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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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
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将回购股份用途变更为“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注销减少注册资
本。其中,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不高于回购总量的 95%,用于注销
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总量的 5%”。本次变更有利于进一步完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维护全体股
东的权益,有效推动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的变更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
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核查,我们认为: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了董
事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公司的发展活力,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与员工利益的有机结合,促进公司稳定、
健康、长远的发展。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关于
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顺利落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昆     王青松   李家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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