同下的所有义务。合同货款金额
供货合同下的供货义务,晶科能源控股尚需就公司、浙江晶科和晶科日本的质保
义务等,提供覆盖不低于货款金额的担保(对由公司、浙江晶科和晶科日本重大
疏忽、不当行为或欺诈等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担保金额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
D、晶科能源控股为晶科美国和晶科美国工厂与 NEXTERA ENERGY
CONSTRUCTORS, LLC、NEXTERA ENERGY RESOURCES, LLC 签署的光伏组
件供货合同下的履约义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自 2021 年 1 月 27 日起生效,担保
最长期限为最后一个交付项目后的 35 个月或项目并网测试成功后 1 年,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担保金额为 24,852.00 万美元。
上述担保系正常商业贸易担保,符合商业惯例,具备合理性、必要性。
②关联方担保费
进行担保是由于母子公司之间统一运营管理模式所致,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制已不复存在,晶科能源向晶科科技按 0.8%收取担保费,参考市场化定价,作
为担保债务的风险补偿,具备公允性。
赁 5.00 亿元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债务提供回购担保,债务期间为 2019 年 10 月至
司一次性支付回购担保手续费 1,000.00 万元。金源华兴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费
率为 2.00%,系根据市场行情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公允性。
③出售长期资产
售闲置车辆,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涉及款项共计 1.04 万元,参考市场价确定,
具备公允性。
④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一、资金拆入
美元
不迟于 12 个月,已延
美元 计算利息
还本金及利息
美元
不迟于 24 个月,已于 按
晶科能源投资 美元
本金及利息 计算利息
美元 按 3.00%
美元
不迟于 36 个月,已于 按
美元
本金及利息 计算利息
不迟于 12 个月,已于
按 3.50%
计算利息
本金及利息
序号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不迟于 12 个月,已于
美元 计算利息
及利息
二、资金拆出
江西中昱 已于 2019 年 7 月归还
按 4.35%
鄱阳洛宏电力 计算利息
(注) 已于 2020 年 12 月、2021 按 4.35%
年 6 月归还 计算利息
注:鄱阳洛宏电力系发行人原子公司,2019 年 12 月股权对外转让,转让后一年内作为
关联方披露。
公司为晶科能源控股主要经营实体子公司,晶科能源控股为美国纽交所上市
公司。由于发行人从事业务为资金密集型业务,该等资金拆借主要系充分利用美
股上市公司融资平台,支持公司的发展,具备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
于 2024 年 6 月到期,年利率为 4.5%,每半年付息一次。同时为了对冲股权稀释
的风险,晶科能源控股购买了 3,000 万美元的看涨期权,对应 1,875,000 份 ADS。
发行完毕后,将净额 5,500 万美元拆借予发行人(对应上表中 2019 年拆借金额
(2019 年 6 月 11 日为 5.50%、2019 年 8 月 30 日和 2019 年 9 月 2 日为 5.25%)
Rate)
和公司海外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确定为 5.2%,具备公允性。
后募集资金 9,825 万美元,加上晶科能源控股账面结余资金于 2021 年上半年对
发行人进行资金拆出(对应上表中 2021 年上半年资金拆借)。2021 年上半年,
晶科能源控股和晶科能源投资向发行人拆出资金的综合利率为 3.22%,上述资金
拆借利率参照华尔街日报优惠利率(WSJ Prime Rate)(2021 年上半年利率为
江西晶科科技协同(原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中昱持有其 6.25%的股权,于
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晶硅组件研发项目”)成功入围 2014 年度江西省
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协同创新项目,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向江西晶科科技协
同提供省级科技协同创新体引导资金(贴息借款)共计 2,000.00 万元,借款期限
为 3 年,年利率为 3%,专项应用于晶硅组件研发项目,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行人对江西中昱资金拆出实际为江西晶科科技协同将收到的引导资金拨
付 900.00 万元给江西中昱,由江西中昱承担上述晶硅组件研发项目中与之相关
的研发任务,资金使用年利率参照《科技协同创新体借款合同》确定为 3%,具
备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原子公司鄱阳县洛宏电力拆出资金 8,833.14 万元,主要为
鄱阳洛宏电力建设上饶光伏发电技术领跑基地鄱阳 250MW 项目的电站提供资金
支持,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拆借
利息,具备公允性。
⑤关联方资产与业务转让
为减少同业竞争,2020 年 7 月 31 日,晶科能源投资与晶科中东签署了《业
务与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晶科能源投资将其从事的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和组
件等相关的销售业务及与开展该等业务相关的标的资产及员工等资源(以下简称
“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发行人下属境外控股子公司晶科中东,因此交易具备合
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交易中经营性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款以交割日的账面净值为依据确定。
上述经营性资产于交割日(2020 年 8 月 31 日)的账面净值为 1 元,本次业务转
让最终作价 1 元,具有公允性。
⑥关联方股权交易
为减少同业竞争,2020 年 7 月至 8 月,晶科能源投资、海宁盛步投资有限
公司与晶科有限、晶科中东或其下属子公司陆续签署各项《股权转让协议》,因
此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具体情况如下:
序
出让方 受让方 受让内容 交易作价
号
海宁盛步投资有
限公司
晶科墨西哥 0.000158%股
权
上述交易作价均以净资产为基础确定,具备公允性。
为减少同业竞争,2020 年 11 月,公司与晶科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以 2020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将公司持有的晶科慧能技术服务全部股权以
价格参考评估值协商确定,具备公允性。
⑦关联方融资租赁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持续扩张,为减轻资金压力,通过向关联方融资租赁的
方式购置部分生产设备,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具体如下:
约定以 10,000.00 万元价格出售固定资产,并以 11,278.70 万元价格租回使用,另
支付手续费 100.00 万元。租赁期限自首期支付价款之日起 36 个月,租金每 3 个
月支付一次。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9 月分别支付租赁费 1,879.80
万元、3,759.60 万元、3,759.60 万元和 1,879.80 万元。
约定以 2,920.00 万元价格租入固定资产,租金每 3 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共支付
年 1-9 月分别支付租赁费 730.00 万元、730.00 万元和 547.50 万元。
约定以 15,000.00 万元价格出售固定资产,并以 15,805.19 万元价格租回使用,另
支付咨询费 209.55 万元。租金自 2021 年 12 月起每 3 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共
支付 8 期。2021 年 11 月,双方与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
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由其受让金源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合同下的全部权利
和义务,2021 年未向金源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付租赁费。
约定以 15,000.00 万元价格出售固定资产,并以 15,610.81 万元价格租回使用,另
支付咨询费 390.45 万元。租金自 2021 年 12 月起每 3 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共
支付 8 期。2021 年支付租赁费 1,951.35 万元。2022 年 1 月,经双方协商,上饶
晶科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合同下所有款项,合同提前终止。
上述交易的融资费率参考市场同期同类交易定价,具备公允性。
⑧关联方应收账款保理
因货币资金流动性需求,发行人与浙江晶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关联方 保理金额 借款日 还款日 说明
号
序
关联方 保理金额 借款日 还款日 说明
号
上述交易的手续费率参考市场交易定价,具备公允性。
⑨供应链融资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货币资金流动性需求,向金源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江西金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供应链融资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
性。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9 月,发行人通过供应链融资交易确
认利息支出分别为 329.12 万元、2,749.64 万元、749.96 万元和 857.88 万元。上
述交易的融资费率参考市场交易定价,具备公允性。
⑩关联方电力供应服务
为降低购电成本,2021 年和 2022 年 1-9 月,公司及安徽地区、浙江地区的
部分子公司通过晶科慧能技术服务和晶科慧能(浙江)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
供的电力供应服务向发电厂采购电力 3.69 亿元和 5.12 亿元,交易具备合理性和
必要性。2021 年和 2022 年 1-9 月,晶科慧能技术服务和晶科慧能(浙江)能源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基于电力市场竞价交易价差分成或按实际用电量结算代理购
电服务费,获取售电服务费 145.42 万元和 264.20 万元;通过代理浙江晶科参与
浙江省需求侧响应业务,获取补贴收益分成即需求侧响应服务费 0 万元和 11.55
万元。上述服务费收入定价参考市场价确定,具备公允性。
(3)比照关联方交易
①硅片、电池片业务
江西展宇曾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片的生产制造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电池片
产能存在部分缺口,因此向江西展宇采购电池片的同时,向其销售电池片的主要
原材料硅片,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电池片的金额分别为 227,441.11 万元和 151,955.71 万元;销售硅片的金额分别为
工成电池片并销售给公司,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上述交易,在财务报
表合并过程中,公司将销售硅片业务与最终加工成电池片并销售给公司的部分进
行了抵销。经抵销后,2019 年和 2020 年,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公司与江西展宇
(含其子公司及相关贸易通道)实现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130,969.29 万元和
采购的多晶硅片加工成电池片并最终销售给第三方)。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硅片和采购电池片的均价如下:
单位:元/片
项目 整体 整体
江西展宇价 差异率 江西展宇 差异率
均价 均价
格(A) (A/B-1) 价格(A) (A/B-1)
(B) (B)
销售硅片
其中:单晶硅片 2.46 2.45 0.41% 2.81 2.58 8.91%
多晶硅片 0.86 0.95 -9.47% 1.58 1.55 1.94%
采购电池片
其中:单晶电池片 4.76 4.41 7.94% 4.93 5.29 -6.81%
多晶电池片 2.33 2.13 9.39% 3.58 3.54 1.13%
人同类产品交易价格的差异率不存在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②其他关联交易
除上述硅片换电池片业务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西展宇还存在其他交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交易内容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销售货物 17,674.38 3,307.89 2,083.33 18,788.80
江西展宇(注 1)
采购货物 - - 2,435.48 27.34
公司名称 交易内容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购买土地 - - 744.09 -
出售车辆 - - 6.42 -
采购工程及设备 - 1.56 964.38 33.66
江西展宇光伏科技 购买电力 24.25 47.67 - -
有限公司(注 2) 接受电站委托管
- 31.15 31.05 41.41
理服务
注 1:江西展宇按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下同。
注 2: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江西展宇全资子公司。
报告期内各期交易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必要性和合理
性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江西展宇销售光伏组件,主要原因为晶科能源光伏
组件产品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江西展宇主营业务为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等,存在采购组件的需求,采购晶科能源组件产品
是正常的市场化选择,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光伏组件市场为充分竞争市场,
价格较为公开、透明,公司向江西展宇销售的组件价格通过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具备公允性。此外,晶科能源报告期内向江西展宇销售组件收入占晶科能源当期
销售收入的比例为 0.64%、0.06%、0.08%和 0.33%,占比极低,不存在重大影响。
公司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公司为保障原材料的供应,存在短期内向江西展宇采购
硅料的情况,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采购均价 61.17 元/KG 偏高,主要系公司向江西展宇采购硅料的时点集中在 2020
年末,故采购均价相对较高,具备公允性。
宇将其持有的面积为 214.07 亩土地(饶府开发国用(2015)第 308 号)中的 72.72
亩转让予公司,转让价格为 10.2 万元人民币/亩,转让总价为 741.744 万元(不
含增值税)。该块土地毗邻晶科上饶基地晶科四厂,公司为扩建的需求而向江西
展宇购置该块土地,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经查询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价格区间为 6.40 万元/
亩-15.60 万元/亩,结合晶科能源依原厂扩建的特定用地需求,公司向江西展宇购
买土地的价格与市场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公允性。
公司采购该工程及设备主要系为 2013 年公司建设的金太阳示范工程自发自
用屋顶分布式电站提供维修更换服务。光伏电站运营效率和效果将直接影响光伏
电站的运行稳定性及发电量,由于距离电站建设已间隔多年,部分破损组件和逆
变器及其他零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更换,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光伏电站需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的具体情况
结合市场价格进行报价,经公司确认后进行维修更换。公司向江西展宇光伏科技
有限公司采购的服务系基于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金额较低,具备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常性关联采购与销售符合正常的商业条件和商业惯例,
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定价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受托管理收取的管
理费用参照市场定价确定,具备公允性;关联租赁涉及的租赁费用参照市场价格
确定,具备公允性;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的薪水系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所需,
且薪酬水平合理,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完备的薪酬发放内部审批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情况
如下:
序号 关联交易类型 2022 1-9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序号 关联交易类型 2022 1-9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关联采购类合计(含承租金
额及管理人员薪酬)
- 当期营业成本 4,736,793.45 3,513,498.76 2,862,933.62 2,361,641.37
- 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1.02% 4.55% 5.31% 4.51%
关联销售类合计(含出租金
额)
- 当期营业收入 5,277,172.44 4,056,961.83 3,365,955.42 2,948,957.62
-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 0.47% 0.15% 0.02% 0.10%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类关联交易(含管理人员报酬)金额分别为 106,524.40
万元、152,008.13 万元、159,813.51 万元和 48,354.86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
重分别为 4.51%、5.31%、4.55%和 1.02%,比重较低。公司销售类关联交易金额
分别为 2,882.85 万元、560.70 万元、6,140.06 万元和 24,697.53 万元,占当期营
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10%、0.02%、0.15%和 0.47%,比重较低。总体而言,报
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规模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
响,发行人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关联担保、资金拆借、资产与业
务转让、股权交易以及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供应链融资交易等,均以市场
价作为参考,价格公允。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的情
形,上述偶发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也未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经营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
(二)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
性,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包括年产 11GW 高效电池生产线项目、晶科光
伏制造有限公司年产 8 吉瓦高自动化光伏组件生产线项目、上饶市晶科光伏制造
有限公司新倍增一期 8GW 高自动化组件项目、二期 20GW 拉棒切方项目一阶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旨在增强公司 N 型光伏产品的供应能力,
将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原材料、设备和辅料,产品将通过市场化渠道向下游客户
销售。其中年产 11GW 高效电池生产线项目、二期 20GW 拉棒切方项目一阶段
司年产 8 吉瓦高自动化光伏组件生产线项目、上饶市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新倍
增一期 8GW 高自动化组件项目拟使用相关政府主体提供的建筑物建设厂房,不
涉及对关联方直接的材料采购、生产场所租赁及产品销售。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会因募投项目的实施新增关
联交易,但不排除公司因产能扩大,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规模将相应增长,与
关联方就此前已有的经常性关联采购、销售金额发生增加的可能性。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对于该等报告期内已发生的经
常性关联采购、销售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存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定
价原则为基于市场行情价格进行招标、询价、议价等,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
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发行人的经营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
赖”。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天健访谈确认,“2019-2021 年及 2022
年 1-9 月,前述关联采购总计金额占公司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4.51%、5.31%、
后,预计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规模将相应增长,与关联方就此前已有的经常性
关联采购、销售金额存在发生增加的可能性,但是预计总体关联采购、关联销售
的金额占同期营业成本、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此外,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
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就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
制度作出了规定。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已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的具体程序。报告期内,公
司关联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日后,若因日常经营所需发生必要
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公司章程》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允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保证发行人依法运作和关联交易的公平、公
允,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
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李仙德、
陈康平、李仙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声明与承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
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公司/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
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发行人或控股子公司依
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章程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公司/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
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
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若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有)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
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
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就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作
出了规定。同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公司治理文件已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的具体程序。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
易相关的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会因募投项目的实施新增关联交
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但不排除公司因产能扩大,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规模将相应增长,与关联方就此前已有经常性关联采购、销售类型
的交易金额发生增加的可能性。日后,若公司因日常经营所需发生必要且不可避
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公司章程》关于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允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保证发行人依法运作和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保
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违反公司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实际控制
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的《关于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注
册办法》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协议、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于关联交
易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和审批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包括独立董事意见)、《审计报告》、2023 年三季报、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
分析报告及项目备案文件、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
李仙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访谈,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会因募投项目的
实施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但不排除公司因产能
扩大,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规模将相应增长,与关联方就此前已有经常性关联
采购、销售类型的交易金额发生增加的可能性。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 《审核问询函》第8题:其他
请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
规定对募集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对
《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三、/(七)转股价格调整的
原则及方式”中根据《可转债办法》第九条补充披露如下: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
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且不得向上修正。”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三、/(六)保护债券持有人
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中根据《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补充披
露如下: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
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
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
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
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
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
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
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本
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
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
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书面提议,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
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
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
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
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
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
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
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4)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6)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 日,
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
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
有人。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
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公司亦可采取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
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
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
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
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
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
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
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4)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
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
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积极配合召
集人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
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 小时内未能按前
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
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
应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
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
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
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
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
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
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
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
对原有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拥有一票表决权。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
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
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
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
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2)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
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
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及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
见证表决过程。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
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
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
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
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
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
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1)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
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
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
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
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
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3)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
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
张数的比例;
(4)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
或说明等内容;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
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
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
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二节/六、/(二)违约责任”和“第
二节/六、/(三)争议解决机制”中根据《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补充披露如下:
“双方同意,若因发行人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承诺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本期可转债发行、上市交易的申请文件或募集说明书以及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
披露的其他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因发行人违反与本协
议或与本期可转债发行、上市交易相关的任何法律规定或上市规则,从而导致受
托管理人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受托
管理人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发行人应对受托管理人或其
他受补偿方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就本赔偿进
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以使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免受
损害,但因受托管理人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重大过失而导致的损失、责任和费
用,发行人无需承担。
《受托管理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
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二)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
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
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发行方案未设置转股价格
向上修正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
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
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根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
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
相关处理,包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
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第
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关于本次发行的实
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审计报告》、2022 年三季报、《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和本所律师对天健、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的访谈,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根据《审计报告》、2022 年三季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简历、劳动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下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信用
中国网站等公开网站,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
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备
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合规证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
五条的规定,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且符合下列情形: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根据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
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
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发行方案未设
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五)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
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根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的决
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违约的相关处理,包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
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七)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审计报告》、
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
法》规定的其它各项实质条件。
二、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
度文件、2022 年三季报、发行人资产清单、相关资产证明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
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员访谈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三、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
册以及 2022 年三季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为晶科能
源投资、上饶佳瑞、上饶润嘉、上饶卓领贰号、上饶卓群、宁波榕欣、兴睿和盛、
上饶卓领、嘉兴晶能和共青城云晶。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和《公司章程》,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晶科
能源投资持有发行人 586,207.2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58.62%,为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控股持有晶科能源投资 100%的股权,晶科能源控股
间接持有发行人 58.62%的股权。根据《晶科能源投资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
投资依据香港地区法律合法设立,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晶科能源投资有效存
续。”根据《晶科能源控股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控股系根据开曼法律合法
设立的企业,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晶科能源控股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晶科能源控股
法律意见书》
《晶科能源投资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投资的股东名册及发行人的
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美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网络进行检索查询,并对
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确认,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三人共同构成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分别间接持有15晶科
能源控股 28,222,108 股、14,813,721 股及 7,467,776 股普通股,占晶科能源控股
已发行股份的 14.08%、7.39%及 3.72%,合计持有晶科能源控股 25.19%的表决权
。
此外,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东中上饶润嘉、上饶卓群、上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主体的注册证书、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分
别持有 Cypress Hope Limited、Charming Grade Limited 及 Talent Galaxy Limited(以下合称“三家实控人 BVI
持股主体 1”)100%的股权,三家实控人 BVI 持股主体 1 分别持有 Brilliant Win Holdings Limited、Yale Pride
Limited 及 Peaky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合称“三家实控人 BVI 持股主体 2”)100%的股权。三家实控人
BVI 持股主体 1 及三家实控人 BVI 持股主体 2 均为注册于 BVI 的有限公司,由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分
别担任唯一董事。
根据晶科能源控股股东名册及其填写的调查问卷,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晶科能源控股存在总额为
元/ADS 转换为公司股票且上述期权全部行权,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合计持有晶科能源控股的股权比例
将进一步稀释至 23.48%。
卓领、上饶凯泰、上饶卓领贰号及上饶凯泰贰号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合伙
企业。该等合伙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 103,448.00 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综上,本所认为,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通过对晶科能源控股的控制权,
进而实现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并且其在境内股东层面的持股
情况进一步巩固了其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报告期内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能够共同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行为,拥有对发行人
的控制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四、 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更新了部分主要资质或备案,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前述资质或备案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 证书名 发证机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名称 称 关
上饶市
发行 排污许
人 可证
境局
嘉兴市
海宁 排污许
晶科 可证
境局
嘉兴市
浙江 排污许
晶科 可证
境局
检验检疫备 海关备案日
公司名称 海关编码 有效期 备案机关
案号 期
台州海关驻玉
玉环晶科 3311961ARN 3305610875 2017.10.25 2068.07.31
环办事处
公司名称 备案登记表编号 备案日期 备案机关
公司名称 备案登记表编号 备案日期 备案机关
海宁晶科 04294495 2022.08.24 浙江海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部门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2022 年三季报和发行人
的说明及承诺,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9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
入分别为 2,929,439.37 万元、3,319,014.48 万元、3,935,226.06 万元和 5,185,592.52
万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9.34%、98.61%、97.00%和 98.26%,发行
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其主营业务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
出。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2022 年三季报、发行人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审
计报告》、2022 年三季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阅晶科能源投
资、晶科能源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
体出具的调查函,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确认,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等网站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Wide Wealt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持股
上饶市卓信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上饶市宏盛科技发展中心(有限
合伙)
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16.00%出资
份额,于 2022 年 9 月注销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上饶市嘉成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李仙德、陈康平担任董事,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注销
兼职单位
序号 姓名 主要兼职单位 兼任职务 与发行人
关系
陈康平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
司
序号 类别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2022 年三季报、《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天健访谈确认,2022 年 1-9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应收
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
关联方 账面 坏账
称
余额 准备
晶科科技 17,374.38 944.16
应收
账款 甘肃金泰电力有限责任公
司
小计 17,474.38 1,044.16
江西金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应收 司
票据 金源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00.00 -
晶科科技 9,074.99 -
小计 97,181.47 -
金源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5,802.50 -
应收款
项融资 江西金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小计 27,105.00 -
金源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
预付 江苏晶科天晟能源有限公
款项 司
内蒙古新特 49,310.76
小计 52,907.88 -
总计 194,668.73 1,044.16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09-30
江西中昱 10,905.19
晶科科技 588.50
应付账款
江西金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562.37
浙江新瑞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23.81
小计 16,379.87
一年内到期的非
金源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730.00
流动负债
小计 730.00
总计 17,109.87
除上述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应收应付款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关联交易
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三、/(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具
体内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发行人的经营是否对关联
方存在依赖”。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根据《审计报告》、2022 年三季报、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
息查询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
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自有及租赁使用的主要物业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1)主要自有土地变化情况
①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新增取得 10 处主要土地使
用权,相关土地使用权具体信息如下:
土地使用权 有无
序 使用 不动产权 土地坐 取得 使用权 用
面积 他项
号 权人 证号 落位置 方式 终止日期 途
(平方米) 权利
赣(2022) 上饶经济技术 工
上饶 上饶市不 开发区上铅快 业
晶科 动产权第 速路西侧、晶 用
赣(2022) 上饶经济技术 工
上饶 上饶市不 开发区发展大 业
晶科 动产权第 道以东、规划 用
上饶经济技术
赣(2022) 工
开发区晶科双
上饶 上饶市不 业
晶科 动产权第 用
侧、规划用地
东侧
赣(2022) 上饶经济技术 工
上饶 上饶市不 开发区鸿翔大 业
晶科 动产权第 道北侧、晶科 用
上饶经济技术
赣(2022) 工
开发区晶科双
上饶 上饶市不 业
晶科 动产权第 用
侧、鸿翔大道
东侧
肥东 皖(2022) 合肥循环经济 工
晶科 肥东县不 示范园龙兴大 业
动产权第 道西侧、山泉 用
皖(2022) 合肥循环经济 工
肥东 肥东县不 示范园龙兴大 业
晶科 动产权第 道西侧、山流 用
皖(2022) 合肥循环经济 工
肥东 肥东县不 示范园龙兴大 业
晶科 动产权第 道西侧、山泉 用
青(2022)
工
南川工业 湟中区上新庄
青海 业
晶科 用
产权第 号
地
青(2022)
工
南川工业 湟中区上新庄
青海 业
晶科 用
产权第 号
地
②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原拥有的 2 处主要土地使用权被
政府收储,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再拥有以下土地使
用权,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信息如下:
取
土地使用 有无
序 使用 土地坐落位 得 使用权 用
不动产权证号 权面积 他项
号 权人 置 方 终止日期 途
(平方米) 权利
式
工
浙(2020)海宁 海宁市尖山
浙江 出 业
晶科 让 用
地
上饶经济技
工
赣(2021)上饶 术开发区发
上饶 出 业
晶科 让 用
地
西
③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以下 1 处主要土地使用权
换发了不动产权证书,相关土地使用权具体信息如下:
取
原不动 现不动 土地使用 有无
使用 土地坐落 得 使用权 用
序 产权证 产权证 权面积 他项
权人 位置 方 终止日期 途
号 号 号 (平方米) 权利
式
赣 赣
(2022) (2022) 上饶经济
工
上饶市 上饶市 技术开发
上饶 出 业
晶科 让 用
权第 权第 道3号3幢
地
号 号
赣 赣
(2022) (2022) 上饶经济
工
上饶市 上饶市 技术开发
上饶 出 业
晶科 让 用
权第 权第 道3号4幢
地
号 号
④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原拥有的 4 处主要土地使用权上
设立的抵押权已解除,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相关土地使用权具体信息如下:
取 土地使用
有无
序 使用 不动产 土地坐落位 得 权面积 使用权
用途 他项
号 权人 权证号 置 方 (平方 终止日期
权利
式 米)
浙(2022)
海宁市不 海宁市袁花
出 工业
让 用地
号
上饶经济技
赣(2021)
术开发区晶
上饶市不
科双倍增地 出 工业
块以南,规 让 用地
划用地以西
号
浙(2022)
海宁市不 海宁市袁花
出 工业
让 用地
号
浙(2022)
海宁市不 海宁市袁花
出 工业
让 用地
号
(2)主要自有房屋变化情况
①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原拥有的 2 处主要房屋所有权被
政府收储,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再拥有以下房屋所
有权,相关房屋所有权的具体信息如下:
序 有无
规划 建筑面积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房屋座落 他项
号 用途 (平方米)
权利
浙江晶 浙(2020)海宁市不 海宁市尖山新区海市
科 动产权第 0066483 号 路 35 号
浙江晶 浙(2020)海宁市不 海宁市尖山新区海市
科 动产权第 0066438 号 路 35 号
②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以下 5 处主要房屋所有权
换发了不动产权证书,相关房屋所有权具体信息如下:
有无
权利 原不动产权 现不动产权 规划 建筑面积
序号 房屋座落 他项
人 证号 证号 用途 (平方米)
权利
上饶经济技术开
江西 赣(2020) 赣(2022)上
发区发展大道南
晶科 上饶市不动 饶市不动产
光伏 产权第 权第 0030779
地块北侧 1#光伏
材料 0049391 号 号
车间幢 1-1 室
上饶经济技术开
江西 赣(2020) 赣(2022)上
发区发展大道南
晶科 上饶市不动 饶市不动产
光伏 产权第 权第 0030777
地块北侧 2#支架
材料 0049392 号 号
车间幢 1-1 室
上饶经济技术开
江西 赣(2020) 赣(2022)上
发区发展大道南
晶科 上饶市不动 饶市不动产
光伏 产权第 权第 0030778
地块北侧 3#光伏
材料 0049390 号 号
车间幢 1-1 室
赣(2022) 赣(2022)上
上饶经济技术开
上饶 上饶市不动 饶市不动产
晶科 产权第 权第 0032941
号 3 幢 1-1 室
赣(2022) 赣(2022)上
上饶经济技术开
上饶 上饶市不动 饶市不动产
晶科 产权第 权第 0032940
号 4 幢 1-1 室
③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原拥有的 5 处主要房屋所有权上
设立的抵押权已解除,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相关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有无
规划 建筑面积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房屋座落 他项
用途 (平方米)
权利
有无
规划 建筑面积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房屋座落 他项
用途 (平方米)
权利
浙(2022)海宁
浙江晶 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
科 58 号
浙(2022)海宁
浙江晶 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
科 58 号
浙(2022)海宁
海宁晶 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
科 58-1 号
浙(2022)海宁
海宁晶 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
科 58-1 号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赣(2021)上饶
上饶晶 晶科双倍增地块以
科 南、规划用地以西 6
幢 1-1 室
(1)主要租赁土地变化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的 1 处主要租赁土地换发了不动产权
证书,具体信息如下:
原租赁 现租赁
原不动 现不动
序 承租 出租 土地位 面积 面积 租赁 用
租金 产权证 产权证
号 方 方 置 (平方 (平方 期限 途
号 号
米) 米)
赣 赣
(2020) (2022)
上饶市 上饶市
不动产 不动产
上饶经 平方米/ 0049390 0030779
上饶 济技术 年,年租 号,赣 号,赣
经济 开发区 2020. 金 为 (2020) (2022)
江西 工
技术 发展大 08.21 160,000. 上饶市 上饶市
晶科 83,305. 80,100. 业
光伏 00 00 用
区国 侧、晶 .08.2 合同租 权 第 权第
材料 0 地
土资 科双倍 金总额 0049391 0030778
源局 增地块 为 号,赣 号,赣
北侧 800,000. (2020) (2022)
不动产 不动产
权 第 权第
号 号
(2)主要租赁房屋变化情况
①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新增取得 7 处主要租赁房
屋,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相关租赁房屋的具体信息如下:
租赁
承 是否办
序 面积 用
租 出租方 座落 租赁期限 租金 理租赁
号 (平 途
方 备案
方米)
浙江省义乌
市南至四季 4,330. 2022.07.14-20
浙江书 路、西至富 00 22.10.13
义
筱供应 港大道、北 共计
乌 仓
晶 库
有限公 东至汇港路 元
科
司 (京东仓 4,330. 2022.07.20-20
库)6 号库 00 22.10.19
义乌市 义乌市伏龙
义
洛尼供 山路与西站 共计
乌 10,600 2022.07.21-20 厂
晶 .00 22.10.20 房
理有限 (粮食仓 元
科
公司 库)
义 义乌凯 义乌市荷花
共计
乌 创资产 街与汇通路 9,500. 2022.08.08-20 厂
晶 管理有 交叉处(扶 00 22.11.07 房
元
科 限公司 摇智谷)
租赁
承 是否办
序 面积 用
租 出租方 座落 租赁期限 租金 理租赁
号 (平 途
方 备案
方米)
乌 筱供应 富港大道交 .00 22.10.13 2,060,122.50 房
晶 链管理 叉处仓库 元
科 有限公 (圆通妈妈
司 商贸有限公
司)
上 江西安 江西省上饶
共计
饶 途物流 经济开发区 10,000 2022.09.11-20 厂
晶 有限公 兴业大道 99 .00 22.12.10 房
元
科 司 号
上 江西崧 江西省上饶
共计
饶 宸实业 经济开发区 23,500 2022.09.28-20 厂
晶 有限公 新科大道 .00 23.01.27 房
元
科 司 219 号
江西省上饶
上 上饶广
经济开发区 共计
饶 进仓储 35,843 2022.07.25-20 厂
晶 有限公 .00 22.11.25 房
零部件产业 元
科 司
园
注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表中序号 1、序号 2 及序号 4 的租赁物业已完成
续租,序号 3 的租赁物业租期届满不再续租;
注 2:针对上表中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
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
反前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前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但是,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
同的有效性。经发行人确认,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
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
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
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依法使用该等租赁房屋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注 3:除上表中的租赁物业外,根据鄱阳县人民政府与发行人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协议
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
鄱阳县人民政府向发行人提供项目厂房、宿舍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鄱阳县
人民政府指定的主体已向鄱阳晶科交付使用部分厂房,全部物业交付后,双方需另行协商签
署租赁协议。
②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续租 2 处主要租赁房屋,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相关租赁房屋的具体信息如下:
租赁面 是否
承
序 积 原租赁 现租赁 办理
租 出租方 座落 租金 用途
号 (平方 期限 期限 租赁
方
米) 备案
义乌市深国
义 浙江坤 共计
际物流园 2022.03. 2022.06.
乌 盈科技 10,080. 1,965,6
晶 有限公 00 00.00
A2-2-4 号防 2.06.27 12.27
科 司 元
火分区
浙江省义乌
市南至四季
浙江书
义 路、西至富港 共计
筱供应 2022.04. 2022.07.
乌 大道、北至祥 13,005. 1,267,9
晶 瑞路、东至汇 00 87.50
有限公 2.07.06 10.07
元
科 港路处 4 号楼
司
房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表中序号 2 的租赁物业已完成续租。
③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终止租赁 1 处主要租赁房屋,
相关租赁房屋的具体信息如下:
是
否
办
承
出租 租赁面积 理
租 座落 租赁期限 租金 用途
方 (平方米) 租
方
赁
备
案
东阳
市聚 东阳市六
义 濠体 石街道长
共计
乌 育文 松岗处浙
晶 化发 江明凯照
元
科 展有 明有限公
限公 司仓库
司
(二) 在建工程
根据 2022 年三季报、发行人提供的项目立项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余额)
为 2,084,437,641.53 元。
(三) 知识产权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内商标
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 知识产权 a.gov.cn/sbcx/,下同)查
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其拥有的 9 项主要中国境内注册商
标完成续期,具体情况如下:
有无
序 国际 申请号/ 取得
权利人 商标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他项
号 分类 注册号 方式
权利
第 11 原始取
类 得
第 19 原始取
类 得
第 19 原始取
类 得
第 11 原始取
类 得
第 19 原始取
类 得
第9 原始取
类 得
第3 原始取
类 得
第 18 原始取
类 得
第 32 原始取
类 得
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主要
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3 项,具体情况如下:
有无
序 国际 申请号/ 取得
权利人 商标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他项
号 分类 注册号 方式
权利
第9 原始取
类 得
第 42 原始取
类 得
第 11 原始取
类 得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
有上述主要中国境内注册商标,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
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外商标
① 根据《境外商标尽职调查报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就其拥有 3 项主要中国境外商标完成续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注册 国际
商标 申请号/注册号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号 人 地 分类
发行 第 19
人 类
沙特
发行 第 19
人 类
伯
发行 第 19
人 类
② 根据《境外商标尽职调查报告》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新增主要中国境外注册商标 5 项,具体情况如下:
权 注
序 国际
利 册 商标 申请号/注册号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分类
人 地
澳
发
大 第9
利 类
人
亚
澳
发
大 第9
利 类
人
亚
发 意 第
人 利 类
发
欧 第9
盟 类
人
第
澳
发 7、9、
大
利
人 19
亚
类
③ 根据《境外商标尽职调查报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权 注 国际
商标 申请号/注册号 原注册状态 现注册状态
利 册 分类
人 地
纳
发
米 第9
行 1539829 核准受保护 待审中
比 类
人
亚
根据《境外商标尽职调查报告》,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注册于境外的有效商标均为登记在发行人名下的商标,不存在他项权利,
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专利
①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新增 22 项主要中国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有无
序 专利 授权公 权利 取得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
号 权人 告日 期限 方式
权利
浙江晶 202230
外观 2022.0 2022.0 原始
设计 6.21 9.30 取得
人 X
安徽晶 202221
太阳能电 实用 2022.0 2022.0 原始
池 新型 6.20 9.30 取得
晶科 7
太阳能电 202210
海宁晶 发明 2022.0 2022.0 原始
科 专利 6.01 9.23 取得
组件 8
太阳能电
浙江晶 池及其制 发明 2022.0 2022.0 原始
科 备方法、光 专利 5.31 9.23 取得
伏组件
太阳能电
池的制备 202210
浙江晶 发明 2022.0 2022.0 原始
科 专利 6.15 9.23 取得
阳能电池、 X
光伏组件
发行人、 202111
单晶炉及 发明 2021.1 2022.0 原始
应用方法 专利 2.06 9.23 取得
科 4
浙江晶 一种固定 202220
实用 2022.0 2022.0 原始
新型 3.11 9.20 取得
人 伏瓦装置 4
安徽晶 太阳能电 202221
实用 2022.0 2022.0 原始
新型 6.17 9.16 取得
晶科 组件 2
一种太阳
能电池的
浙江晶 202010
背面金属 发明 2020.0 2022.0 原始
化结构及 专利 7.28 9.09 取得
人 4
其制备方
法
浙江晶 202123
彩钢瓦固 实用 2021.1 2022.0 原始
定结构 新型 2.07 8.26 取得
人 0
浙江晶 太阳能电 202221
实用 2022.0 2022.0 原始
新型 4.29 8.26 取得
人 组件 5
光伏组件
浙江晶 用镀膜液、 202010
发明 2020.0 2022.0 原始
专利 6.30 8.16 取得
绿能 法及光伏 4
组件
太阳能电
浙江晶 池及其制 发明 2022.0 2022.0 原始
科 备方法、光 专利 2.25 8.12 取得
伏组件
发行人、
嘉兴市 条状型材 202011
发明 2020.0 2022.0 原始
专利 9.30 8.05 取得
业有限 边框 7
公司
双面光伏
浙江晶 电池、激光 202010
发明 2020.0 2022.0 原始
专利 9.18 8.05 取得
人 及光伏组 7
件
光伏电池
海宁晶 及其形成 发明 2022.0 2022.0 原始
科 方法、光伏 专利 3.03 8.05 取得
组件
光伏组件 202210
海宁晶 发明 2022.0 2022.0 原始
科 专利 3.28 8.05 取得
法 0
浙江晶 一种电池 202011
发明 2020.1 2022.0 原始
专利 0.29 7.29 取得
人 及系统 8
光伏系统
浙江晶 及光伏系 202110
发明 2021.0 2022.0 原始
专利 2.01 7.29 取得
人 功率跟踪 2
方法
浙江晶 及单晶炉 专利 380604. 1.30 7.12 取得
科 5
太阳能电 202210
海宁晶 发明 2022.0 2022.0 原始
科 专利 5.05 7.12 取得
件 7
浙江晶 202010
焊带的制 发明 2020.0 2022.0 原始
备方法 专利 9.18 7.05 取得
人 7
注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表中序号 18 的专利的专利权人已于 2022 年
注 2:除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外,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
存在部分收购的太阳能电池及太阳能电池组件相关专利申请及专利尚未办理完成专利转让
手续。
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 2 项主要中国境内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有
权 取 无
授权
序 原专利 现专利 专利 专利 申请 利 得 他
类型 公告
号 权人 权人 名称 号 日 期 方 项
日
限 式 权
利
降低绕
镀的原
继
浙江晶 子层沉 20201
安徽 发明 2020. 2022. 20 受
晶科 专利 10.10 05.20 年 取
人 方法及 57.9
得
太阳能
电池
一种太
继
浙江晶 阳能电 20201
安徽 发明 2020. 2022. 20 受
晶科 专利 09.30 06.24 年 取
人 制备方 69.1
得
法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
有上述在中国境内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该等在中国境内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专
利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外拥有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
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新增 6 项主要中国境外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 类 授权公告 专利状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人 型 日 态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发
浙江晶 manufacturin
科、发行 g EP3955323B1 2020.08.31 2022.07.20 已授权
专
人 semiconducto
r sheet 利
assembly
Photovoltaic
cell, method 发
浙江晶 for
科、发行 manufacturin US11437529B2 2021.07.27 2022.09.06 已授权
专
人 g same, and
photovoltaic 利
module
发
Solar cell and
上海绿
能、浙江 US11450775B2 2020.12.23 2022.09.20 已授权
producing 专
晶科 same 利
发
浙江晶 Solar cell and
US11387376B2 2020.11.25 2022.07.12 已授权
专
人 module
利
上海绿 发
Solar cell and
photovoltaic 2021.09.17 2022.09.08 已授权
管理、浙 专 B1
module
江晶科 利
上海绿 发
太陽電池及
び光起電力 JP7137031 2022.03.22 2022.09.05 已授权
管理、浙 专
モジュール
江晶科 利
注:除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外专利外,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存
在部分收购的太阳能电池及太阳能电池组件相关专利申请及专利尚未办理完成专利转让手
续。
根据《境外专利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依据专利注册地的法律合法拥有上述在中国境外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不
存在他项权利,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争议、潜在纠
纷或其他侵权风险。
(四) 发行人的主要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工商档案、境外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共有 12 家重要境内子公司、5 家重要境外子公司。
补充核查期间,3 家重要境内子公司因住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及股东更名事项
导致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动,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该等重要境内子公
司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海宁晶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海宁晶科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MA2B8YBC50
法定代表人: 李仙德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安江路 118 号(自主申报)
注册资本: 357,0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
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
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
经营范围: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 89 号、
营活动)。
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 58-1 号、海宁市黄湾镇新月路 199 号(自
主申报))
成立时间: 2017 年 12 月 15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67 年 12 月 14 日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3 海宁阳光科技小镇 21.0084
合计 100.00
根据《审计报告》、2023 年三季报、海宁晶科上层股东的合伙协议及其股东
之间签署的协议、确认函等书面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对海宁晶科实际享有权益的比例为 100.00%。
根据义乌晶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义乌晶科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2ECGY769
法定代表人: 李仙德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诚信大道 1555 号(自主申报)
注册资本: 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衍生品的研发、制造、销
售;光伏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
统设备的安装、调试;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建设调试、维护;自营
经营范围:
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9 年 9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19 年 9 月 19 日至长期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2 浙江义欣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21.47
义乌市弘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00
报告期内,义乌市弘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义乌高新
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晶科有限及义乌晶科签署了协议,约定了义乌市弘义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浙江义乌高新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按固定年化
收益率享有优先分红权,并约定回购安排。根据《审计报告》及 2022 年三季报,
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对义乌晶科实际享有权益的比
例为 100.00%。
根据江西晶科光伏材料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江西晶科光伏材料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00566265139Q
法定代表人: 李仙德
住所: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 3 号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电池组件铝框架、太阳能电池组件接线
盒、接线盒关联配件、连接器、电缆线、二极管、太阳能支架及
支架系统安装、铝型材门窗、金属构件、五金件、塑料制品、新
经营范围:
型建筑材料、模具的研发、加工、销售;太阳能组件背板的维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0 年 12 月 10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 12 月 10 日至 2030 年 12 月 9 日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1 发行人 100.00
合计 100.00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台账及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重大
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类 所属
买方 卖方 合同名称 适用法律
型 集团
合同类 所属
买方 卖方 合同名称 适用法律
型 集团
发行人、浙江晶科、 信义光伏产
采购合 玉环晶科、海宁晶科、 业(安徽) 信义光
长期采购合同 中国境内
同 义乌晶科、滁州晶科、 控股有限公 能
上饶晶科、肥东晶科 司
销售合 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
发行人 组件买卖合同 中国境内
同 公司
甘肃省张掖市山
丹县东乐北滩
销售合 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
发行人 49.5MW 光伏项目 中国境内
同 程有限公司
光伏组件设备买
卖合同
余干县领阳新能
源 150MW 集中式
光伏电站项目光
销售合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 伏组件采购合同
发行人 中国境内
同 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埠乡园背湖、万
坊水库 100MW 渔
光互补项目光伏
组件采购合同
宜丰奥巴玛陶瓷
有限公司 20MW
屋顶光伏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
组件及其附属设
备采购合同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
销售合 中电建 印度尼西亚基拉
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发行人 中国境内
同 集团 塔浮动光伏发电
司
厂 145MW 项目光
伏组件采购合同
布基纳法索 ZINA
光伏项目光伏组
件及其附属设备
采购合同
马鬃山风光互补
配套 50MW 并网
光伏项目光伏组
件订货合同
某区微电网系统
工程项目光伏组
销售合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
发行人 件订货合同 中国境内
同 程有限公司
鲁能肃北马鬃山
伏组件订货合同
缅甸邦德光伏项
目光伏组件设备
订货合同
销售合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 中国电建山东电
发行人 中国境内
同 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 建一公司山东能
合同类 所属
买方 卖方 合同名称 适用法律
型 集团
公司 源 30MW 光伏电
站项目供货合同
宿州创元发电有
限责任公司祁东
煤矿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光伏组
件采购合同
山东能源灵台县
一期 10 万千瓦光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
销售合 伏农业复合发电
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发行人 中国境内
同 EPC 总承包项目单
司
晶硅光伏组件设
备设备采购合同
古田县食用菌菇
棚光伏+现代化农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
销售合 业提升项目工程
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 发行人 中国境内
同 总承包(EPC)光
公司
伏板设备物资采
购合同
大悟县芳畈镇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 90MW 农光互补光
销售合
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发行人 伏发电项目光伏 中国境内
同
司 组件设备采购合
同
海南交控能源有
限公司乐东县莺
歌海 100MW 光伏
发电项目 EPC(设
计、施工、采购)
总承包工程单晶
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
销售合 硅双面双玻光伏
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发行人 中国境内
同 组件设备采购合
司
同
海南天能莺歌海
盐场 100MW 平价
光伏项目单晶硅
双面双玻光伏组
件设备采购合同
贵州关岭县中坝
林业光伏电站项
目单晶硅光伏组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 件设备采购合同
销售合 发行人、浙
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补充协议 中国境内
同 江晶科
司 贵州省平塘县通
州乐阳、新塘农业
光伏电站项目光
伏组件采购合同
销售合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 发行人 仙桃毛嘴镇 中国境内
合同类 所属
买方 卖方 合同名称 适用法律
型 集团
同 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 4.73MWp 分布式
公司 光伏发电项目单
晶硅太阳能光伏
组件设备采购合
同
海丰县梅陇镇
化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组件采购合
同
鄱阳县三庙前
目光伏组件采购
合同
鄱阳县油墩街
销售合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
发行人 70MW 渔光互补项 中国境内
同 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目光伏组件采购
合同
中国电建集团江
西省水电工程局
有限公司光伏组
件购销合同
中国电建集团江
西省水电工程局
有限公司光伏组
件购销合同
销售合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电 能建商城光伏组
发行人 中国境内
同 子商务有限公司 件采购合同
浙江火电兆邦陶
瓷 21.48MW+凯美
销售合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
发行人 陶瓷 5.99MW 光伏 中国境内
同 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发电项目光伏组
件框架采购合同
龙源布拖 20MW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 乡村振兴光伏发
销售合
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 发行人 电 EPC 总承包项 中国境内
同
公司 中能建 目光伏组件采购
集团 合同
山西京能吕临发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 电有限公司屋顶
销售合
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 发行人 分布式光伏项目 中国境内
同
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光
伏组件)
宿州国能埇桥大
营蕲县光伏发电
销售合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
发行人 项目 EPC 总承包 中国境内
同 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工程光伏组件采
购合同
合同类 所属
买方 卖方 合同名称 适用法律
型 集团
江苏润阳光
伏科技有限
采购合 发行人、义乌晶科、 公司、江苏 润阳股
电池片购销合同 中国境内
同 滁州晶科 润阳世纪光 份
伏科技有限
公司
TRAVE PROJECT 阿尔伯塔
销售合 TRAVERS 2 SOLAR RS 2 MODULE
晶科加拿大 省和加拿
同 LP SOLAR SUPPLY
LP AGREEMENT 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
合同函证及对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等就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
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履行情况等问题进行访谈确认,以及与天健、发行人相关业
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访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上
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工商、税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重要境
内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
中国等网站查询,除《律师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披露的内容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没有因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和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
核查期间,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审计报告》、2022 年三季报、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提供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明细、相关协议、合同及函证等证据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天健访谈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
八、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其他主要兼职
情况如下:
兼职单位与发行
序号 姓名 主要兼职单位 兼任职务
人关系
陈康平担任执行
上饶市科盛贸易有限公司 关联方
董事兼总经理
嘉兴市晶益商贸有限公司 陈康平担任监事 关联方
曹海云担任执行
董事
王正浩担任监事
会主席
除上述变动外,其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兼职变动情
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五、/(一)/2.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完成注销”及“第二部分/五、/(一)/3.关
联自然人辞任于其原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九、 发行人的税务
(一) 政府补助
根据 2022 年三季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 2022 年 1-9 月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 1,043,056,863.04 元。
(二)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22 年三季报、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及其重要
境内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情况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不存在被税务部门作
出重大税务处罚的情况。
十、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的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
子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
体性的环保事件,亦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收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
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已相
应获得了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批复,具体
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十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说明及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在质监部门官方网站的查询,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及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询及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访谈确认,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重大
诉讼纠纷、产品召回事件;亦不存在产品质量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影响发
行人持续经营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准和备案及环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获得主管部门
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备案 环评批复
已取得环评批复
年产 11GW 高效电池生产线 已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 :
项目 2203-330481-04-01-647037
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年产 已取得环评批复
已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 :
产线项目 〔2022〕25 号)
上饶市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 已取得环评批复(饶
已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 :
化组件项目 号)
已取得环评批复
二期 20GW 拉棒切方项目一 已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 :
阶段 10GW 工程建设项目 2209-639103-04-01-401205
[2022]78 号)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用地土地产权证的取得情况如下:
序 用地 不动产权证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号 方式 取得情况
尖山新区襄城 已取得(浙(2022)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年产 11GW 高效
电池生产线项目
大道南侧 权第 0020787 号)
(1) 出租方已取得对应 260,897.23 平
方米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赣
晶科光伏制造有 (2022)广信区不动产权第 0008772
江西省上饶市 租赁
限公司年产 8 吉瓦 号 、 赣 ( 2022 ) 广 信 区 不 动 产 权 第
高自动化光伏组 0008773 号及赣(2022)广信区不动产
济开发区 物
件生产线项目 权第 0015638 号)
(2) 出租方未取得对应约 256.9 亩项目
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上饶市晶科光伏 出租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浙(赣
租赁
制造有限公司新 江西省上饶经 (2022)上饶市不动产权第 0030387 号
倍增一期 8GW 高 济技术开发区 及赣(2022) 上饶市不动产权第 0032135
物
自动化组件项目 号)
二期 20GW 拉棒
西宁经济技术 已取得(青(2022)南川工业园区不动
切方项目一阶段
业园区 业园区不动产权第 0000269 号)
项目
针对上述第 2 及第 3 项用地方式涉及租赁建筑物的募投项目,相关用地具体
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一、/(一)本次扩产项目用地落实
是否存在风险,并完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发
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之“本次扩产项目用地涉及租赁
建筑物的具体情况”。
十二、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及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
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 中国检察网查询及对发行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及
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且未履行金额或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金额尚未确定
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5 起,包括韩华专利系列诉讼、新加坡产品质量仲裁、西班
牙销售合同纠纷仲裁及英国销售合同纠纷仲裁,前述案件的最新进展及涉及的风
险程度情况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二、/(一)/1. 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美国“双反”调查诉讼案件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
及美国双反调查程序,其作为原告参与了一起正在进行中的美国双反诉讼。根据
《美国双反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务部门负责人访谈确认,上
述美国双反诉讼具体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二、
(一)
/ /2. 美
国‘双反’调查诉讼案件”。
(三) 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
境内子公司共受到 1 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栎社海关向发行人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栎社海关行
政处罚决定书》
(甬栎关快违字[2022]0022 号),2022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因出
口货物申报价格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栎社海关处以罚
款人民币 0.5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期足额缴纳罚
款;发行人已对相关业务人员加强培训,完善报关资料准确性相关内控措施。
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下简称“《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的违法
行为,该项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海关法》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
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
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上述法规均为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进行如实申报义务的规定,发行人
因申报总价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上述关于如实申报的规定。但根据本次行政处罚所
适用的《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
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
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本项行政处罚中,发行人被处以人民币 0.5 万元罚款,所受处罚金额较小,
违法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并且,发行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该处罚未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及持续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三、 关于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证
券法》
《公司法》
《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
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