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 关于弘信电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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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0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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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07-4 号
致: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并已出具了“国枫律证字[2021]AN007-1 号”“国枫律证字[2021]AN007-2
号”
 “国枫律证字[2021]AN007-3 号”法律意见书(以下称“前次法律意见书”)。
  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就弘信电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作废事项(以下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弘信电子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弘
信电子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弘信电子提供的有关本次作废事项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担任监事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
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3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 名激
励对象因担任本公司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 36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65.9800 万股进行作废处理(因公司 2020 年权
益分派,上述人员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471.6500 万股调整为 565.9800 万
股)。
  (二)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
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36 亿元或 2021 年度
净利润不低于 3 亿元”“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361Z0243 号”
《审计报告》及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
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故相关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269.4060 万股(经 2020 年权益分派,上述人员需作废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由 224.5050 万股调整为 269.4060 万股)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担任监事以及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合计
作废835.386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事项符合《激励计划》
以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公司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履
行如下程序: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 835.3860 万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作废。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弘信电子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弘信电子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温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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