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 关于部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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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3      证券简称:佩蒂股份       公告编号:2022-120
债券代码:123133      债券简称:佩蒂转债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振录、邓昭纯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5,000,000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
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1.99%。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的期间为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
量后的比例0.06%)的股东、公司监事邓昭纯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本公
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不超过37,000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
当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0.01%。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陈振录
   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振录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0,542,400股,占本
公司当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12.17%,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22,906,800股(董监高锁定股),所持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及上市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目前任职情况:本公司副董事长。
  一致行动关系说明:陈振录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振标先生构成一
致行动关系。
  (二)股东名称:邓昭纯
  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邓昭纯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48,500股,占本公
司当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0.06%,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目前任职情况: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陈振录先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1.99%,具体实施减持的数量存在不确
定性,视市场价格而定。若减持期间公司存在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
事项,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期间内,陈振录先生还将遵守以下规定:
  (1)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 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2%;
  (3)减持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期间: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
止,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期间: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
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二)邓昭纯先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0.01%,具体实施减持的数量存在不确定
性,视市场价格而定。若减持期间公司存在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
项,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间除外。
三、股东的相关承诺或持股意向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陈振录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关于公司上市前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情况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
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
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
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
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
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陈振录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
《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公司上市前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情况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月10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
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不论本人是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
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之“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陈振录先生在《上市公告书》
中增加的承诺,除上述差异外,陈振录先生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
出的承诺一致,无后续追加相关承诺。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陈振录先生分别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持股及减
持意向如下:
  “1、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
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数量总额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
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具体减持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以及协议转让等合法交易
方式,且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陈振录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公司未发现其违反上述承诺或
意向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陈振录先生作出的相关承诺或意向一致。
  邓昭纯先生无相关承诺。
四、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陈振录先生、邓昭纯先生均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本次拟减持股份总数未超过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陈振录先生、邓昭纯先生的减持计划的减持价格、数量和方式均将视市场
情况而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本次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振录先生、邓昭纯先生承诺将在减持期
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严守作出的相关承诺,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陈振录先生、邓昭纯先生分别提交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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