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
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修订。本次修订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三、关于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
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最新实际情况,相应修订
了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相关内容。本次修订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四、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调整后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
主要是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做出的修订,本次修订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五、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从业资格,未发生重大失误被监管机构问责,同时在担任公司
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报告客观、真
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曹春方、贺强、周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