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震
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或“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79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702,85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2.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982.50 元,扣除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824,247.97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792,175,734.53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325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置换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952,549.86
元,其中律师费 943,396.23 元,发行手续费 9,153.63 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952,549.86 元。
上述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
并出具了《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7479 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发行费用的实施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
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952,549.86 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
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
鉴[2022]7479 号),认为,震裕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震裕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鉴
[2022]7479 号”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上述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佳夏 秦 静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