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的薪酬管理工作,维护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下
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结合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股份公司战略发展要求,建立统一的薪酬管
理平台,实现按价值付酬,促进内部公平,起到激励、吸引、
留住人才的作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全体员工及所属各单位全
体员工。
第四条 薪酬制定的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基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现状
与同行业、地区薪酬水平,设计薪酬时,以市场为导向,向市
场化水平逐步靠拢,最后达到市场或行业水平,关键岗位高于
市场水平的目标。
(二)内部公平原则:按照承担的责任大小,需要的知识
能力的高低,以及工作性质要求的不同,在薪酬上合理体现不
同层级、不同职类、不同岗位在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中的价
值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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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类设计原则:基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行业
的特点,对现有岗位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岗位的特性
进行薪酬模式与薪酬结构的设计。
(四)总额控制原则:工资总额管理根据《股份公司工资
总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薪酬水平必须考虑公司的实际
支付能力,薪酬水平须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的经济效益
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薪酬成本须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五)业绩导向原则:薪酬须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
各团队和个人的绩效完成状况密切相关,不同的绩效考评结果
应当在薪酬中准确地体现,实现员工的自我公平,从而最终保
证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薪酬水平的设计建立在以岗位价值、个人能力素
质、绩效贡献及市场因素为主要付酬要素的理念基础之上。薪
酬的总体水平根据股份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历史
因素、当期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状况及同行业薪酬市场行情
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股份公司薪酬管理职责分工。
(一)股份公司党委会。
股份公司党委会是薪酬管理的前置研究机构。
所属各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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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织绩效考核方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效考核结果、所属单位领导业绩评价、负责人薪酬兑付情况的
报告、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等重大事项。
项。
(二)股份公司董事会。
股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
制定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审查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研究提出工资总
额年度预算方案,并确定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
(三)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
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
股份公司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等情
况报告,股份公司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职工工资集体
协商签订履行情况,股份公司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
金的使用、企业改制等方案,股份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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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安全生产情况等报告,以及股份公司拟定的职务消费
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股份公司制定、修改或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
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
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议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
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审议决定
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企业合并、分立、改
制、解散、破产实施等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四)股份公司总经理。
策略,组织拟定股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调整方案。
(五)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
释本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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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起草的股份公司年度薪
酬预算、调整方案及制度,需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及职工
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职类与职级划分
第七条 依据股份公司的业务特点、岗位性质及岗位能力
要求,将股份公司的岗位分成五个职类:管理类、职能类、营
销类、技术类、技能类。
第八条 为设计体系化薪酬,基于岗位价值的不同,对岗
位职级进行划分。具体详见附表 1《国统股份岗位等级表》。
第四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根据行业的特性,按各岗位职类设计薪酬结构。
职类 薪酬结构 种类
高 股份公司 基本年薪+工龄工资+绩效年薪+福利 年薪制
层 所属各单位 基本年薪+工龄工资+绩效年薪+福利 年薪制
管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度奖励+绩效奖励+
理 股份公司 岗位绩效工资制
中 福利
类
层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度奖励+绩效奖励+
分子公司 岗位绩效工资制
福利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度奖励+绩效奖励+
职能类 岗位绩效工资制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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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度奖励+绩效奖励+
营销类 岗位绩效工资制
经营开发奖+专项奖金+福利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度奖励+绩效奖励+
技术类 岗位绩效工资制
技术效益奖+项目研发奖+福利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度奖励+计件工资+
技能类 计件工资制
福利
(一)基本工资(基本年薪):为固定收入,按月支付,
主要为体现岗位价值和反映员工的能力素质、积累的经验而设
定的工资单元。
(二)工龄工资:员工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每月发放
(三)月度奖励:为浮动工资,根据月度考核结果核定,
按月度发放。依据员工通过努力取得的工作业绩及所在单位的
月度经济效益而确定的工资单元。若企业效益下降,月度奖励
可降低或取消。
(四)绩效年薪/奖励:为浮动工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核定,按年度发放。依据公司整体绩效和员工通过努力而取
得的工作业绩确定的工资单元。原则上是根据工资效益联动机
制,结合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情况,绩效年薪/奖励可以据实合理
增加或者减少。
(五)专项奖金:按照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专项奖金
相关制度执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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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开发奖:为浮动收入,依据营销部门销售任务
完成情况,计提一定比例,给予营销人员开拓市场的业绩奖励。
(七)技术效益奖:为浮动收入,依据技术部门的相关技
术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生产取得经营效益,计提一定比
例,给予业绩奖励。
(八)技术创新研发奖:为浮动收入,主要用于激励研发
人员,经公司评审通过后予以发放。
(九)福利:是员工的间接报酬,包括国家法定福利和股
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自定福利。
(十)计件工资:为浮动收入,通过计件方式获得的劳动
报酬,按月度发放。
第十条 基本工资、月度奖励及绩效年薪/奖励的确定:
(一)基本工资、月度奖励与绩效年薪的关系如下:
事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上级集团的确定。
均为基本工资*12,每月可预发部分奖励,具体由《国统股份薪
酬等级表》确定。
年薪系数为 1。
结合领导班子成员的履职情况和业绩完成情况,合理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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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差距,控制在所属各单位总经理绩效年薪标准的 0.6—0.9
之间。每月可预发部分奖励,具体由《国统股份薪酬等级表》
确定。
均为月度奖励*12。技术类员工薪酬等级由《国统股份技工人员
薪酬及岗位等级表》确定。
(二)薪酬等级。
依据职级体系确定薪酬等级表,形成了调薪有依据、涨幅
有标准的管理规范。具体详见:《国统股份薪酬等级表》。
经理基薪的 0.6-0.9 执行;工会主席按总经理基薪的 0.6-0.7
执行;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按总经理基薪的 0.5-0.6 执行;
各部室部长按照《国统股份薪酬等级表》定档执行,按实际工
作岗位定薪。
表》执行。
工、高级技工、技师及高级技师。根据技术等级,工资级别有
所差异。但技术等级评定需员工在相关对应岗位取得相关资格
证书并通过公司内部评审小组评定,才可享受相关级别薪资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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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薪档。
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行的薪酬等级可按照该单位正职所对应的薪酬等级表的档次执
行;效益增,薪酬等级增,效益减,薪酬等级减,但不影响晋
升。技术类员工的薪酬等级可以不随该单位正职对应的薪酬等
级表进行下调。
第十一条 各类奖金发放要求。
各类奖金发放要求详见股份公司通过的各类奖金发放办
法。
第十二条 福利。
福利由国家法定福利和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自定福利
组成。
(一)国家法定福利: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向员工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由股份公司及所属各
单位在工资中代扣,按月缴纳。
(二)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自定福利:为稳定员工队
伍,激发员工的创造性和工作热情,增强员工忠诚度、归属感,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向员工提供以下福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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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补贴是对总部各部门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
通讯费用,且需要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所属
各单位通讯费用可参照此标准制定,且需要所属各单位总经理
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具体补贴标准见下表:
职务 金额(元/月/人)
股份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 400
股份公司部门副职、所属各单位部门正职 300
股份公司主管、所属各单位部门副职 200
主管以下 100
具备食堂条件的单位,餐费补贴标准为每人 20 元/日,总
部各部门员工执行统一标准。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
最高上浮 25%,且需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审批
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具备食堂条件的单位,餐费补贴标准为每
人 40 元/日,所属单位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最高上浮 25%,且
需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根据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业务与岗位的要求,员工在
取得相应证书并被股份公司或所属各单位认可且被聘任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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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岗位上任职者,股份公司或所属各单位针对相应职称给予一
定的职称津贴。
按职称级别划分不同的补贴标准,在相关岗位且职称证件
交予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留档的员工,职称津
贴按月发放,获得中级职称每月补贴 500 元,高级职称每月补
贴 1000 元。其他岗位员工的职称用于股份公司或所属各单位的
资质审核时,可获得一次性职称津贴,中级职称一次性补贴
或所属各单位需要的其他资质,可参照市场价格予以一定的补
贴。
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应具备相应
职称资质条件,故其不享受职称津贴。
第五章 薪资核算与发放
第十三条 新入职、离职员工薪资计算。
员工录用、申请离职或被解雇时,按当月员工的实际出勤
天数计算工资,即:实际工资=日工资×出勤天数,日工资=基
本工资/21.75 天。
第十四条 月度奖励、绩效年薪/奖励发放规定 。
(一)试用期员工、劳务外包人员、厨工及其他未与股份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参与年度绩效考核。
(二)绩效年薪核算:以年底的综合评定和股份公司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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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集团公司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综合考虑,进行发
放。
(三)月度奖励按月度发放,绩效奖励为年度发放,且月
度奖励与绩效奖励由各部室部长统一分配,各部室月度奖励、
绩效奖励分配方案均需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
备案。
(四)绩效奖励发放要求。
(不含 15 天),不计发当年绩效奖励。
不计发当月月度奖励且当年绩效奖励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核算。
不计发当年绩效奖励。
旷工相关规定:
(1)未按规定请假,无故不请假或无请假手续视为旷工。
(2)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或缺勤的视为旷工。
(3)假期已满未及时申请办理续假手续或未说明延期原因
的,其超假时间视为旷工。
(4)涂改、伪造出勤记录或故意损坏、丢失出勤记录的视
为旷工,同时按照严重违纪处理。
(5)上班时间擅离岗位的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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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相关规定,涉事单位全体员
工不计发当月月度奖励,适当发放或不予发放当年绩效奖励。
度绩效奖励发放,入职满 6 个月(含 6 个月)的,可根据入职
月数发放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
聘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员工的薪酬。
第十六条 按规定代扣、扣除员工薪酬的内容有:
(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住房公积金等。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聘用合同、本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可从员工薪酬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最低工资及其他工资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凡员工在
法定工作时间内工作,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地域工作情况,冬休期的工资发放按现有
制度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勤杂工(厨工、保洁、
门卫)岗位,薪资也可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随年度最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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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标准的调整而变动。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向社会引进特殊人才,
薪资通过谈判协商方式确定;留用关键人员按所在岗位职级执
行薪酬标准。
第二十一条 借用人员,员工在借用期间的工资待遇,由
借用方确定,借用人员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应有借用方承担,
并按照月度进行转账核销。
第二十二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股份公司或所属各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股份公司或所属各单位可依法、依聘用合同约
定、依规章制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员
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员工本人当月薪
酬的 20%,且扣除后的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的相关人员,薪资待遇
根据《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股
份公司所属各单位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
《股
份公司所属各单位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薪酬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的薪资待遇按照签订的岗位聘任
协议、业绩考核责任书及《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职业经理人管
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新员工实习期、试用期及基本工资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试用期的期限及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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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习期限:由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实习员工双
方约定实习期限。
(二)试用期限: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试用
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三)实习期、试用期期间的基本工资标准。
实习期工资标准按入职前的协商工资发放;试用期工资按
定档定级后的全部工资的 80%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
(四)新员工入职后定岗定级。
定职级确定起始薪档工资。
资作为起薪点。
第八章 假别薪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病假薪资。
(一)入职满一年不满八年的员工,每年享受 15 天带薪病
假。员工连续请病假超过 3 天(包含 3 天)者,需提供三甲医
院开具的病假条。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
内(累计休假 6 个月内),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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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
资的 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
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计发;连
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计发。
(三)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
内(累计休假 6 个月以上),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不满一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
人工资的 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60%
计发。
(四)员工最低病假薪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
的 80%,具体标准按照各地公布数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伤薪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基本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八条 婚假、丧假薪资。
员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间,带薪休假,不做扣
除。员工应持结婚证方可请婚假或婚后持结婚证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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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产假薪资。
员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由社会保障
部门发放生育津贴。待产假结束后,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统一进
行核算(与当地政策不符的,按当地政策执行)。配偶生产时,
男方享受陪产假,时间按当地人社部门规定计算,陪产假期间
员工带薪休假,不做扣除。
第三十条 事假薪酬。
有事请假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请事假者事假天数不予计
发薪酬。
第九章 员工薪酬调整
第三十一条 新员工转正。
新员工入职后,按聘用合同的试用期限要求,给予员工进
行转正后的工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岗位异动调整。
因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业务发展的需要,个别岗位需要
调动,薪酬则随之变动(三个月内同岗借调者除外)。
岗位异动分为:晋升、降级、调岗、借调等。
晋升:职务晋升、薪级晋级。
降级:职务降级、薪级降级。
调岗:因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需要而进行的人员在同级
别岗位间的调整。
借调:一般指临时调离本岗位到他岗位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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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职级晋升调整。
每年组织一次职级晋级考核,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通
过后,职级由次月开始调整。
第三十四条 绩效结果应用调整。
根据绩效管理制度,结合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每年初对员
工进行薪资调整。
第十章 审批报备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各类人员薪酬调整的审批权限:
(一)股份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所属各单位经营班
子成员,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批后
执行。
(二)股份公司部门副职以下员工,经人力资源部(党委
干部部)审核,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三)所属各单位部门正副职人员,经本单位总经理审核
后,上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审核,报股份公
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四)所属各单位部门副职以下人员,经本单位总经理审
批后,上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的薪资报表每月 15 日前上报股份公
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审核,如遇节假日,需提前上报。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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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
制订,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批
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特点,参照本制度
制定相关条款,相关制度需上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
部部)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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