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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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理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通讯地址、投资者联系电
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
告。
  第九条 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同
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开设投资者联络专栏,并通
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
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和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
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管理关系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
门。公司选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员作为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
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
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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