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新增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新增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本数)的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贝洪俊
尤挺辉
秦 珂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