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提前赎回“久其转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作为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提前赎回“久其转债”
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久其转债”行使有条件赎回权,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
有条件赎回的相关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久其转债”。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行使提前赎回“久其转债”的权利。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提前赎回“久其转债”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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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冯运生 李岳军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