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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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
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邮箱
或者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
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
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
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
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平台和公
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投资者、基金经
理、分析师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与有关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可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
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
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其他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由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及
董事会办公室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
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
行,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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