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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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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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福达合金”或“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福达合金本
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福达合金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220905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且因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2 年 7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的期间简称为“报告期”),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三门峡铝业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事
项,以及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各方及置出资产、
置入资产涉及的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为限)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具有相同含义。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本次交易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
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方向本所出具的说明或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对《反馈意见》回复的附属文件
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反馈
意见》中相关法律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进行核查验证,
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
一、
《反馈意见》之问题 2: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置入资产 2019
年从事氧化铝、铝锭、电解铜贸易业务,2020 年从事氧化铝、铝锭贸易业务,
亿元、7.7 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9%、21%、4%,剔除运费影响后贸易
业务毛利率为-0.38%、-0.09%、6.86%。2)置入资产曾从事铝锭、电解铜等有色
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系在锦江集团统一安排下为拓宽业务规模所致。3)置入资
产报告期贸易业务穿透结果显示,直接客户和供应商中关联方占比较高。4)置
入资产报告期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情况,且存在向同一关联贸易商同时进行大
额采购和销售的情形。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置入资产与贸易业务的
供应商、客户的关联关系(含穿透后涉及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
等。2)结合前述核查情况,补充披露置入资产报告期贸易业务收入、成本核算
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问题 21 的相关规定和市场可比案例,对置入资产贸易商模式进行补充核查。请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对贸易商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贸易业务的供应商、客户的关联关系(含穿透
后涉及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等。
交易情况
三门峡铝业 2022 年 1-7 月的外采销售业务主要为氧化铝外采销售,共计采
购氧化铝 57,452.19 万元,相关采购定价均参照三网均价,价格公允透明,不存
在异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 采购金额 供应商背景及穿透情况
龙州新翔 23,441.57 系氧化铝生产商,不涉及穿透
上述自关联方外采氧化铝占比 40.80% -
深圳宏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2,499.48 系氧化铝生产商山东魏桥的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供应商 采购金额 供应商背景及穿透情况
不涉及穿透
河北文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5,142.14 系氧化铝生产商,不涉及穿透
系氧化铝生产商广西广投银海铝业
上海勒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358.83
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不涉及穿透
系索通发展(603612.SH)下属贸易
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1,342.46
子公司,不涉及穿透
系 氧 化 铝 生 产 商 中 国 铝 业
中铝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2,667.71 (601600.SH)下属贸易子公司,不
涉及穿透
上述自非关联方外采氧化铝占比 59.20% -
合计 57,452.19 -
三门峡铝业将其 2022 年 1-7 月采购的氧化铝全部对外进行了销售,合计销
售金额 62,347.57 万元,占总收入比重为 4.43%,相关销售定价均参照三网均价,
价格公允透明,不存在异常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销售金额 客户背景及穿透情况
系电解铝生产企业,采购氧化铝自用,
锦联铝材 32,429.97
不涉及穿透
系氧化铝贸易商,穿透后销售给锦联铝
宁国瑞博 27,103.50
材用于其生产电解铝
特变电工国际物流(天津)有限 系行业主流贸易商,穿透后销售给宁创
公司 新材用于其生产电解铝
上述向关联方(或参照关联方披
露)销售氧化铝占比
旗下子公司东兴铝业系电解铝生产商,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05.08
采购氧化铝自用,不涉及穿透
上述向非关联方销售氧化铝占比 1.45% -
合计 62,347.57 -
注:因标的公司与客户一票制结算,因此标的公司向该部分客户的销售金额包含了标的
公司因包到而收取的运费。
情况
三门峡铝业 2021 年采购氧化铝合计金额 71,062.01 万元,相关采购定价均参
照三网均价,价格公允透明,不存在异常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供应商 采购金额 供应商背景及穿透情况
系厦门象屿旗下氧化铝贸易商,主要采购自山东
鲁北海生生物有限公司、山东鲁北海生商贸有限
厦门象屿旗下贸易商(象屿铝晟、
象屿速传)
限公司、Alcoa of Australia Limited、
XIANGYU(SINGAPORE)PTE.LTD.
龙州新翔 8,510.18 系氧化铝生产商,货物系自产,不涉及穿透
山东鲁北海生生物有限公司 708.07 系氧化铝生产商,货物系自产,不涉及穿透
上述自关联方外采氧化铝占比 39.39% -
系厦门象屿旗下氧化铝贸易商,Alcoa of Australia
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13,171.98
Limited、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魏桥旗下公司(滨州市沾化 系氧化铝生产商山东魏桥旗下销售子公司,货物
区御尊贸易有限公司) 系自产,不涉及穿透
嘉能可有限公司 5,309.16 系氧化铝行业主流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上述自非关联方外采氧化铝占比 60.61% -
合计 71,062.01 -
注:厦门象屿旗下贸易商中仅象屿铝晟、象屿速传为关联方。
三门峡铝业将其 2021 年采购的氧化铝全部对外进行了销售,合计金额
允透明,不存在异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客户背景及穿透情况
系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穿透销售至锦联铝材,
杭州融杰、上海正晟 68,246.52 均由锦联铝材作为原材料使用。该两公司后续不
再开展任何氧化铝业务,已不再发生该等交易
系厦门象屿旗下主流贸易商。穿透销售至锦联铝
象屿铝晟 5,262.90
材,均由锦联铝材作为原材料使用
上述向关联方销售氧化铝占比 96.15% -
山东魏桥旗下公司(云南宏泰新型
系电解铝生产商山东魏桥子公司,其采购后自用
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御尊 2,222.37
于电解铝生产
贸易有限公司 )
嘉能可有限公司 717.53 氧化铝行业主流贸易商
上述向非关联方销售氧化铝占比 3.85% -
合计 76,449.31 -
注:因标的公司与客户一票制结算,因此上述销售金额包含了标的公司因包到而收取的
运费。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情况
(1)三门峡铝业 2020 年氧化铝外采销售业务的情况
三门峡铝业 2020 年采购氧化铝合计金额 78,856.31 万元,相关采购定价均参
照三网均价,价格公允透明,不存在异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 采购金额 供应商背景及穿透情况
系氧化铝生产商,货物系自产,不涉及穿
山东鲁北海生生物有限公司 40,441.87
透
系氧化铝行业主流贸易商,厦门象屿旗
象屿速传 10,678.28 下,主要采购自中铝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
司
系锦江集团参股企业,货物采购自山东鲁
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 10,246.49
北海生生物有限公司
上述自关联方外采氧化铝占比 77.82% -
山东魏桥旗下公司(滨州市沾化 系氧化铝生产商山东魏桥旗下销售子公
区御尊贸易有限公司) 司,货物系其自产,不涉及穿透
上述自非关联方外采氧化铝占比 22.18% -
合计 78,856.31 -
三门峡铝业将其 2020 采 购的氧化铝全部对外进行了销售,合计金额
允透明,不存在异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客户背景及穿透情况
系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货物采购后销售至锦联
上海正晟 55,847.77
铝材
系主流贸易商,象屿铝晟后续销售至锦联铝材、
北京汇丰盛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登高投资
厦门象屿旗下贸易商:象屿 有限公司、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海德鲁铝业
铝晟、象屿速传 (北京)有限公司。象屿速传采购货物后主要销
往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内蒙古创源金属有限
公司、锦联铝材
系氧化铝贸易商,采购氧化铝后销至玛纳斯县通
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纳斯通远”
),
杭锦北方 3,919.06
并最后销售给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疆嘉润”)与锦联铝材
系氧化铝贸易商,货物采购后销售至杭锦北方,
新疆国瑞 915.90 杭锦北方最终对外销售至玛纳斯通远,并最后销
售给新疆嘉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客户背景及穿透情况
上述向关联方(或参照关联
方披露)销售氧化铝占比
嘉能可 3,170.59 系氧化铝行业主流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东兴铝业 4,484.32 系电解铝生产商,采购氧化铝自用,不涉及穿透
上述向非关联方销售氧化
铝占比
合计 80,990.64 -
注 1:标的公司与新疆国瑞的交易系参照关联交易披露。
注 2:因标的公司与客户一票制结算,因此上述销售金额包含了标的公司因包到而收取
的运费。
(2)三门峡铝业 2020 年铝锭外采销售业务的情况
铝锭系标准化的大宗商品,价格透明,质量统一,具有活跃的现货及期货市
场,因此铝锭交易中存在较多且活跃的贸易商,标的公司与该等贸易商交易符合
行业特点。
三门峡铝业 2020 年采购铝锭合计金额 310,975.81 万元,相关采购定价参照
长江有色金属网市场价格,价格公允透明,不存在异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 采购金额 供应商背景及穿透情况
系有色金属贸易商,货物采购自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
锦江集团 191,109.38
限公司、浙江冶金物资、安徽广银铝业、南山铝业
系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货物采购自南山铝业、杭州祥
浙江任远 95,299.05 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建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柳州
锦腾贸易有限公司和锦联铝材
系厦门象屿旗下主流贸易商,其主要采购自广州朴道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金克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联
华实业有限公司、中铝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
象屿速传 13,779.81 泰多经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招商物产(青海)有限
公司、中垠物产有限公司、广西登高投资有限公司、继
仁(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市炜坤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
上述自关联方外采
铝锭占比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上述自非关联方外
采铝锭占比
合计 310,975.81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门峡铝业将其 2020 采购的铝锭全部对外进行了销售,合计金额 311,411.77
万元,占总收入比重为 15.65%,相关销售定价参照长江有色金属网市场价格,
价格公允透明,不存在异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客户背景及穿透情况
系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采购货物后销往杭
浙江任远 160,216.54 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星光经
贸有限公司
系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采购货物后销往山
杭州融杰 16,391.87 东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托克投资、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上述向关联方销售铝锭占比 56.71% -
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 134,803.35 有色金属主流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上述向非关联方销售铝锭占比 43.29% -
合计 311,411.77 -
情况
(1)三门峡铝业 2019 年氧化铝外采销售业务的情况
三门峡铝业 2019 年采购氧化铝合计金额 87,915.47 万元,相关采购定价均参
照三网均价,价格公允透明,不存在异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 采购金额 供应商背景及穿透情况
山东鲁北海生生物有限公司 74,284.10 系氧化铝生产商,货物系自产,不涉及穿透
系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货物来自于山东鲁
正才控股 6,624.64
北海生生物有限公司
上述自关联方外采氧化铝占比 92.03% -
系氧化铝生产商山东信发旗下销售子公司,
山东信发华源贸易有限公司 7,006.72
货源系其自产,不涉及穿透
上述自非关联方外采氧化铝占比 7.97% -
合计 87,915.47 -
三门峡铝业将其采购的氧化铝全部对外进行了销售,合计金额 84,578.70 万
元,占总收入比重为 3.42%,相关销售定价均参照三网均价,价格公允透明,不
存在异常,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客户背景及穿透情况
系厦门象屿旗下主流贸易商,采购货物后销
往锦联铝材、中电投先融(天津)风险管理
象屿铝晟 25,068.00 有限公司、中铝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东
方希望、天山铝业、浙江自贸区中正铝晟贸
易有限公司
系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采购货物后销往国
杭州裕科 24,918.69
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系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采购货物后销往河
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荟荃新材料(上海)
有限公司、锦联铝材、宁波鹏瑞金属矿产有
正才控股 7,019.65 限公司、厦门五店港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圳玺贸易
有限公司、郑州弘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新
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系氧化铝贸易商,采购货物后销往新疆中泰
杭锦北方 6,042.05 物产有限公司、玛纳斯通远(并最后销售给
新疆嘉润)
系氧化铝贸易商,采购货物后销往玛纳斯通
新疆杭锦 5,355.89
远,并最后销售给新疆嘉润
上述向关联方销售氧化铝占比 80.88% -
嘉能可有限公司 11,724.27 系氧化铝行业主流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系电解铝生产商,采购货物后自用,不涉及
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2,672.89
穿透
系电解铝生产商万基铝业旗下子公司,采购
洛阳万基华实商贸有限公司 1,776.89
货物后自用,不涉及穿透
CIS CO.,LTD 0.35 系氧化铝行业主流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上述向非关联方销售氧化铝占比 19.12% -
合计 84,578.70 -
注:因标的公司与客户一票制结算,因此上述销售金额包含了标的公司因包到而收取的
运费。
的公司外采氧化铝销售收入低于当年外采氧化铝采购金额,出现少量亏损的主要
原因为:①标的公司的采购合同为长单合同,按提货月均价结算;标的公司的部
分销售合同结算价参照交割当日均价结算,结算方式存在差异导致价格发生差
异;②标的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部分使用票据支付,部分使用现汇支付;
标的公司对外销售收取现汇比例更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使用票据付货
款,结算价格略高,而使用现汇付货款,结算价格略低。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三门峡铝业 2019 年铝锭外采销售业务的情况
铝锭系标准化的大宗商品,价格透明,质量统一,具有活跃的现货及期货市
场,因此铝锭交易中存在较多且活跃的贸易商,标的公司与该等贸易商交易符合
行业特点。
三门峡铝业 2019 年采购铝锭合计金额 403,612.75 万元,相关采购定价均参
照长江有色金属网市场价格,价格公允透明,不存在异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 采购金额 供应商背景及穿透情况
系有色金属贸易商,货物来自浙江省冶金物
锦江集团 255,140.42 资有限公司、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安徽广银铝业有限公司
系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货物来自宁创新
浙江任远 85,177.13
材、锦联铝材、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自关联方外采铝锭占比 84.32% -
辽阳忠旺亚创贸易有限公司 59,138.13 有色金属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盛屯金属有限公司 3,211.35 有色金属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四川有色金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45.72 有色金属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上述自非关联方外采铝锭占比 15.68% -
合计 403,612.75 -
三门峡铝业 2019 年销售铝锭合计金额 403,651.14 万元,占总收入比重为
异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客户背景及穿透情况
系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采购货物后销往
浙江任远 255,138.30
浙江星光经贸有限公司
系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采购货物后销往
托克投资、山西同天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湖南晟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众恒
正才控股 25,321.36
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重庆厚浦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襄阳赑盖布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徐州金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系陕有色下属贸易商,采购货物后销往山
上海诺昉 8,902.84 西同天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五矿铝业有
限公司
上述向关联方销售铝锭占比 71.69%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客户背景及穿透情况
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上
海勒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嘉汇诚物资有限公司 22,149.42 有色金属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19,284.56 有色金属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大连朗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17,712.58 有色金属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广州联华实业有限公司 2,206.52 有色金属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上海惠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1,053.38 有色金属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上海高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13.86 有色金属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上海中山立大实业有限公司 283.32 有色金属贸易商,不涉及穿透
上述向非关联方销售铝锭占比 28.31% -
合计 403,651.14 -
(3)三门峡铝业仅在 2019 年从事电解铜外采销售业务,且其供应商和客户
均为非关联方
电解铜系标准化的大宗商品,价格透明,质量统一,具有活跃的现货及期货
市场,因此电解铜交易中存在较多且活跃的贸易商,标的公司与该等贸易商交易
符合行业特点。
三门峡铝业 2019 年采购电解铜合计金额 195,900.80 万元,相关采购定价均
参照上海有色金属网均价,价格公允透明,不存在异常,且相关供应商均为非关
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 采购金额 供应商背景及穿透情况
宁波盛嘉隆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68,806.45
上海晋金实业有限公司 38,574.61
新兴铸管(上海)金属资源有限公司 31,850.91
天津渤商投资有限公司 31,603.47 有色金属贸易商,不涉
上海德康明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8,380.70 及穿透
上海鑫尧实业有限公司 8,349.69
如东志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5,844.84
如东永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490.13
合计 195,900.80 -
三门峡铝业将其采购的电解铜全部对外进行了销售,合计金额 196,18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万元,占总收入比重为 7.92%,相关销售定价均参照上海金属网均价,价格公允
透明,不存在异常,且相关客户均为非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客户背景及穿透情况
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127,390.18
江苏舜僖供应链有限公司 22,129.29
重庆朗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14,691.04
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1,479.58
上海九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8,369.61 有色金属贸易商,购买货物后
自行销售
上海晋金实业有限公司 4,362.02
如东志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3,546.87
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 3,180.58
上海国楷商贸有限公司 1,032.04
合计 196,181.20 -
(二)标的公司向贸易商销售氧化铝不存在一般经销商业务模式的业绩真
实性风险,标的公司贸易商模式下收入具有真实性
售氧化铝不存在一般经销商业务模式的业绩真实性风险
(1)氧化铝系大宗标准化产品,定价机制透明,交易条件对于所有客户一
致。氧化铝可容易地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实现销售,且氧化铝行业不接受退货,没
有通过贸易商影响氧化铝单价的可能性和影响销售收入的必要性
氧化铝系标准化产品,不同氧化铝生产商的氧化铝规格品质一致。氧化铝行
业的销售价格以三网均价作为的结算基准价,该等价格计算方式公开透明、不存
在影响空间,且为整个市场和交易各方接受。
同时氧化铝对外销售后,不接受退货,如果质量问题也仅会要求补充发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也未发生过产品出库后退货的情况。
通过经销商影响收入的本质是确认了原本无法真实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氧
化铝产品具备大宗商品的特性,只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则可以很容易的按照市
场公允价格实现销售。因此从氧化铝产品的销售来看,没有通过贸易商影响单价
的可能性,也没有通过贸易商影响收入的必要性。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贸易商影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响收入真实性的情形。
(2)氧化铝供销基本平衡(总量平衡、时间平衡、区域平衡),氧化铝以市
场公允价格销售后,都及时用于电解铝生产,不存在贸易商压货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 年国内氧化铝生产量为 7,747.50 万吨,
电解铝生产量为 3850.30 万吨,氧化铝与电解铝的产量比约为 1.95:1(根据生产
工艺,约每 1.95 吨氧化铝生产一吨电解铝),国内氧化铝生产量基本保持总量平
衡。
氧化铝、电解铝均为连续生产,不存在明显的生产季节性,氧化铝产量与电
解铝对氧化铝的消耗量需要时间平衡。
国内氧化铝生产商主要在河南、山西、贵州、广西、山东,电解铝生产商主
要在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山东。从采购经济性的角度来看,河南、山西
的氧化铝主要供给宁夏、青海、新疆等西北地区电解铝生产商,而广西、山东地
区主要供给山东、内蒙古的电解铝生产商,国内氧化铝生产保持区域平衡。
在市场总量平衡、时间平衡、区域平衡,且价格透明的情况下,氧化铝生产
商通过贸易商压货不存在必要性。
(3)行业公司产销率均接近 100%,不存在滞销情况
从同行业公司来看,氧化铝行业主要生产商产销率均较高,氧化铝行业不存
在滞销情况,也不存在氧化铝不能实现终端销售或需要通过贸易商囤货实现收入
的情况。
标的公司同行业公司氧化铝产销率情况:
行业公司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中国铝业 95.50% 97.00% 97.30%
南山铝业 99.58% 103.21% 103.23%
天山铝业 98.52% 98.96% -
标的公司 101.73% 98.67% 99.09%
注 1:因中国铝业、天山铝业披露的氧化铝产量包含其自有电解铝使用的部分,但销量
仅包含对外部销售部分,因此根据其披露数据,其产销率=销量/(销量+当期库存量)
。
注 2:天山铝业氧化铝 2019 年暂未投产,因此 2019 年无数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贸易商囤货需要承受市场价格波动及货物变质的风险,贸易商不存在
囤货的必要性
氧化铝对储存条件要求较高,需要较为干燥的环境,氧化铝行业交易均为先
款后货,并参照三网均价进行交易,贸易商如果囤货,对于资金占用成本较高,
也需要承受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为了减少资金占用、价格波动和货物变质
风险,贸易商一般都及时的销售给下游客户,其不存在囤货的必要性。
(5)标的公司对外销售为先款后货,标的公司与客户未发生过退货情形,
亦不存在异常资金流水
标的公司及氧化铝行业的销售均为先款后货。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标的公司
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及本所律师对标的公司客户的走访,标的公司与其客户未
发生过退货情形,标的公司销售情况与资金流水匹配,标的公司与其客户不存在
异常资金流水,不存在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对客户进行私下或额外补偿利益的情
形。
似的交易模式
(1)贸易商从事氧化铝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氧化铝行业的结算模式均为“先款后货”。部分电解铝生产商希望采购氧化
铝时能够赊账。氧化铝贸易商可先向标的公司等氧化铝生产商付货款然后再销售
给电解铝生产商,并允许电解铝生产商存在账期,实质上是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
赚取了资金利息。氧化铝运费较高,大型贸易商在固定上下游氧化铝厂商和电解
铝厂商后,其利用掌握的氧化铝现货资源与电解铝现货资源,推动运输协同(比
如来回拉货),实现运费节省而盈利。部分氧化铝贸易商还会根据自身对市场行
情的判断,赚取买卖过程中的价差。
(2)同行业也会与贸易商合作从事氧化铝的购销业务
中国铝业(601600)发行股份购买中州铝业股权项目显示,中州铝业主要从
事氧化铝生产销售业务,其客户包含郑州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鸿瑞铝业有
限公司、河南鸿运众发贸易有限公司、洛阳恒万荣商贸有限公司等贸易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铝业(601600)发行股份购买中铝矿业股权项目显示,中铝矿业主要从
事氧化铝生产销售业务,其客户包含贸易商焦作众鑫琪贸易有限公司。
露天煤业(002128)发股购买霍煤鸿骏股权项目显示,霍煤鸿骏主要从事电
解铝生产销售业务,其供应商包含嘉能可有限公司、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等贸易商。
天山铝业(002532)重组上市项目显示,天山铝业主要从事电解铝生产销售
业务,其供应商包含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能可有限公司、西安橡
树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等贸易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标的公司已完整披露报告期内与外采销售
业务供应商、客户的关联关系(含穿透后涉及关联关系情况)及其金额、占比;
(2)标的公司贸易商模式下收入具有真实性。
二、《反馈意见》之问题 5: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
置入资产部分管理人员或职能部门人员曾由锦江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员工兼任,同
时置入资产曾与锦江集团共同使用 IT 系统。请你公司:结合置入资产财务、人
事、生产经营审批程序,以及在业务、人员、资产、IT 系统等方面对锦江集团
的依赖情况等,补充披露置入资产是否独立于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公司治理
是否规范,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七)项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标的公司不存在对锦江集团的依赖情况
务,并寻求独立在 A 股上市。基于上市规范性要求,标的公司对独立性进行了
规范整改,主要包括:
(1)梳理划分业务、人员与资产,锦江集团今后不再从事
氧化铝业务,也不再拥有从事氧化铝经营业务的人员和资产;
(2)标的公司设立
独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机构,完善三会相关议事制度,锦江集团仅按照
《公司章程》行使对三门峡铝业的股东权利;
(3)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修订完善
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建立了合理的决策审批机制,特别是建立了独立的财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人事、生产经营审批程序;(4)标的公司使用独立的办公场所,购置独立的 IT
信息系统软件,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5)引入外部股东,并由外部股东向
三门峡铝业派驻董事,增强外部监督。
经过上述规范,截至首次申报基准日(2021 年 9 月 30 日),三门峡铝业基
本实现了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五个方面的独立,做到了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的独立运作,各项经营管理事务可以独立决策,满足
有关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经核查,三门峡铝业在独立性规范过程中存在如下涉及参股公司的整改事
项:
(1)锦江集团 IT 部门具有丰富的铝行业管理经验,为了降低管理成本,锦
江集团曾承担参股公司锦联铝材、龙州新翔的信息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2)锦江集团党委书记陈江尧曾于 OA 系统中审批龙州新翔抽调锦鑫化工
员工的流程,该流程系参股公司龙州新翔发起的流程。
由于锦联铝材、龙州新翔均存在外部国资股东,推进相关整改工作需要一定
沟通过程和时间。为进一步增强独立性,标的公司进一步开展了相关梳理工作,
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形:(1)锦联铝材、龙州新翔配备独立的 IT 团队及人员负
责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
(2)对标的公司、锦江集团及相关参股公司的信息系统
进行系统梳理;
(3)进行员工培训,要求全体员工增强独立性意识,日常工作均
贯彻独立性要求。
上述事项主要涉及参股公司,不会影响标的公司的独立性,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事项均已经完成整改。
的依赖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日,三门峡铝业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财务、人事、生产
经营的决策事项,不存在对锦江集团的依赖,具体情况如下:
(1)三门峡铝业建立了独立的财务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标的公司董事会审批的财务事项包括:①制订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②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金额占公司净资产 30%以下的事
项,以及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金额占公司净资产 30%以下且绝对金额人民币
标的公司股东会审批的财务事项包括:①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③对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④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处置资产交易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⑤审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事项。
根据三门峡铝业提供的 OA 流程,三门峡铝业的主要财务审批程序为:①财
务全面预算/调整流程,审批决策程序依次为“工厂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财
务总监”;②企业授信流程,审批决策程序依次为“工厂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
—财务总监”;③对外担保审批流程,审批决策程序依次为“融资部经理—财务
总监—法务总监”。每一审批环节均由三门峡铝业相应岗位专职人员进行审批。
(2)三门峡铝业建立了独立的人事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标的公司董事会审批的人事任免事项包括:决定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标的公司股东会审批
的人事任免事项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根据三门峡铝业提供的 OA 流程,三门峡铝业的主要人事审批程序为:①员
工入职申请流程,审批决策程序依次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分管副总
经理—总经理”;②干部任用审批流程,审批决策程序依次为“人力资源部经理
—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③员工薪酬定调审批,审批决策程序依次为“人力
资源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每一审批环节均由三门峡铝业相应岗位
专职人员进行审批。
(3)三门峡铝业建立了独立的生产经营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标的公司董事会审批的生产经营事项包括:①决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③制定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④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股东会审批
的生产经营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根据三门峡铝业提供的 OA 流程,三门峡铝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审批程序为:
①企业项目立项/变更申请流程,审批决策程序依次为“分管审核人—工厂总经
理—企业管理部经理—总经理”;②采购/销售合同流程,审批决策程序依次为“采
购/销售业务经理—经营管理部部长—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③业务付款申请
流程,审批决策程序依次为“业务经理—财务经理—经营管理部部长—分管副总
经理—出纳”,每一审批环节均由三门峡铝业相应岗位专职人员进行审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日,三门峡铝业建立了独立的业务、人员、资产、IT
系统,不存在对锦江集团的依赖,具体情况如下:
(1)三门峡铝业业务独立,具备独立的业务经营能力,同时锦江集团已不
再从事氧化铝业务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关联方工商档案,采购、生产、销售制度等资料,控股
股东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函,对锦江集团及三门峡铝业的外采销售业务负责人进
行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门峡铝业设立了独立的部门负责采购、生产、销
售业务(经营管理部负责采购销售,企业管理部负责生产运行),建立了独立的
生产经营模式,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独立对外签订采购销售合同,标的
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业务人员不存在交叉,销售人员配备合理;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
主营业务之间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锦江集团未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综上,标的公司在业务方面不存在对锦江集团的依赖,独立于标的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三门峡铝业人员独立,不存在对锦江集团的依赖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花名册、打卡记录等资料,及
三门峡铝业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门峡铝业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况,
三门峡铝业现任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兼职的情况;锦江集团人员不存在在三门峡铝业交叉任职的情况;标的公司已
设立独立的人力资源部门,独立招聘员工并建立了独立的人事档案、人事任免以
及考核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通过行使法定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标的公
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未要求标的公司
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未指使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任
职的人员实施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综上,标的公司在人员方面不存在对锦江集团的依赖,独立于标的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3)三门峡铝业资产独立,不存在对锦江集团的依赖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验资报告、出资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知识产权证书、
部分重要机器设备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锦江
集团无偿授权三门峡铝业使用两项商标外(该等资产许可对标的公司的重要性较
低),锦江集团与三门峡铝业不存在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情形,标的
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权属清晰;三门峡铝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主要生产系
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的情况;锦江集团不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
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标的公司资产过户手续的情况。
综上,标的公司在资产方面不存在对锦江集团的依赖,独立于标的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4)三门峡铝业财务独立,能够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和决策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账户清单及流水、对外担保合同及
决策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门峡铝业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
理制度;三门峡铝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等金融类账户的情形;三门峡铝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通过锦江集团财务
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三门峡铝业财务会计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算系统中不存在对标的公司之外人员的授权;首次申报基准日后三门峡铝业不存
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规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综上,标的公司在财务方面不存在对锦江集团的依赖,独立于标的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5)三门峡铝业机构独立,拥有独立的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办公场所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三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组织结构图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门峡铝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或监督机构,依法建立和完善了法人治理
结构,做到了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的独立运作;三门峡铝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与三门峡铝业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三门峡铝业
各项经营管理事务可以独立决策;三门峡铝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干预三门
峡铝业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也未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
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标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不存在
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综上,标的公司在机构方面不存在对锦江集团的依赖,独立于标的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6)三门峡铝业建立了独立的 IT 系统,目前不存在与锦江集团共用 IT 系
统的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 IT 系统采购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三门峡铝业和锦江集团建立了独立的 IT 信息系统,不存在共用 IT 信息系统的情
况,做到了数据访问权限的隔离及服务器的物理隔离。
综上,标的公司在 IT 信息系统方面不存在对锦江集团的依赖,独立于标的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标的公司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公司治理规范,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七)项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定;……(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如前文所述,标的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
性;锦江集团除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存在超越股东会及/或董事会对
标的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干预的情况,标的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三会制度并得到
了良好的贯彻执行,公司治理规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
人治理结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七)
项规定。
自三门峡铝业筹划独立上市以来,已逐步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
(1)引入了外部股东以及外部董事(2021 年 8 月,厦门象源推荐张水利担任三
门峡铝业董事),进一步加强监督作用;(2)建立了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机构及相关议事制度,三会制度得到有效地运转执行;
(3)锦江集团除通过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存在超越股东会及/或董事会对标的公司的重大决策
进行干预的情况。综上,标的公司已建立了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
方面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公司治理规范,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七)项规定。
三、
《反馈意见》之问题 6: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锦江集团通
过宁波佳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佳裕)和置入资产合计持有锦联铝材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集团无法单独控制锦联铝材。2)芜湖长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
湖长宝)持有锦联铝材 4.75%股权,出资已全部实缴。3)报告期内,置入资产
曾向锦江集团拆出资金 65 亿元,主要用于锦联铝材等相关产业建设投资。请你
公司:1)补充披露芜湖长宝对锦联铝材的投资是否存在股权回购安排等约定,
相关约定是否影响锦联铝材控制权的认定。2)补充披露自锦联铝材成立以来,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事项有无调整及调整的具体情况(如
有);并结合锦联铝材董事会是否存在“一票否决权”等特殊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构成、重要决策机制、人事调动审批、信息系统管理权限、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
具体情况,补充披露锦联铝材的实际控制人。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置入资产产
品有无通过锦江集团控制企业销往锦联铝材的情况;如有,进一步披露置入资产
通过关联方间接销售的原因,销售产品数量、单价和收入,两次销售价格是否存
在差异,置入资产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公允,锦联铝材所采购的氧化铝是否均作
为原材料用于生产经营。4)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完成后,置入资产同锦联铝材的
交易模式和规模(含通过其他方实现交易)会否发生变化,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以及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芜湖长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长宝”)对锦联铝
材的投资存在股权回购安排,但相关约定不影响锦联铝材控制权的认定,回购
完成前后锦联铝材均无实际控制人
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矿业”)等相关方签署了《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主要条款包括:
(1)芜湖长宝向锦联铝材增资 5 亿元,占锦联铝材股权的 4.76%,
增资资金全部用于锦联铝材的生产经营;
(2)芜湖长宝不参与锦联铝材生产经营,
不委派董事,不参与分红。该笔款项实质系芜湖长宝对锦联铝材的借款;
(3)锦
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内蒙古矿业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到期回购芜湖
长宝持有的锦联铝材股权的义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股权回购前后,各方股东均无法单方控制锦联铝材股东会
(以下简称“霍林河煤业”)共同投资设立锦联铝材,锦联铝材设立时系锦江集
团控制企业。2013 年 8 月,考虑到企业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及矿产资源的支持,
锦联铝材引入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资源型国企内蒙古矿业作为股东,并修改了公
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自此锦江集团及其他股东均无法单
方控制锦联铝材,锦联铝材成为无实际控制人的企业。2013 年 8 月至今,锦联
铝材各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进行
过若干次调整,但始终未改变锦联铝材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具体情况参见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三、(二)综合相关因素认定,锦联铝材无实际控制人、
况”)。
根据锦联铝材与芜湖长宝、锦江集团、康瑞投资、正才控股、霍林河煤业、
内蒙古矿业、内蒙古赛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内蒙古赛诺”)
签署的《增资协议》,芜湖长宝不享有分红、委派董事、参与生产经营等股东权
利,其持有锦联铝材的股权实质系债权投资。芜湖长宝持有的锦联铝材股权将由
锦联铝材其他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予以回购,前述股权回购前后,锦联铝材
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单位:亿元
回购前股权结构 回购后股权结构
股东类别 股东
认缴出资 比例 实缴出资 比例 认缴出资 比例 实缴出资 比例
锦江集团 宁波佳裕 28.93 27.55% 7.60 11.43% 29.55 28.14% 8.22 12.35%
方面 三门峡铝业 26.06 24.82% 26.06 39.18% 28.18 26.84% 28.18 42.36%
内蒙古矿 内蒙古赛诺 27.06 25.77% 27.06 40.68% 29.26 27.87% 29.26 43.99%
业方面 内蒙古矿业 17.15 16.33% - - 17.15 16.33% - -
霍林河煤
霍林河煤业 0.80 0.76% 0.80 1.20% 0.87 0.82% 0.87 1.30%
业方面
明股实债 芜湖长宝 5.00 4.76% 5.00 7.52% - - -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计 105.00 100.00% 66.52 100.00% 105.00 100.00% 66.52
%
根据锦联铝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七)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规定,
“股东会议必须经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
表决权。”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2019〕254 号)第二
条第七款的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
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
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因此,锦联铝材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按照认缴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权回购完成前,按照认缴出资额计算,锦江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宁波佳
裕、控股子公司三门峡铝业在锦联铝材合计认缴出资比例为 52.37%,无法达到
锦联铝材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其他各方股东亦无法单独达到股东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各方均无法单独控制锦联铝材股东会。股权回购完成后,锦江集团通过
其全资子公司宁波佳裕、控股子公司三门峡铝业在锦联铝材合计认缴出资比例为
将由 52.37%上升至 54.99%,其他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也将同比例上升,但仍无
法达到锦联铝材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各方股东仍无法单独控制锦联铝材股东
会。
(2)股权回购前后,各方股东均无法单方控制锦联铝材董事会
根据锦联铝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董
事会,由 7 人组成,除职工董事外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提名 1 人,宁波佳裕科技有限公司提名 2 人,内蒙古矿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提名 2 人,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提名 1 人。职工董事 1 人,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决议事项需全体董事的
湖长宝未提名委派董事人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锦联铝材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董事姓名 职位 委派主体
由于锦江集团通过宁波佳裕和三门峡铝业合计提名 3 名董事,占锦联铝材全
体董事总数的比例为七分之三,未达到五分之四,其他单独股东提名的董事亦无
法达到全体董事总数的五分之四。因此,各方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锦联铝材董事
会。
根据芜湖长宝、锦江集团、内蒙古矿业等相关方签署的《增资协议》,芜湖
长宝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不委派董事,不参与分红。因此股权回购完成后,锦
联铝材各方股东提名董事的数量不会发生变化,各方股东单独提名的董事数量均
无法达到全体董事总数的五分之四。因此,各方股东仍无法单独控制锦联铝材董
事会。
(3)根据国资股东推荐的锦联铝材总经理访谈,锦联铝材无实际控制人
锦联铝材现任董事、总经理时峰系国资股东内蒙古矿业推荐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律师就锦联铝材的控制权事项对其进行了访谈。经访谈确认:锦联
铝材系混合所有制企业,无实际控制人,锦江集团无法单方控制锦联铝材的股东
会或董事会。锦联铝材高级管理人员由各方股东推荐或市场化招聘,经董事会聘
任产生。各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锦联铝材的经营决策中发挥作用。
除各方股东均无法单方控制锦联铝材股东会和董事会外,结合锦联铝材股东
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变化情况、锦联铝材董事会历史上对于重大事项决议曾存在
“一票否决权”的安排、高级管理人员构成、重要决策机制、人事调动审批、信
息系统管理权限、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情况,锦联铝材亦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
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二)综合相关因素认定,锦联铝材无实际控
制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综合相关因素认定,锦联铝材无实际控制人
整情况
根据锦联铝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自 2013 年
以来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工商变更
股权结构 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章程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登记时间
(1)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
(2)股东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 (1)董事会成员为 5 人,其中锦江
锦江集团 51%; 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表决 集团 3 名,康瑞投资 1 名,霍林河
权股东通过。 煤业 1 名;董事长由锦江集团推荐,
(3)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增加或减
霍林河煤业 8% (2)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
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不含半数)董事通过。
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
比例行使表决权。 (1)董事会成员由 7 人组成,锦江
(2)股东会会议所有事项作出决 集团提名 2 人,内蒙古矿业提名 2
锦江集团 46%; 人,康瑞投资提名 1 人,霍林河煤
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内蒙古矿业 41%; 业提名 1 人,职工董事 1 人由职工
霍林河煤业 8%; 大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锦江
权的股东同意,公司不得与董事、
集团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康瑞投资 5%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业务或者重 (2)董事会决议事项需全体董事的
大业务的管理交给该人负责的合 4/5 以上多数同意。
同。
(1)董事会成员由 7 名董事组成,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即法定
比例行使表决权。
代表人由董事会全体一致选举产
锦江集团 46%; (2)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 生;
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
内蒙古赛诺 27.06%; (2)董事会会议应由 6 名以上董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
门列举规定的特别决议重大事项以
霍林河煤业 8%; 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外的所有其他决议)要求超过半数
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
康瑞投资 5% 董事出席会议,经董事会三分之二
股利的分配,及作出公司对外融
(含)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生效和
资、提供担保的决议,则应由经
执行。董事会特别决议需全部董事
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出席且全部同意方可生效和执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锦江集团 14.99%; 比例行使表决权。 古矿业提名 2 人,锦江集团提名 1
内蒙古赛诺 27.06%; (2)股东会会议所有事项作出决 人,正才控股提名 1 人,康瑞投资
提名 1 人,霍林河煤业提名 1 人,
内蒙古矿业 17.15%; 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 职工董事 1 人由职工大表大会选举
康瑞投资 5%; 产生;董事长由内蒙古矿业提名,
(3)非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霍林河煤业 0.8% 董事会选举产生;
权的股东同意,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2)董事会决议事项需全体董事的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业务或者重 4/5 以上多数同意。
大业务的管理交给该人负责的合
同。
内蒙古赛诺 25.77%; (1)董事会成员由 7 人组成,内蒙
正才控股 23.33%; 古矿业提名 2 人,锦江集团提名 1
三门峡铝业 20.82%; 人,正才控股提名 1 人,三门峡铝
业提名 1 人,霍林河煤业提名 1 人,
内蒙古矿业 16.34%;
锦江集团 7.36%; 产生;董事长由内蒙古矿业提名,
康瑞投资 0.86%; 董事会选举产生;
芜湖长宝 4.76%; (2)董事会决议事项需全体董事的
霍林河煤业 0.76% 4/5 以上多数同意。
(1)董事会成员由 7 人组成,内蒙
宁波佳裕 31.55%;
古矿业提名 2 人,宁波佳裕提名 2
内蒙古赛诺 25.77%; 人,三门峡铝业提名 1 人,霍林河
三门峡铝业 20.82%; 煤业提名 1 人,职工董事 1 人由职
内蒙古矿业 16.34%;
蒙古矿业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芜湖长宝 4.76%;
(2)董事会决议事项需全体董事的
霍林河煤业 0.76%
(1)董事会成员由 7 人组成,内蒙
宁波佳裕 27.55%;
古矿业提名 2 人,宁波佳裕提名 2
内蒙古赛诺 25.77%; 人,三门峡铝业提名 1 人,霍林河
三门峡铝业 24.82%; 煤业提名 1 人,职工董事 1 人由职
内蒙古矿业 16.34%;
波佳裕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芜湖长宝 4.76%;
(2)董事会决议事项需全体董事的
霍林河煤业 0.76%
但相关安排已经解除
根据三门峡铝业提供的锦联铝材自设立至今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自
票否决权”的安排,章程具体条款为: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四条,重大事项须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董事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会议须有百分之百以上董事全部出席方可举行,且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生效和执行。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经营计划,固定资产的处置(销售开发的商品房除外),制订公司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2014 年 12 月后,该等“重
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生效和执行”的“一票否决权”安排
未再存续。除前述期间外,锦联铝材董事会不存在“一票否决权”特殊安排,不
会影响报告期内锦联铝材控制权的认定。
锦联铝材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完全由某一股东方推荐的情况。同时,根据锦
联铝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锦联铝材的资金使用,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联签制度;涉及公司重大投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需由董事长联签,
进一步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互相制约监督作用。因此,从高级管理人员构
成及作用来看,锦联铝材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锦联铝材目前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职务 姓名 来源
总经理 时峰 内蒙古矿业推荐,董事会决定聘任
财务总监 齐高明 内蒙古矿业推荐,董事会决定聘任
副总经理 郭斌 公开招聘,董事会决定聘任
副总经理 颜磷 公开招聘,董事会决定聘任
副总经理 仁贵猛 公开招聘,董事会决定聘任
锦联铝材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锦
联铝材股东仅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参与决策,不能
直接向锦联铝材下达决策指令,无法在重要决策机制上对锦联铝材实施控制,无
法通过影响锦联铝材的氧化铝采购活动等影响标的公司的业绩真实性。锦联铝材
重要事项决策权限及程序如下:
事项 决策权限 内部审批程序
由董事会决策,若属于财务预算方案则 财务部部长-法务-财务总监-总经
购买、出售资产
需经股东会决议 理-董事长
由董事会决策,若属于财务预算方案则 财务部部长-法务-财务总监-总经
对外投资
需经股东会决议 理-董事长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财务部部长-法务-财务总监-总经
对外担保 由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策
理-董事长
财务部部长-法务-财务总监-总经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 由董事会决策
理-董事长
财务部部长-法务-财务总监-总经
贷款融资 由董事会决策
理-董事长
商务部分管领导-法务、财务部部
采购与销售 由总经理决策 长-商务部分管领导、财务总监-
总经理-董事长(如需)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下
商务部分管领导-法务、财务部部
属企业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的关
关联交易 长-商务部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
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不得
经理-董事长
行使表决权
根据锦联铝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批的人事任免及调动事项
包括: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报酬事项。股东会审批的人事任免事项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董事长、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锦联铝材的主要人事审批程序为:(1)中层干部及以上人员任免审批流程,
审批决策程序依次为“经办人—人力资源部部长—总经理—董事长”;
(2)员工入
职流程,审批决策程序依次为“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总经理—董
事长(中层干部以上)”;
(3)员工异动申请审批,审批决策程序依次为“经办人
—调出部门负责人—调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中
层干部以上)”。
锦联铝材的重要 IT 信息系统包括:OA 系统、财务 NC 系统(含财务及供应
链管理)、采购系统、物流计量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因锦江集团 IT 部门具
有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为了降低管理成本,锦江集团曾存在承担锦联铝材信息
系统维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但上述情形不影响锦联铝材实际控制权的认定。由于
变更 IT 信息系统需要与锦联铝材其他国资股东沟通,推进相关整改工作需要一
定时间。经进一步整改后,锦联铝材的上述 IT 信息系统均已实现独立运作,管
理权限属于锦联铝材信息技术团队,并由该团队 IT 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锦江集团人员不再参与锦联铝材的任何流程审批。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锦联铝材历史期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历史期股东投入的资本金(按出资比
例出资)以及金融机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
资金来源 金额占比 说明
(万元)
锦江集团方面股东合计投入 33.66 亿元,内
股东资本金出资 615,200.00 75.46% 蒙古矿业方面股东合计投入 27.06 亿元,霍
林河煤业方面股东合计投入 0.8 亿元。
金融机构借款 200,083.09 24.54% 银行、融租租赁等金融机构借款
合计 815,283.09 100.00% -
上述建设资金来源的情况仅代表各股东对项目建设投入的财务资源,不影响
锦联铝材控制权的认定。
(三)标的公司产品曾通过锦江集团控制企业销往锦联铝材,标的公司销
售给锦江集团控制企业与锦江集团控制企业销售给锦联铝材的价格存在差异,
主要系标的公司销售产品不含运费。锦联铝材采购氧化铝主要作为原材料生产
电解铝
报告期内,锦江集团旗下部分贸易商曾作为标的公司氧化铝统一对外销售的
平台,标的公司先将氧化铝销售给该等销售平台,再由该等销售平台销售给东兴
铝业、榆林新材料、河南神火、锦联铝材在内的客户,因此曾出现标的公司通过
锦江集团控制企业销售给锦联铝材的情况。自 2022 年 4 月后,锦江集团旗下其
余企业已不从事氧化铝业务,标的公司亦不再通过锦江集团控制企业销往锦联铝
材。
标的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定价公允。从定价机制来看,氧化铝行业的销售价
格以三网均价作为结算基准价。三门峡铝业对外销售亦采用该定价方式。该等定
价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操纵空间,且为整个市场和交易各方接受。具体而言,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通过锦江集团控制企业销往锦联铝材的数量、收入、单价、两
次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万元、元/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度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销售数量 2.00 38.88 28.73 13.12
标的公司销售给锦江集团控制企业
金额
标的公司销售给锦江集团控制企业
单价(A)
锦江集团控制企业金额销售给锦联
铝材单价(B)
单价差异(B-A) 128.90 77.30 109.85 -5.81
注 1:锦江集团控制企业为杭州融杰、上海正晟、正才控股。
注 2:锦江集团控制企业自 2022 年 4 月后不再从事氧化铝业务,因此仅列示 2022 年 1-3
月。
为自提(销售价格均不含运费),锦江集团控制企业销售给锦联铝材的结算方式
为锦江集团控制企业部分包到(销售价格中包含运费),部分自提。因此出现价
差。
江集团控制企业向锦联铝材销售时存在账期,锦江集团控制企业与锦联铝材系按
照双方实际结算月价格结算。结算机制存在差异,因此形成了少量价格差异。
锦联铝材系专门从事电解铝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所需的氧化铝原材料均从外
部采购。锦联铝材自标的公司采购的氧化铝除 2021 年有 9.65 吨氧化铝(货值约
均用于自身生产电解铝,不存在其他对外销售氧化铝的情况。
(四)标的公司同锦联铝材的交易模式为直接交易,交易规模预计将保持
合理规模,不会新增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已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规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均直接销售产品给锦联铝材,本次
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继续直接销售产品给锦联铝材,不再通过其他方向锦联
铝材销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从交易规模来看,锦联铝材目前产能 105 万吨,需每年消耗氧化铝约 210
万吨。因运费偏高,标的公司向锦联铝材销售自产氧化铝的经济性不高;另外三
门峡铝业已经有稳定的客户,无法全部满足锦联铝材的销售需要。根据三门峡铝
业出具的承诺,后续三门峡铝业预计每年向锦联铝材销售氧化铝的量不超过 20
万吨,占标的公司 2019-2021 年平均自产氧化铝销量 703 万吨的 2.84%。
与锦联铝材的关联交易持续,并非新增关联交易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与锦联铝材的所有交易(包含通过其他关联方销售的交
易)均已披露为关联交易。本次重组完成后,锦联铝材与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会
持续,并非新增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后续与锦联铝材的交易均为直接交易,预计
后续每年向锦联铝材销售氧化铝的量不超过 20 万吨,不会新增大额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公允
为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标的公司制定了《开曼铝业(三门峡)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权限等
均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对关联交易的审批、回避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具有可行性。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标的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关联交易制度履行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做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合法,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并尽量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同时,标的公司控股股东锦江集团、实际控制人钭正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
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具有可执行性,具
体如下: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钭正刚、尉 一、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
雪凤、钭白 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就本人/本公司/本企业
冰、锦江集 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将来无
团、正才控 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
股、恒嘉控 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
股、杭州曼 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联、延德实 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
业 合规性。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保证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
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亦不会
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主要股
东的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本人/本公司/本企
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义务。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由
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芜湖长宝对锦联铝材的投资存在股权回购
安排,但相关约定不影响锦联铝材控制权的认定;(2)已补充披露锦联铝材成
立以来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调整情况,结合锦联铝材董事
会目前不存在“一票否决权”的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重要决策机制、
人事调动审批、信息系统管理权限、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分析,锦联
铝材目前无实际控制人;(3)标的公司曾通过锦江集团控制企业对锦联铝材进
行销售,锦联铝材采购氧化铝主要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4)目前标的公司同
锦联铝材的交易模式为直接交易,标的公司预计后续每年与锦联铝材的交易量
不超过 20 万吨,标的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四、
《反馈意见》之问题 7: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杭锦北方(三
门峡)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锦北方)为置入资产历史上的关联方。置入
资产前副总经理王宝堂曾控制该企业,2020 年 11 月将股权对外转让。2019 和
新疆杭锦北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杭锦北方)系杭州正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才控股)控制的企业,为置入资产关联方。2019 和 2020
年,置入资产对其实现氧化铝销售收入 13.56 亿元和 5.87 亿元。3)2019 年和 2020
年,杭锦北方将采购的多数氧化铝销售给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4)
置入资产前副总经理王宝堂曾在锦联铝材担任董事,2022 年 8 月,王宝堂自置
入资产离职。请你公司:1)结合杭锦北方股权转让背景和原因、转让价格和价
款支付情况等,补充披露王宝堂目前是否控制杭锦北方,如否,补充披露杭锦北
方的实际控制人。2)补充披露杭锦北方和新疆杭锦北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否同属置入资产的关联方。3)补充披露王宝堂从置入资产离职的原因,以及其
离职对置入资产关联方认定的影响。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置入资产产品是否通
过其他方销往杭锦北方和新疆杭锦北方;如是,补充披露交易背景、销售过程、
各环节销售收入是否存在差异,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继续开展相关业务。5)
补充披露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采购氧化铝的具体用途,
是否属于置入资产关联方。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杭锦北方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宝堂
历史期杭锦北方的业务经营一直由王宝堂进行管理,目前杭锦北方实际经营
运作中王宝堂仍拥有最终决策权,因此,杭锦北方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宝堂。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杭锦北方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对杭锦北方历史及
现有股东王宝堂、王保春、鲍永清进行访谈,杭锦北方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
背景、原因、转让价格和价款支付情况如下:
转让
时间 转让标的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背景
价格
王宝堂拟担任三门峡铝业高管,故将
杭锦北方 杭锦北方 99%股权转让给王保春。王
王宝堂 王保春 0元
求支付转让对价。
宝堂之弟王保春将杭锦北方 1%股权
杭锦北方
王保春 陈国良 转让给陈国良。陈国良系王宝堂好友 0元
且股权较少,因此王保春未要求支付
转让对价。
王保春于 2021 年 8 月入职三门峡铝
业,因此王保春将杭锦北方 99%股权
杭锦北方 及经营权转让给鲍永清(鲍永清系王
宝堂近亲属,因此未要求支付转让对
价。
(二)杭锦北方和新疆杭锦具有关联关系,且均为置入资产的关联方
杭锦北方系标的公司前任高管王宝堂控制的公司。王宝堂曾于 2015 年 6 月
至 2022 年 2 月期间担任新疆杭锦执行董事、经理,在此期间全面负责新疆杭锦
的经营管理事务,系王宝堂控制的公司,目前已经不再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参
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杭锦北方和新疆杭锦具有关联关系,且均为标的公
司的关联方。
(三)王宝堂从置入资产离职的原因系其个人职业发展需要,该离职事项
不影响置入资产关联方的认定
王宝堂从标的公司离职的原因主要系其个人职业发展需要,不影响王宝堂关
联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过去
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此,
自王宝堂从标的公司离职后 12 个月内,其关联公司仍将作为标的公司关联方予
以认定。
为避免王宝堂离职影响标的公司关联方的认定,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已出
具承诺:
“自王宝堂辞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之日起 60 个月内,标的公司(及完成
本次重组上市后的上市公司)始终将王宝堂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认定为本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将王宝堂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企业认定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若与前述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
生交易,则均将认定为关联交易,并按照关联交易依法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程序等。”
综上所述,王宝堂离职不会影响标的公司关联方的认定。
(四)标的公司与杭锦北方和新疆杭锦的交易情况
(1)标的公司与杭锦北方交易的背景和金额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曾直接、间接与杭锦北方进行交易,自 2022 年 3 月起,
不再直接或间接与杭锦北方进行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披露关
项目 2022 年 1-2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联交易
标的公司向杭锦北方 - - 58,686.82 7,249.44 是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披露关
项目 2022 年 1-2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联交易
直接销售
标的公司通过正才控
- - 461.53 - 是
股销售给杭锦北方
标的公司通过象屿铝
- 2,666.63 - - 是
晟销售给杭锦北方
标的公司通过新疆国 参照关联交
瑞销售给杭锦北方 易披露
合计 10,999.22 125,869.68 80,787.96 7,249.44 -
上述交易的背景为:①标的公司曾通过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对外销售,正才
控股系当时标的公司对外销售渠道,因此标的公司曾通过正才控股对外销售给杭
锦北方。②象屿铝晟系行业主流贸易商,其采购标的公司货物后自主向外销售,
象屿铝晟系标的公司关联方,标的公司与象屿铝晟交易均已披露为关联交易;③
新疆国瑞系杭锦北方的合作单位,并非标的公司关联方,但杭锦北方通过新疆国
瑞向标的公司采购,基于谨慎性原则,标的公司将与新疆国瑞的交易参照关联交
易进行披露。
(2)两次交易的差异
如前文所述,标的公司存在将氧化铝销售给正才控股、象屿铝晟、新疆国瑞
(第一次销售),再由正才控股、象屿铝晟、新疆国瑞向杭锦北方销售(第二次
销售)的情况,两次销售的价格由于定价方式不同略有差异,整体不存在异常,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吨
标的公司销 杭锦北方采 收入差异 差异率
年份 标的公司客户
售金额(A) 购金额(B) (C=B-A) C/A
正才控股 461.53 506.77 45.24 9.80%
新疆国瑞 21,639.61 21,960.67 321.06 1.48%
新疆国瑞 123,203.05 123,773.82 570.77 0.46%
象屿铝晟 2,184.51 2,186.12 1.61 0.07%
标的公司销售给新疆国瑞后再销售给杭锦北方,两者差异率整体较低。2020
年标的公司销售给正才控股,正才控股销售给杭锦北方的收入差异率略微偏高的
主要原因为:标的公司销售给正才控股是依据合同约定采用三网月均价,但是正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才控股销售给杭锦北方时,因为销售量较小,故按照交易当日的三网均价结算,
当日均价较高,因此产生收入差异。
标的公司直接或间接销售给杭锦北方的氧化铝,杭锦北方最终销售给了新疆
嘉润、锦联铝材、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电解铝生产商。
(1)标的公司与新疆杭锦交易的背景和金额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曾直接或间接与新疆杭锦进行交易,自 2020 年 9 月起,
不再与新疆杭锦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披露关
项目 2022 年 1-7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联交易
标的公司向新疆杭锦直
- - 29,523.89 135,562.57 是
接销售
标的公司通过正才控股
- - - 4,338.34 是
销售给新疆杭锦
标的公司通过石河子化
- - - 1,219.60 是
工销售新疆杭锦
合计 - - 29,523.89 141,120.51 -
上述交易的背景为:①标的公司曾通过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对外销售,正才
控股系当时标的公司对外销售渠道,因此标的公司曾通过正才控股对外销售给新
疆杭锦。②如前文所述,新疆杭锦为王宝堂担任执行董事、经理期间全面管控的
企业,石河子化工为王宝堂控制的企业,标的公司销售给石河子化工后由其再销
售给新疆杭锦,系其内部安排导致。
(2)两次交易的差异不存在异常
标的公司将氧化铝销售给正才控股、石河子化工(第一次销售),再由正才
控股、石河子化工向新疆杭锦销售(第二次销售),两次销售的价格整体不存在
异常,且仅在 2019 年发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吨
标的公司销售金额 新疆杭锦采购金额 收入差异
年份 标的公司客户
(A) (B) (B-A)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标的公司销售金额 新疆杭锦采购金额 收入差异
年份 标的公司客户
(A) (B) (B-A)
石河子化工 1,219.60 1,214.23 -5.37
注:上表中销售金额及采购金额均不含运费。
标的公司直接或间接销售给新疆杭锦的氧化铝,新疆杭锦最终销售给了新疆
嘉润、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其亚铝电有限
公司等电解铝生产商。
(五)玛纳斯通远系氧化铝贸易商,采购的货物均销往电解铝生产商新疆
嘉润,其不属于标的公司关联方
玛纳斯通远系氧化铝贸易商,采购的货物均销往电解铝生产商新疆嘉润,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均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与标的公司
不存在相互投资、相互任职的情况,玛纳斯通远不属于标的公司的关联方。玛纳
斯通远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碧玉大道 284 号玛纳斯镇政府综合办公大楼三楼
成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4 日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企业管理服务,纺织品、服装、家具、建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五金、家电、通讯器材、仪器、仪表、日用百货、文体用品、碳素制品的生产、
经营范围
销售;铝及铝合金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铝制品及其材料的采购及销售,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委托加工贸易,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
股权结构 陈元举持股 100%
董监高 宋作财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田桂友任监事
根据本所律师对玛纳斯通远的访谈,玛纳斯通远系一家氧化铝贸易商,其系
新疆嘉润的供应商,其采购标的公司的氧化铝均供给新疆嘉润。经登录新疆嘉润
官网查询,新疆嘉润是一家集煤-电-电解铝-铝加工为一体的特大型综合性企业,
拟建成 160 万吨电解铝等项目。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1)新 23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玛
纳斯通远系山东南山集团在托管新疆嘉润时派驻的托管工作组成员陈元举设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一人有限公司,陈元举当时在新疆嘉润任总经理助理,社保费亦由新疆嘉润实
际支付”。因此玛纳斯通远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玛纳斯通远为氧化铝贸易商,将氧化铝最终销售给新疆嘉润,玛纳斯
通远不属于标的公司关联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目前杭锦北方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宝堂;(2)
杭锦北方和新疆杭锦具有关联关系,且同属标的公司的关联方;(3)王宝堂从
标的公司离职的原因系其个人职业发展需要,该离职事项不影响标的公司关联
方的认定;(4)标的公司曾通过正才控股、象屿铝晟、石河子化工等向新疆杭
锦、杭锦北方销售具有特定原因,标的公司自 2022 年 3 月起已不再与杭锦北方
产生交易,自 2020 年 9 月起已不再与新疆杭锦产生交易;(5)玛纳斯通远采
购的标的公司货物主要销往电解铝生产商新疆嘉润,玛纳斯通远不是标的公司
关联方。
五、《反馈意见》之问题 8: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宁创新材、
宁夏锦腾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腾炭素)的股权架构均为三门峡铝业持股
锦江集团持股 28.33%。二者系锦江集团直接控制的企业,童建中(置入资产董
事)担任两公司董事长、陈立根(置入资产董事、财务总监)担任董事。2)宁
创新材主营业务为电解铝的生产和销售。2021 年和 2022 年 1-4 月,置入资产对
宁创新材实现修理劳务收入 800 万和 22.99 万余元,2021 年实现氧化铝销售收入
公司:1)补充披露芜湖华融是否同置入资产、锦江集团之间存在业绩承诺、股
权回购、到期还款付息等特殊约定,芜湖华融对宁创新材、锦腾炭素出资是否构
成债权投资;相关事项对两公司控制权认定的影响。2)结合宁创新材和锦腾炭
素的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重要事项审批程序等,补充披露两公
司是否属于置入资产控制的企业;如是,未纳入置入资产合并报表的原因,相关
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置入资
产是否通过贸易商等其他方对宁创新材进行产品销售;如是,补充披露具体销售
情况。4)补充披露锦腾炭素的主营业务,以及报告期内置入资产同锦腾炭素直
接或间接发生交易的具体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芜湖华融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特殊约定,但与锦江集团之间存在
相关约定。芜湖华融对宁创新材、锦腾炭素的出资构成债权投资,相关事项对
宁创新材、锦腾炭素控制权的认定无影响
在股权回购、到期还款付息的约定
宁创新材原系锦江集团持股 70%、康瑞投资持股 30%的企业。2016 年 10 月
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
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等协议,约定芜湖华融以 5 亿元价格自锦江集团
受让宁创新材 50%股权,并由锦江集团在规定期限内分期支付 5 亿元回购“本金
+股权维持费(实质为利息)”后,将芜湖华融持有的宁创新材 50%的股权予以
回购。芜湖华融债权投资完成后,宁创新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锦江集团持股 20%,
芜湖华融持股 50%,康瑞投资持股 30%。
宁创新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锦江集团持股 28.33%,芜湖华融持股 41.67%,康瑞
投资持股 30%。
后,宁创新材的股权变更为锦江集团持股 28.33%,芜湖华融持股 41.67%,三门
峡铝业持股 30%。
进行了拆分,原宁创新材分立为宁创新材(存续)和锦腾炭素(新设),因此宁
创新材和锦腾炭素的股东结构完全一致。相关方及锦腾炭素补充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与前述相关协议统称为“投资协议”),宁创新材
(存续)和锦腾炭素(新设)承继了原宁创新材在芜湖华融投资及回购事项上的
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芜湖华融与置入资产之间不存在业绩承诺、股权回购、到期付款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付息等特殊约定。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芜湖华融与锦江集团之间存在股权回购、
到期还款付息的约定,具体如下:
协议安排 具体约定
宁创新材股权转让完成后满 84 个月时(即 2023 年 10 月 14 日),锦江集团应
当向芜湖华融回购完成芜湖华融所持有的全部宁创新材和锦腾炭素股权,回购价
格合计为 500,000,000 元。
股权回购
……
锦江集团支付完成全部回购价款后,视为完成本次回购,本次回购所涉及的股
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在完成本次回购后进行。
每季度末月,锦江集团应当于每季末月 15 日向芜湖华融支付当期应付股权回
购维持费(实质为利息)
。
股权回购维持费的费率约定如下:自 2016 年 10 月 14 日(含)至 2017 年 10
还款付息
月 14 日(不含)
,费率为 6%/年;自 2017 年 10 月 14 日(含)至 2021 年 10 月
,费率为 7%/年;自 2021 年 10 月 14 日(含)之后,费率为 9.40%/
年。
锦江集团已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逐步履行了相关回购义务,并向芜湖华融支
付了 4.5 亿元本金(剩余 0.5 亿元本金),以及对应的利息(股权维持费),具
体支付情况如下:
回购时间 付款方 收款方 回购本金价款(万元) 利息(股权维持费,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回购时间 付款方 收款方 回购本金价款(万元) 利息(股权维持费,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回购价款尚余 5,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未
支付,锦江集团将按照协议约定,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前支付完毕,并办理回
购宁创新材及锦腾炭素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芜湖华融对宁创新材、锦腾炭素的投资不具有股权投
资的特征,其实质为债权投资,理由如下:(1)锦江集团将向芜湖华融按季度
支付利息(股权维持费),并在投资项目到期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芜湖华融将
在锦江集团支付完成全部回购价款后,将其持有的宁创新材、锦腾炭素股权全部
转让予锦江集团;(2)芜湖华融不参与宁创新材、锦腾炭素的日常经营管理,
不委派董事或监事,宁创新材、锦腾炭素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不因本次投资
发生变化;(3)芜湖华融放弃其作为股东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4)除修改公
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外,芜湖华融将所持有的股权委托锦江集团进行管理,并由锦
江集团承担相关责任。
综上,芜湖华融对宁创新材、锦腾炭素的出资构成债权投资,前述事项不影
响宁创新材、锦腾炭素控制权的认定,锦江集团始终系宁创新材、锦腾炭素的控
股股东,能够对宁创新材、锦腾炭素实施有效的控制,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五、(二)结合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管人员构成、重要事项审批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宁创新材和锦腾炭素均不属于标的公司控制的企业”。
(二)结合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管人员构成、重要事项审批程序,宁创新
材和锦腾炭素均不属于标的公司控制的企业
根据三门峡铝业提供的宁创新材及锦腾炭素《公司章程》、生产经营制度及
投资协议,锦江集团能够单方控制宁创新材、锦腾炭素股东会、董事会及重要事
项审批,锦江集团为宁创新材、锦腾炭素的控股股东和实际经营决策的控制方,
宁创新材、锦腾炭素并非标的公司控制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宁创新材、锦腾炭素《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芜湖华融已将其持有的宁创新材、锦腾炭素股权委托予锦江集团管理,故锦江集
团实际享有宁创新材、锦腾炭素 70%表决权,超过二分之一。因此股权回购前后,
锦江集团均能够单方控制宁创新材、锦腾炭素股东会。
股权回购完成前后,锦江集团分别持有宁创新材、锦腾炭素的股权变化情况
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回购前股权比例 股权回购后股权比例
锦江集团 28.33% 70.00%
三门峡铝业 30.00% 30.00%
芜湖华融 41.67% 0.00%
合计 100.00% 100.00%
根据宁创新材、锦腾炭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
成员为 3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选举比例为锦江集团 2 名、三门峡铝业
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宁创新
材、锦腾炭素的董事会成员为童建中、陈立根和付斌,其中付斌、童建中由锦江
集团委派,陈立根由三门峡铝业委派,锦江集团拥有董事席位超过半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锦江集团能够控制锦联铝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根据宁创新材、锦腾炭素
《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方(锦江集团)推荐,并经董事会同意
后聘请,任期三年,经董事会续聘可以连任。”目前,宁创新材、锦腾炭素的高
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付斌(锦江集团推荐,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张庆(锦
江集团推荐)。上述高管任命不会受到回购事项的影响。
芜湖华融作为债权投资人,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不参与宁创新材、锦腾炭
素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委派董事或监事。
锦江集团能够在生产计划管理,预算管理,研发、大修、技改项目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及印章管理等重要事项方面,对宁创新材、锦腾炭素实施
控制,上述重要事项审批制度不会受到回购事项的影响。具体如下:
事项 制度名称 审批程序
六、编制流程
生产计 《生产计划管理
计划预计完成情况、上年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建议计划上
划管理 制度》
报生产部初审统汇,经公司经营班子审批后上报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批复,
形成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
第六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年度预算的编制程序
预算
《预算管理制度》 开会议分解明确各部门和环节申报的时间节点、责任人等事项。
管理
……
必须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
研发、 5.4 公司生产部汇总完毕后,上报公司领导,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
大修、 《研发、大修、技 论确定后,报送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报送前研发项目还需编制《项目立
技改项 改项目管理制度》 项书》。
目管理 ……
行。
固定资 《固定资产管理 6.1 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事项 制度名称 审批程序
产管理 制度》 6.1.1 由于生产、管理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以 OA 工作联系单的形
式(合同、用章请使用专用审批流程)发起流程进行审批,经部门负责
人、厂部设备管理人员、厂长、生产部设备管理人员(办公类设备由公
司综合办进行审核)
、总经理审核、集团财务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按照
备品备件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同时,要求流程需转发财务部、综合仓库、
商务部、生产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招标、会签及审批流程
第一条 集团各事业部根据本事业部及下属企业各类合同的具体特
点,以合同类别、合同金额为维度,分别制定合同招标、会签及审批管
合同 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管理制度》
管理 各类合同在会签、审批过程中,须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向外借出资金的借款合同,应由集团董事长或集团分管财
务的副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批;
……
第九条 公司新成立下属企业,印章刻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印
印章 章的印模、启用时间、保管人等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印章管理制度》
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集团相关管理办法有冲突时,以集团管理办
法为准。
(三)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曾通过锦江集团下属贸易商、厦门象屿及特变电
工对宁创新材进行产品销售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曾通过锦江集团下属贸易商、厦门象屿及特变电工向宁
创新材销售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披露
项目 2022 年 5-7 月 2022 年 1-4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关联交易
通过锦江集团下
- 14,973.68 37,159.02 57,756.79 48,790.94 是
属贸易商销售
通过厦门象屿销
- - 5,242.70 2,073.68 4,916.47 是
售
通过特变电工销 参照关联
售 交易披露
合计 34,755.46 28,504.52 42,401.73 59,830.47 53,707.42
注 1:锦江集团下属贸易商包括正才控股、杭州融杰;
注 2:厦门象屿包括其子公司象屿铝晟、象屿速传;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 3:特变电工包括特变电工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
公司。
上述交易的背景为:1. 标的公司曾通过锦江集团旗下贸易商对外销售,正
才控股、杭州融杰系当时标的公司对外销售渠道,因此标的公司曾通过正才控股、
杭州融杰对外销售给宁创新材;2.标的公司以公允价格先款后货销售给特变电工
后,特变电工再提供账期并销售给宁创新材,实质为特变电工以自有资金垫资解
决了宁创新材的采购资金需求,特变电工向宁创新材收取资金利息(年化利率约
门象屿以包到的方式销售给宁创新材,在物流费用上赚取收益,具有商业合理性。
标的公司直接或通过前述贸易商销售给宁创新材的氧化铝与宁创新材采购
的氧化铝货源地情况一致,除前述情况外,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其他贸易商对宁
创新材进行产品销售的情况。
宁创新材系专门从事电解铝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所需的氧化铝原材料均从外
部采购,宁创新材自标的公司采购的氧化铝均用于自身生产电解铝。
(四)锦腾炭素的主营业务为阳极炭素及副产品的生产、销售,报告期内
置入资产同锦腾炭素的业务主要为少量设备维护修理业务
锦腾炭素系 2021 年 10 月从宁创新材分立而来,锦腾炭素的主营业务为阳极
炭素及副产品的生产、销售,锦腾炭素所生产的炭素均供给宁创新材自身使用。
标的公司旗下子公司河南聚匠专业从事铝行业设备的维修维护,2021 年河
南聚匠与锦腾炭素签订设备日常维护合同,向锦腾炭素提供部分设备的日常维护
服务,同时承接了其培烧 1#降温塔大修及其他零星维修服务。报告期内标的公
司同锦腾炭素发生的交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交易内容 2022 年 1-7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设备日常维护业务 39.72 1,70.04 - -
培烧 1#降温塔大修业务 - 40.89 - -
其他零星维修业务 - 25.57 - -
合计 39.72 236.50 - -
综上,标的公司与锦腾炭素的交易符合双方业务情况,交易金额极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芜湖华融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业绩承诺、
股权回购、到期付款付息等特殊约定,芜湖华融与锦江集团之间存在股权回购、
到期还款付息等特殊约定;(2)芜湖华融对宁创新材、锦腾炭素的出资构成债
权投资;(3)宁创新材、锦腾炭素的控股股东和实际经营决策的控制方均为锦
江集团,不属于标的公司控制的企业;(4)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通过锦江集
团下属贸易商、厦门象屿及特变电工向宁创新材销售产品的情况;报告期内标
的公司与锦腾炭素的交易主要为少量修理维护费。
六、
《反馈意见》之问题 9: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广西龙州新
翔生态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州新翔)系置入资产的联营企业,置入资产持
有其 34%的股权。报告期内,置入资产自龙州新翔采购氧化铝,并销售液碱、辅
材等产品。2)广西巴马锦润贸易经营部(以下简称巴马锦润)为锦江集团直接
控制的个体工商户,是置入资产的铝土供应商,其采购均价高于非政府定价。3)
公开资料显示,三门峡浙金瑞吉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浙金)成立于
背景、股东出资来源、股权结构(有无代持等)、生产经营人员构成等情况,补
充披露三门峡浙金同置入资产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报告期内置入资产产品是否销
往三门峡浙金,如是,补充披露交易背景、产品数量和销售收入、销售公允性、
终端客户情况,以及未来销售计划(含规模)等情况。2)结合龙州新翔董事和
高管构成、生产经营决策程序等,补充披露龙州新翔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置
入资产自龙州新翔采购氧化铝的原因,交易是否具有公允性,置入资产未来是否
继续同龙州新翔开展相关业务。3)结合巴马锦润的股权结构、生产经营人员在
置入资产任职(如有)等情况,补充披露巴马锦润是否实际受置入资产控制;报
告期内置入资产自巴马锦润采购的具体情况,相关业务是否真实,采购价格是否
公允。4)进一步核查并补充披露置入资产与其前二十名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未披露的潜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以及置入资产与其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
和供应商的相关交易穿透后是否涉及关联交易。5)结合置入资产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投资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变化,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三门峡浙金瑞吉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浙金”)系标的
公司的关联方。标的公司曾向三门峡浙金销售氧化铝,未来将不再向三门峡浙
金销售氧化铝
三门峡浙金系王宝堂控制的企业。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王宝堂担
任标的公司的副总经理,自三门峡浙金设立至今均已被认定为标的公司的关联
方。
三门峡浙金的成立背景、股权结构、股东出资来源、业务来源、生产经营人
员构成等情况如下:
涉及事项 具体情况
三门峡浙金设立于 2022 年 2 月,翟冬冬及杨军系其工商登记股东,
成立背景
设立以来主要从事氧化铝、电解铝贸易业务。
股权结构
其中,杨军系王宝堂担任执行董事、经理期间全面管控的新疆杭锦
公司员工,王小青系王宝堂控制的杭锦北方员工。
股东出资来源 未实缴出资,初始运营资金来源于杭锦北方。
三门峡浙金成立时间较短,该公司系经王宝堂介绍向标的公司采购
业务来源
氧化铝,并且销售至下游终端客户。
杭锦北方的法定代表人及销售经理李竺晔曾任三门峡浙金监事。三
生产经营人员构成 门峡浙金员工王伟斌、李美琦、李金珂、王小青同时系杭锦北方员
工。
(1)标的公司向三门峡浙金的销量和收入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标的公司向三门峡浙金(三门峡浙金于 2022 年 2 月成立)的销售仅在 2022
年 3-7 月发生,2022 年 7 月以后已经停止与三门峡浙金的交易,相关交易情况如
下:
销售数量(万吨) 单价(元/吨) 收入(万元)
(2)标的公司向三门峡浙金的销售价格公允
从定价机制来看,氧化铝行业的销售价格以三网均价作为结算基准价。三门
峡铝业对外销售亦采用该定价方式。该等定价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操纵空间,
且为整个市场和交易各方接受。三门峡铝业对三门峡浙金的销售定价机制与前述
市场定价机制一致。
从具体定价条款来看,标的公司向三门峡浙金的销售按三网均价下浮 30 元/
吨结算,主要考虑其最终销售给西北地区的电解铝生产商。从三门峡铝业的客户
中选取销售条款类似的非关联方客户(贵州铝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
铝锦”)进行对比,标的公司对三门峡浙金的销售条款与贵州铝锦的销售条款不
存在异常,具体销售条款对比如下:
类别 三门峡浙金 贵州铝锦
销售模式 长单 长单
每月 4 万吨,2022 年 3-12 月份总量
每月 2-4 万吨,
销售量 40 万吨(实际已于 2022 年 8 月终止,
万吨
不再合作)
物流方式 自提 自提
袋装价格:提货量>24 万吨时,三网均
价-20 元/吨;提货量>36 万吨时,三网
定价机制 袋装价格:三网均价-30 元/吨
均价-25 元/吨;提货量>48 万吨时,三
网均价-30 元/吨。
货款结算 先款后货 先款后货
最终客户 西北地区的电解铝生产商 贵州地区的电解铝生产商
综上所述,2022 年 3-7 月,标的公司向三门峡浙金的销售单价与标的公司向
其他非关联方的销售单价没有显著差异,具有公允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因三门峡浙金自身下游客户具有氧化铝需求,且其能够满足标的公司的先款
后货的条件,标的公司与其交易不存在风险,因此双方基于自身业务需求达成合
作。三门峡浙金向标的公司采购的氧化铝均最终向外实现销售,相关客户均不是
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具体如下:
单位:万吨、万元
序号 三门峡浙金的销售客户 数量 金额 类别
氧化铝贸易商,最终销售给电解铝
生产商国电投铝业
氧化铝贸易商,最终销售给非电解
三门峡恒信达铝基材料有限
公司
料、耐火材料、抛光粉等行业)
氧化铝贸易商,最终销售给电解铝
司
氧化铝贸易商,主要销售给电解铝
生产商新疆嘉润
氧化铝销售过磅差异主要系货物
进行重量验收时的合理磅差
合计 18.81 53,864.10 -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已经停
止与三门峡浙金的交易,且承诺未来亦不会再与其进行交易。
(二)龙州新翔无实际控制人,标的公司自龙州新翔采购氧化铝具有合理
原因,且价格公允,标的公司未来将继续同龙州新翔开展相关业务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龙州新翔的工商档案、生产经营相关资料,龙州新翔的
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管构成、生产经营决策程序情况如下:
事项 具体情况
神火股份(000933.SZ,实际控制人为商丘市国资委)持股 36%,凯曼新材
料(三门峡铝业全资子公司)持股 34%,龙州交投(实际控制人龙州县国
股权结构
有资产服务中心)持股 30%。
根据龙州新翔公司章程,股东会在审议部分重要事项时,必须经三分之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审议决议其他事项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通
过。无股东能够单方面控制龙州新翔股东会。
龙州新翔公司章程明确,龙州新翔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神火股份
提名 3 名(常振、王亚峰、吕虹嵩),凯曼新材料(三门峡铝业全资子公司)
推荐 2 名(童建中、马让怀),广西龙州县工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提名 2 名
董事构成 (谢玉彦、陈锐) ,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神火股
份提名。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无股
东能够单方面控制龙州新翔董事会。
龙州新翔设总经理 1 名,由凯曼新材料提名(徐振星)。
龙州新翔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其中: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由神火股份推荐
高管构成
(杜玉玺)
;分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由凯曼新材料推荐(陈秉辉);财务
总监由凯曼新材料推荐(苏毅)
;财务经理(樊光磊)由神火股份推荐。
神火股份、凯曼新材料、龙州交投三方股东通过股东会表决,提名董事及
生产经营决
推荐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共同参与龙州新翔的生产经营决策,无股东能够
策程序
单方控制龙州新翔的生产经营。
综上,龙州新翔的三方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龙州新翔的股东会、董事会、经
理层,龙州新翔无实际控制人。
标的公司采购龙州新翔的氧化铝主要是销售给了锦联铝材,一方面龙州新翔
系 2021 年下半年投产,具有开拓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标的公司与锦联铝材签
订了销售合同,因龙州新翔地处广西龙州,距广西钦州港较近,氧化铝从广西钦
州港海运至辽宁营口港进而运至锦联铝材具有便利性,同时海运费较为低廉,具
有经济性。因此标的公司考虑成本因素后,从龙州新翔采购氧化铝再销售给锦联
铝材。
从定价机制来看,氧化铝行业的销售价格一般以三网均价作为结算基准价,
三门峡铝业对外销售亦采用该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操纵空间,
且为整个市场和交易各方接受。三门峡铝业对龙州新翔的交易定价机制与前述市
场定价机制一致,具备公允性。
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前文所述,标的公司向龙州新翔采购主要系根据自身氧化铝外采销售业务
情况决定,并结合下游客户所在地、成本因素综合考虑。因此后续与龙州新翔的
业务开展也是根据标的公司自身氧化铝外采销售业务的情况决定,且预计交易量
较小并参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三)标的公司与巴马锦润的业务往来情况
结合巴马锦润出资人情况、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生产经营人员任职情况,巴
马锦润受锦江集团控制,未受标的公司控制,具体情况如下:
事项 具体情况
巴马锦润成立于 2018 年 3 月,未实缴出资,由名义出资人林守平 100%持有,
出资人情
根据锦江集团与林守平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林守平访谈记录,林守平代系
况
锦江集团作为巴马锦润的名义出资人。
巴马锦润的生产经营决策均按照锦江集团的指令进行,锦江集团对巴马锦润
生产经营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流程管理及财务控制:巴马锦润的 OA 流程系统、财务 NC 账套的管
生产经营 理均在锦江集团,锦江集团对巴马锦润实施流程管理和财务控制;
管理情况 (2)业务经营管理人员:巴马锦润实际业务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系锦江集团
招聘员工麻丽萍,麻丽萍负责巴马锦润对外业务合同的经办和签署;
(3)印章管理:巴马锦润的公章由锦江集团下设的园区行政支持中心进行
管理。
巴马锦润的主要生产经营人员为麻丽萍,麻丽萍 2019 年 5 月至 2021 年 9 月
任职于巴马锦润,并担任巴马锦润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同时也是对外业务合
同的经办人和签署人。
生 产 经 营 江集团的指令开展巴马锦润业务,不影响巴马锦润由锦江集团控制的认定。
人员任职 2022 年 3 月后,标的公司根据实际业务进一步梳理人员独立性,麻丽萍明确
为锦江集团员工,劳动关系明确至锦江集团下属企业,继续从事巴马锦润的
业务工作。
根据本所律师对麻丽萍的访谈,麻丽萍日常负责经营管理巴马锦润的业务,
并按照锦江集团的指令进行运作。
(1)标的公司与巴马锦润交易的原因及基本情况
巴马锦润系锦江集团在广西地区设立的集中采购平台,标的公司存在向巴马
锦润采购铝土矿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已经不再向巴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马锦润采购铝土矿。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从巴马锦润采购铝土矿的情况如下:
年度 采购金额(万元) 采购数量(万吨) 采购均价(元/吨)
(2)标的公司从巴马锦润采购的铝土矿业务真实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交易合同、采购凭证、银行流水、入库磅单及明细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巴马锦润进行走访,标的公司从巴马锦润采购的铝土矿业务
真实。
铝土矿主要含有氧化铝(AL2O3)
、二氧化硅(SIO2)、氧化铁(Fe2O3)及少
量硫化物等。铝硅比(AL2O3/SIO2)是以铝土矿中的氧化铝含量除以其二氧化硅
的含量得到,该指标是铝土矿优劣的关键指标。标的公司为了保持稳定生产,需
要使用铝硅比稳定的铝土矿(铝硅比在 4.0-6.0 之间),过高(高于 6.0)或过低
(低于 4.0)的铝土矿,标的公司均需要再次配矿。铝土矿的铝硅比越高、矿石
的绝对单价越高,且铝硅比接近于标的公司生产所需的铝硅比(4.0-6.0 之间)时,
平均铝硅比单价(单价/铝硅比)越高。综合考虑运费、铝硅比,标的公司自巴
马锦润采购的铝土矿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对巴马锦润的采购铝土矿的单价、铝硅比、采购均价/
铝硅比与非关联方的采购情况对比不存在异常,具体如下:
单价:元/吨
是否 采购 平均 采购均价/平
年份 供应商
关联方 均价 铝硅比 均铝硅比
巴马锦润 是 273.53 5.33 51.32
其他非关联方 否 374.54 8.08 46.35
巴马锦润 是 272.55 5.26 51.82
其他非关联方 否 242.04 5.58 5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 采购 平均 采购均价/平
年份 供应商
关联方 均价 铝硅比 均铝硅比
其他非关联方 否 220.96 4.73 46.71
巴马锦润 是 258.47 5.82 44.41
其他非关联方 否 199.33 4.34 45.93
注 1:因巴马锦润系标的公司广西地区供应商,因此对比对象也是广西地区非关联方铝
土矿供应商。
注 2:不同铝土矿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是否包含运费情况不一,因巴马锦润的采购价格包
含运费,上述对其他非关联方的采购均价已全部考虑运费。
注 3:2020 年标的公司自巴马锦润购进的为未破碎的原矿,标的公司需自行破碎,已将
该部分破碎费考虑至巴马锦润的采购均价中。
(四)标的公司与其前二十名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未披露的潜在关联关系
或其他利益安排,标的公司与其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交易穿透
后关联交易情况
他利益安排
为 91.24%、93.99%、90.47%和 85.58%,剔除各期重复计算后共计 44 名客户。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关联方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前
二十名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以及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 44 家客户及 47
家供应商中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1)前二十名客户
排名 其他利
前二十名客户 关联关系
序号 益安排
象屿铝晟 锦江集团间接持股的合营或联营企业
标的公司董事张水利兼任象屿速传董事
象屿速传
(2020.12 辞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排名 其他利
前二十名客户 关联关系
序号 益安排
标的公司董事张水利兼任成大物产董事
成大物产
(2020.11 辞职)
厦门振丰 非关联方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华仁新材 标的公司参股企业
与钭正贤(钭正刚之弟)存在密切关系
的企业
广西田东锦亿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间接参股企业
锦江集团报告期内曾托管企业(2019.12
无棣中海新铝材科技有限公司
终止托管)
杭州融杰
三门峡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广西田东锦实科技有限公司
宁创新材
锦腾炭素
锦康锰业
中宁县锦宁铝材有限公司
甘肃中瑞
上海正晟
杭州裕科
正才控股
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排名 其他利
前二十名客户 关联关系
序号 益安排
富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巢湖市鑫皖新能源有限公司
广西田东锦发科技有限公司
三门峡联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田阳锦淳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任远
中欧物流
锦江铝业(印尼)有限公司
广西田东锦盛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田东锦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科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八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
限公司
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三门峡锦江矿业有限公司
杭州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恒杰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百色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工投”)
标的公司离任副总经理王宝堂在担任执
行董事、经理期间全面管控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排名 其他利
前二十名客户 关联关系
序号 益安排
上海诺昉 锦江集团间接持股的合营或联营企业 无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非关联方 无
公司
郑州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
制人均为王淑敏)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排名 其他利
前二十名客户 关联关系
序号 益安排
(2)前二十名供应商
其他利
序号 前二十名供应商 关联关系
益安排
锦江集团
三门峡锦江矿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锦江奥陶矿业有限公司
巴马锦润贸
广西田阳锦淳投资有限公司
锦康锰业
三门峡盛源供水有限公司
三门峡锦江鑫地矿业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他利
序号 前二十名供应商 关联关系
益安排
三门峡锦滨矿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锦盛矿业有限公司
杭州融杰贸易有限公司
正才控股
三门峡锦江史翔矿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锦江博大矿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联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科创
广西田东锦盛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田东锦实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田东锦发科技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锦鸿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任远
杭州裕科
广西田东锦富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田东锦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物流
广西田东正容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灏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正晟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
非关联方 无
司
陕西有色榆林煤业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无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他利
序号 前二十名供应商 关联关系
益安排
锦江集团间接持股的合营或联营企业,
上海诺昉 无
陈立根任董事
标的公司董事张水利兼任厦门象屿股
厦门象屿 无
份有限公司董事
象屿铝晟 锦江集团间接持股的合营或联营企业 无
河南铝晟 锦江集团间接持股的合营或联营企业 无
标的公司董事张水利曾兼任该公司董
象屿速传 无
事(2020.12 辞职)
三门峡锦伟达矿产品购销有限公司 无
三门峡锦源鑫达矿产品购销有限公
无
司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钭正刚的侄子钭
上海宇雄燃料有限公司 无
三门峡畅达矿产品购销有限公司 无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他利
序号 前二十名供应商 关联关系
益安排
GLORIOUS INTERNATIONAL
CONSULTANT PTE.LTD
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孝
义市供气公司)
社旗县庆新宝商贸有限公司、社旗 非关联方 无
人均为范进中) 非关联方 无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他利
序号 前二十名供应商 关联关系
益安排
宁波盛嘉隆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
司
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
司
(1)穿透后涉及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存在氧化铝以公允价格真实销售到非关联方后再销售给关联方的
情形,三门峡铝业未能完全识别该等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客户名称 交易金额 事项
销售路径为“标的公司-特变电工-甘肃中瑞/宁创新材,
作为电解铝原材料使用”,其中 2022 年 1-4 月发生额
特变电工 71,528.09
为 23,372.09 万元,2022 年 5-7 月发生额为 48,156.00
万元,已参照关联交易披露。
销售路径为“标的公司-新疆国瑞-杭锦北方-终端客
新疆国瑞 10,999.22 户”,10,999.22 万元均在 2022 年 1-4 月发生,已参照
关联交易披露。
销售路径为“标的公司-特变电工-甘肃中瑞,作为电解
特变电工 6,213.17
铝原材料使用”,已参照关联交易披露。
销售路径为“标的公司-新疆国瑞-杭锦北方-终端客
新疆国瑞 123,203.05
户”, 已参照关联交易披露。
销售路径为“标的公司-新疆国瑞-杭锦北方-终端客
户”, 已参照关联交易披露。
标的公司销售至特变电工的路径均为“标的公司-特变电工-甘肃中瑞/宁创新
材”。特变电工购买标的公司氧化铝的原因有:①特变电工之控股股东旗下还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电解铝生产商新疆众和(600888)。②特变电工系重要的市场化贸易商,其自标
的公司采购氧化铝后,会对外销售,一部分销售给天山铝业(002532),一部分
销售给甘肃中瑞和宁创新材。③特变电工融资成本更低,向标的公司采购氧化铝
是先款后货,再向甘肃中瑞和宁创新材销售时给与账期,同时特变电工向甘肃中
瑞和宁创新材收取资金利息(年化利率约 8%)。
标的公司销售至新疆国瑞的路径均为“标的公司-新疆国瑞-杭锦北方”,杭
锦北方系王宝堂控制的公司。标的公司对杭锦北方的销售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之“四、(四)标的公司与杭锦北方和新疆杭锦的交易情况”。
标的公司对特变电工和新疆国瑞的销售均参照三网均价进行,与市场机制和
标的公司对其他的客户的销售定价机制一致,付款节奏均为先款后货。相关货物
均实现了真实销售及最终使用。
标的公司已将上述交易全部参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除上述情况外,标的公
司不存在其余非关联方穿透后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形。报告期内各期,标的公司前
二十名非关联客户的交易及穿透后的情况如下:
①2022 年 1-7 月标的公司与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的关系及穿透
标的公司 2022 年 1-7 月对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销售金
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68.79%,穿透后客户不涉及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收入
序 销售内
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比例 客户背景 穿透后的最终客户
号 容
(%)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系重要的电解铝生产商,控制方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用
公司 为甘肃省国资委 于自用
系重要的电解铝生产商,控制方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用
为商丘市国资委 于自用
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 系有色金属行业主流贸易商,控 最终销售给电解铝生产商甘肃东
司 制方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兴铝业有限公司
最终销售给电解铝生产商天山铝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 系国内知名主流贸易商,实际控
司 制人为张新
津中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恒基供应链管理有限 最终销售给电解铝生产商陕有色
公司 榆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 系重要的电解铝生产商,控制方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用
限责任公司 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于自用
系国内知名主流贸易商,控制方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司产
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占收入
序 销售内
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比例 客户背景 穿透后的最终客户
号 容
(%)
最终销售给电解铝生产商陕西美
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液碱、氧 系电解铝生产商及氧化铝生产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用
化铝 商,控制方为国资委 于自用
系电解铝生产商贵州兴仁登高的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用
于自用
服务中心
系电解铝生产商伊电控股的采购
伊电控股集团国际贸易有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用
限公司 于自用
限公司
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 系电解铝生产商,控制方为山东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用
司 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于自用
系电解铝生产商蒙泰铝业的采购
北京蒙泰华奥国际贸易有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用
限公司 于自用
有限公司
广西田东晟锦新材料有限 系硅锰合金生产商,控制方为林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用
公司 钦辉 于自用
液碱、盐 系天山铝业(002532.SZ)旗下氧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用
酸 化铝生产商 于自用
系国际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三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司产
井株式会社 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 系电解铝生产商,控制方为吴堪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用
司 吉 于自用
系电解铝生产商广西广投银海铝
盐酸、氧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用
化铝 于自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
系贸易商,A 股上市公司,控制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司产
方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最终销售给国电投铝业、电解铝
新疆国瑞宇联商贸有限公
司
司
合计 969,053.31 68.79% - -
②2021 年标的公司与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的关系及穿透
标的公司 2021 年对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销售金额占营
业收入的比重为 53.92%,主要为电解铝生产商或其指定贸易商,穿透后客户不
涉及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收入
序 销售内
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比例 客户背景 穿透后的最终客户
号 容
(%)
系重要的电解铝生产商,酒泉钢铁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子公司,控制方为甘肃省国资委 品用于自用
系重要的电解铝生产商,控制方为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商丘市国资委 品用于自用
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 系有色金属行业主流贸易商,控制 最终销售给电解铝生产商甘
司 方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
新疆国瑞宇联商贸有限公 最终销售给电解铝生产商天
司 山铝业、电解铝生产商伊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占收入
序 销售内
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比例 客户背景 穿透后的最终客户
号 容
(%)
控股、电解铝生产商新疆天
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解
铝生产商新疆嘉润、电解铝
生产商青海海源铝业有限责
任公司、河南省有色金属工
业有限公司、锦洋高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国电投铝业、
青海伟恩润贸易有限公司、
三门峡恒信达铝基材料有限
公司、上海歌富贸易有限公
司、西安佑卓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
系电解铝生产商广西广投银海铝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品用于自用
治区人民政府
液碱、氧 系电解铝生产商及氧化铝生产商,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化铝 控制方为国资委 品用于自用
系电解铝生产商伊电控股的采购
伊电控股集团国际贸易有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限公司 品用于自用
公司
系电解铝生产商贵州兴仁登高的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品用于自用
务中心
系电解铝生产商山东魏桥的采购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品用于自用
公司
广西田东晟锦新材料有限 系硅锰合金生产商,控制方为林钦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公司 辉 品用于自用
液碱、其
系氧化铝生产商,控制方为山东信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发集团有限公司 品用于自用
产品
系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漳州市国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资委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三井物产(中国)有限公 系国际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三井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司 株式会社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三门峡晟泰化工销售有限 系当地主要贸易商,控制方为河南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公司 前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氧化铝、 系电解铝生产商,控制方为伊电控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水、气 股集团有限公司 品用于自用
液碱、盐 系天山铝业(002532.SZ)旗下氧化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酸 铝生产商 品用于自用
北京通美晶体技术股份有 系半导体材料生产商,控制方为纳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限公司 斯达克上市公司 AXTInc 品用于自用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 系国内知名主流贸易商,实际控制 最终销售给天山铝业、甘肃
司 人为张新 中瑞、特变电工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系全球知名大宗商品贸易商,控制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INTERNATIONAL AG
合计 1,185,166.21 53.92% - -
③2020 年标的公司与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的关系及穿透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标的公司 2020 年对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销售金额占营
业收入的比重为 46.45%,主要为电解铝生产商或其指定贸易商,穿透后客户不
涉及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收入
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名 销售内
序号 销售金额 比例 客户背景 穿透后的最终客户
称 容
(%)
系重要的电解铝生产商,酒泉钢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品用于自用
委
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 系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浙江省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司 国资委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系电解铝生产商伊电控股的采购
伊电控股集团国际贸易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有限公司 品用于自用
限公司
系重要的电解铝生产商,控制方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为商丘市国资委 品用于自用
系电解铝生产商贵州兴仁登高的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品用于自用
服务中心
液碱、阳 想电解铝生产商及氧化铝生产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极炭块 商,控制方为国务院国资委 品用于自用
系电解铝生产商广西广投银海铝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品用于自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液碱、其
系氧化铝生产商,控制方为山东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信发集团 品用于自用
产品
广西田东晟锦新材料有 系硅锰合金生产商,控制方为林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限公司 钦辉 品用于自用
系电解铝生产商,控制方为刘相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宇 品用于自用
最终销售给电解铝生产商
新疆嘉润、电解铝生产商伊
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解
铝生产商新疆天龙矿业股
新疆国瑞宇联商贸有限
公司
有限公司、郑州钰和新材料
有限公司、国电投铝业、上
海潘埠实业有限公司、南京
佳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阴华汇盛鸿供应链有 系行业内贸易商,控制方为陈融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限公司 融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郑州钰和新材料有限公 系行业内贸易商,控制方为王淑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司 敏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系全球知名大宗商品贸易商,控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INTERNATIONAL AG
系行业内贸易商,控制方为漳州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市国资委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液碱、氢 系行业内贸易商,控制方为央企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氧化铝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占收入
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名 销售内
序号 销售金额 比例 客户背景 穿透后的最终客户
称 容
(%)
系半导体材料生产商,控制方为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AXT Inc 品用于自用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 系行业内贸易商,控制方为新疆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公
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司产品后自主对外销售
液碱、其
系水泥生产商,控制方为广西登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产
高集团参股公司 品用于自用
产品
合计 923,821.26 46.45% - -
④2019 年标的公司与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的关系及穿透
标的公司 2019 年对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销售金额占营
业收入的比重为 45.93%,主要为电解铝生产商或其指定贸易商,穿透后客户不
涉及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收入
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
序号 销售内容 销售金额 比例 客户背景 穿透后的最终客户
名称
(%)
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 系重要的电解铝生产商,酒泉钢铁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
司 子公司,控制方为甘肃省国资委 产品用于自用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
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 曾系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湖南省
业有限公司 国资委
售
神火股份(000933.SZ) 系重要的电解铝生产商,控制方为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
商丘市国资委 产品用于自用
系电解铝生产商河南恒康铝业有限
洛阳龙泉华辉贸易有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
限公司 产品用于自用
股集团有限公司
系电解铝生产商广西广投银海铝业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 氧化铝、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
司 铝锭 产品用于自用
区人民政府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
托克投资(中国)有 系行业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托克
限公司 香港有限公司
售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 系电解铝生产商黄河鑫业,控制方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
限公司 为国务院国资委 产品用于自用
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 氧化铝、 系电解铝生产商,实际控制人系贵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
有限公司 阳极炭块 州兴仁市金融服务中心 产品用于自用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
辽阳忠旺投资有限公 系有色金属贸易商,控制方为忠旺
司 投资有限公司
售
系电解铝生产商陕有色榆林新材料
陕西有色集团贸易有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
限公司 产品用于自用
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系全球知名大宗商品贸易商,控制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
INTERNATIONAL AG 售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 系国内知名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
限公司 张新
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占收入
前二十名非关联客户
序号 销售内容 销售金额 比例 客户背景 穿透后的最终客户
名称
(%)
液碱、其
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 系氧化铝生产商,控制方为山东信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
司 发集团有限公司 产品用于自用
品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
江苏舜僖供应链有限 系有色金属贸易商,控制方为舜喜
公司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售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
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 系有色金属贸易商,控制方为上海
限公司 中愉实业有限公司
售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
重庆朗国金属材料有 系有色金属贸易商,控制方为徐恒
限公司 鸣
售
电、水、
广西田东晟锦新材料 系硅锰合金生产商,控制方为林钦 无需穿透,购买标的公司
有限公司 辉 产品用于自用
产品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
郑州中协贸易有限公
司
售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
氧化铝、 系行业贸易商,控制方为万向集团
液碱 公司
售
同直接客户,其买断标的
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 系贸易商,控制方为温州霖品贸易
司 有限公司
售
合计 1,137,926.70 45.93% - -
(2)标的公司及关联电解铝生产商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后续不会再出现类
似情况
为了确保后续完整识别标的公司与关联电解铝生产商的全部交易,标的公
司、关联电解铝生产商均建立了日常对账制度;关联电解铝生产商对于其采购的
氧化铝,每个月需统计氧化铝产地来源,并与标的公司的销售情况核对,确保标
的公司与关联电解铝生产商的所有交易完整识别。
(1)2022 年 1-7 月标的公司与前二十名非关联供应商的关系及穿透
标的公司 2022 年 1-7 月对前二十名非关联供应商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采购
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重为 40.37%,主要为铝土矿、盐和液碱以及电、煤炭供应
商,穿透后供应商不涉及关联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占采购
前二十名非关联供应商 采购内 穿透后的最终供应
序号 采购金额 额比例 供应商背景
名称 容 商
(%)
下属陕西有色榆林煤业为煤炭生产商,
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液碱生产商,实际控制人系国务院下属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宏桥供应链管理有 氧化铝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山东魏桥
限公司 铝电有限公司
液碱生产商,控制方为河南恒通化工集
团有限公司
盐主流生产商,实际控制人系 A 股上
市公司云南能投(002053.SZ)
液碱生产商,其控制方为山西襄矿集团
有限公司
建发股份(600153.SH) 进口矿主流贸易商,系 A 股上市公司,
控制方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主流电力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系国家电
网有限公司
煤炭运 运输公司,控制方为合肥维天运通信息
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生产商,控制方为榆林市榆阳区国
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进口矿主流贸易商,实际控制人系象屿
保税区管委会(市国资委)
微山县春禾贸易有限公 系微山县当地煤炭贸易商,控制方为李
司 勇
河南省正鑫共赢贸易有
限公司
GLORIOUS
INTERNATIONAL
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 焦炉煤 燃气提供商,孝义市国企,实际控制人
限公司 气 系孝义市财政局
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 液碱生产商,控制方为陕西投资集团有
公司 限公司
三门峡金乾矿业有限公
公司
海南锦信桥物流有限公 进口矿
司 运费
合计 382,724.07 40.37% - -
(2)2021 年标的公司与前二十名非关联供应商的关系及穿透
标的公司 2021 年对前二十名非关联供应商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采购金额占
采购总额的比重为 36.07%,主要为铝土矿、盐和液碱以及电、煤炭供应商,穿
透后供应商不涉及关联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占采购
序 采购内 穿透后的最终供
前二十名非关联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额比例 供应商背景
号 容 应商
(%)
系微山县当地煤炭贸易商,控制方为李
勇
系国内知名变压器生产制造公司,进口
矿、国产矿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张新
进口矿主流贸易商,系 A 股上市公司,
控制方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液碱生产商,实际控制人系国务院下属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社旗县庆新宝商贸有限公
公司
盐主流生产商,实际控制人系 A 股上市
公司云南能投(002053.SZ)
主流电力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系国家电
网有限公司
滨州市沾化区御尊贸易有限 氧化铝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山东魏桥
公司 铝电有限公司
煤炭贸易商,控制方为国企广州发展能
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锦都商贸有限公
限公司
煤炭生产商,控制方为榆林市榆阳区国
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 焦炉煤 燃气提供商,孝义市国企,实际控制人
司(孝义市供气公司) 气 系孝义市财政局
国产矿生产商,控制方为吉利百矿集团
有限公司
下属陕西有色榆林煤业为煤炭生产商,
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任公司
液碱生产商,其控制方为山西襄矿集团
有限公司
进口矿主流贸易商,实际控制人系 象屿
保税区管委会(市国资委)
液碱生产商,控制方为陕西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合计 594,300.48 36.07% - -
(3)2020 年标的公司与前二十名非关联供应商的关系及穿透
标的公司 2020 年对前二十名非关联供应商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采购金额占
采购总额的比重为 26.55%,主要为铝土矿、盐和液碱以及电、煤炭供应商,穿
透后供应商不涉及关联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占采购
前二十名非关联供应商 采购内 穿透后的最终
序号 采购金额 额比例 供应商背景
名称 容 供应商
(%)
微山县春禾贸易有限公
司
山西正源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
茌平信友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 下属云南盐业系盐主流生产商,控制方为
限公司 云南省国资委
滨州市沾化区御尊贸易 氧化铝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山东魏桥铝
有限公司 电有限公司
宝钢资源控股(上海)有 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
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主流电力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系国家电网
有限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 系国内知名变压器生产制造公司,进口矿、
公司 国产矿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张新
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
焦炉煤 燃气提供商,孝义市国企,实际控制人系
气 孝义市财政局
司)
三门峡川源矿产品购销
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宏润达汽车运
输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 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
公司 资委
建发股份(600153.SH) 进口矿主流贸易商,系 A 股上市公司,控
制方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液碱生产商,其控制方为襄垣县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局
三门峡盈飞矿产品有限
公司
三门峡晶飞物资贸易有
限责任公司
灵宝市顺航矿产品贸易
有限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三 主流电力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系国家电网
门峡供电公司 有限公司
合计 429,527.28 26.55% - -
(4)2019 年标的公司与前二十名非关联供应商的关系及穿透
标的公司 2019 年对前二十名非关联供应商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采购金额占
采购总额的比重为 30.29%,主要为铝土矿、电解铜、铝锭以及电、煤炭供应商,
穿透后供应商不涉及关联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占采购
前二十名非关联供应商 采购内 穿透后的最终
序号 采购金额 额比例 供应商背景
名称 容 供应商
(%)
宁波盛嘉隆丰国际贸易 宁波地区贸易商,控制方为宁波臻禾米业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辽阳忠旺亚创贸易有限
公司
微山县春禾贸易有限公
司
新兴铸管(上海)金属资 主流贸易商,控制方为央企新兴际华集团
源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三门峡华喜矿产品有限
公司
茌平信友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
液碱生产商,其控制方为襄垣县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局
主流电力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系国家电网
有限公司
三门峡祥盛煤炭销售有
限公司
三门峡航派矿产品有限
公司
液碱生产商,控制方为河南恒通化工集团
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晟鑫铝业有限
公司
液碱生产商,实际控制人系国务院下属中
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 下属云南盐业系盐主流生产商,控制方为
限公司 云南省国资委
合计 619,441.48 30.29% - -
(五)结合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投资情况,及本
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变化情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锦江集团除控股标的公司外,其他业务主要为铝土矿的生产销售、电解铝、
环保及新能源等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置出资产将从上市公司全部置出,与上市公司将
不存在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与钭正刚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经营性关联交易。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
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并已采取措施正在规范和减少关联
交易。该等承诺、措施合法有效,具有可执行性,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
且已取得相应的规范成果。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置入资产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如下:
(1)置入资产未来会继续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况
结合上述锦江集团的投资情况,标的公司未来与锦江集团仍会开展的关联交
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锦江集团投资了铝土矿生产企业以及电解铝企业,该等关联方均系标的公司
上下游,标的公司在生产氧化铝和烧碱过程中有少量副产品需对外销售,因此上
述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标的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铝土矿采购均参照铝硅比、运费等市场价格结算,氧化铝销售均参照三网均价结
算,相关交易价格透明公允。同时,关联交易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不高,不会影
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上述继续进行的关联交易的具体预测情况如下:
交易类型 关联方名称 未来交易情况预测及占比
宁创新材规划产能 20 万吨,已全部投产;甘肃中瑞规划产能
宁创新材 29.2 万吨,目前已投产 10 万吨;假定全部投产,电解铝产能合
计 49.2 万吨,合计需每年消耗约 98 万吨氧化铝。
甘肃中瑞 锦联铝材目前产能 105 万吨,需每年消耗氧化铝约 210 万吨。
因运费偏高,标的公司向锦联自产氧化铝经济性不高;另外三门
销售氧化铝 峡铝业已经有稳定的客户,无法全部满足锦联铝材的销售需要。
报告期内每个期间,标的公司自产氧化铝向锦联铝材销售量分别
为 8.33 万吨、6.25 万吨、14.53 万吨、13.19 万吨。后续预计每年
锦联铝材
向锦联铝材销售量不超过 20 万吨。
综上,上述销售给关联电解铝生产商的氧化铝合计约每年 118
万吨,占标的公司 2019-2021 年平均销量 703 万吨的 16.79%。
三门峡锦江矿
锦江集团控股的铝土矿生产商年产量约为 300 万吨,假设未来全
业有限公司
采购铝土矿 部供给标的公司,占标的公司 2019-2021 年平均铝土矿采购量
广西田阳锦淳
投资有限公司
销售液氯等 广西田东锦桂 广西田东锦桂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主要生产氯化聚乙烯且产能稳
副产品 科技有限公司 定,预计后续每年销售 3.6 万吨液氯,销售金额约 2.2 亿元。
浙江锦鑫建设
维保、修理 标的公司向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设备安
工程有限公司
服务 装、维护、修理等服务,预计每年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内。
及其子公司
注 1:宁创新材包括其采购子公司中宁县锦宁铝材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 2:锦江矿业包含其控股子公司三门峡锦江祥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锦江鑫地矿业
有限公司、三门峡锦滨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锦江博大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锦鸿矿业有
限公司、三门峡锦江奥陶矿业有限公司;
注 3:象屿铝晟包含其子公司河南铝晟。
锦江集团及标的公司就上述关联交易做出了相关承诺,其中关于销售端的关
联交易承诺为:“自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每年度销售给内蒙古锦联铝材有
限公司、宁夏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的氧化铝不超过
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日止。”
关于采购端的关联交易承诺为:“自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每年度采购
锦江矿业及其子公司、广西田阳锦淳投资有限公司、三门峡锦江奥陶矿业有限公
司的铝土矿不超过 300 万吨。本承诺有效期至锦江集团不再持有锦江矿业及其子
公司、广西田阳锦淳投资有限公司、三门峡锦江奥陶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日止。”
(2)置入资产已清理其余关联交易,相关清理具有彻底性
标的公司已对报告期内曾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产生的关联交
易进行清理,根据锦江集团的战略方向、业务安排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该等
清理具有彻底性,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分类 关联方 不再合作的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向锦江集团进行铝土矿、铝锭的采购;锦江集
控股股东 锦江集团 团已不再从事铝土矿采购,标的公司也不再从事铝锭贸易,双方后续
不会再有相关交易。
杭州融杰
上海正晟 该等公司均为铝行业贸易商,标的公司报告期与该等公司的交易主要
为氧化铝的销售、铝土矿的采购以及铝锭外采销售业务。该等公司目
杭州裕科
前均已不从事氧化铝购销及铝土矿的购销,且标的公司已不再从事铝
正才控股 锭外采销售业务,双方后续交易非必要,且已完全停止。
控股股东控 浙江任远
制的企业 该公司系锦江集团贸易采购商,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向其采购铝土
三门峡锦盛矿业
矿、烧碱等,自 2021 年 9 月以后该公司已不再从事铝土矿、烧碱的采
有限公司
购业务,标的公司与其业务已完全停止。
巴马锦润业务已经清理,并启动注销程序,后续标的公司不会再与巴
巴马锦润
马锦润发生交易。
广西田东锦川投 标的公司 2019 年向锦川投资销售极少量氧化铝。现该公司已无实际经
资管理有限公司 营,已启动注销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分类 关联方 不再合作的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该公司采购电炉尾气、备品备件等,与其交易并
锦康锰业
非必须,后续不会再与其发生交易。
杭州明灏建筑设 标的公司与该公司仅 2019 年发生过少量建筑设计业务,自 2020 年以
计有限公司 后不再发生相关交易。
三门峡联利新材
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注销。
料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三门峡锦华化工 标的公司仅 2019 年向该公司采购过煤气,该公司已不经营业务,标的
一致行动人
有限公司 公司与其交易自 2020 年已经停止。
控制的企业
该公司系贸易商,标的公司仅 2019 及 2020 年向其采购铝土矿,目前
浙江泾升供应链
该公司已不从事铝土矿购销,且自 2021 年之后标的公司已不再与该公
管理有限公司
司发生交易。
杭州海陆重工有 该公司系设备贸易商,标的公司仅向其采购少量设备,2021 年起已不
锦江集团参
限公司 再发生任何交易。
股的企业
奎屯锦疆化工有 标的公司仅 2019 年曾向其销售过少量液碱,自 2020 年及以后标的公
限公司 司已不再与其发生交易。
自 2022 年 6 月起,标的公司不再合作;其为氧化铝贸易商,与其不再
象屿铝晟
合作不会对标的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其他关联方
-锦江集团
曾参股企业 山东鲁北海生生 标的公司自该公司采购氧化铝,随着标的公司外采销售业务逐步下降,
山东鲁北企 物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从 2021 年 2 月起已不再与其发生交易。
业集团总公
司下属企业
兰州加运国贸供 标的公司仅 2021 年向其销售过一批氧化铝,标的公司之后未再与其发
应链有限公司 生任何交易。
报告期前该公司曾为标的公司提供节能技术服务改造,合同约定根据
其他关联方 杭州科晟能源技 每年节能技术实现效果向标的公司收取技术服务费,报告期内的交易
-锦江集团 术有限公司 主要为技术服务费的结算;标的公司已于 2021 年买断该等技术服务,
曾控制的企 后续无需再向其支付技术服务费,因此也不会再发生交易。
业 三门峡锦江锦海 该公司系铝土矿贸易商,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其采购少量铝土矿,自
矿业有限公司 2022 年起已不再发生交易。
临安嘉盛环保有 标的公司仅 2020 年向其零星采购煤炭,自 2021 年及以后,标的公司
限公司 未再与其发生交易,后续也不会发生交易。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其销售过氧化铝,该公司不再从事氧化铝业务,
宁国瑞博 已经完全停止,该公司系氧化铝贸易商,标的公司与其停止业务不影
响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
三门峡鸿盛源矿
产品购销有限公
其他关联方 司
-实际控制 三门峡锦伟达矿
人亲属关联 产品购销有限公
企业 司 已注销,不再发生业务
三门峡锦源鑫达
矿产品购销有限
公司
三门峡畅达矿产
品购销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分类 关联方 不再合作的原因说明
上海宇雄燃料有 标的公司仅 2019 年向其采购少量煤炭,该公司不是煤炭生产商,自
限公司 2020 年及以后,标的公司未再与其发生交易,后续也不会发生交易。
缙云恒翰商贸有
限公司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向其采购煤炭,该等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后续
舟山锦虹商贸有 不会再发生业务。
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三门峡浙金自
设立以来均已认定为标的公司的关联方;(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产品销往
三门峡浙金的情形,该等产品均已实现最终销售,且未来双方不会再发生交易;
(3)报告期内龙州新翔无实际控制人,因标的公司外采销售业务需要,标的公
司向龙州新翔采购氧化铝,交易具有公允性,未来标的公司将在价格公允的前
提下与龙州新翔合作;巴马锦润的控股股东系锦江集团,未受标的公司控制,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从巴马锦润采购业务真实、公允;(4)标的公司与其前二十
名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未披露的潜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标的公司与前
二十名非关联客户穿透后的关联交易已完整披露,标的公司与前二十名非关联
供应商及其穿透后的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5)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关联
交易将进一步下降,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七、《反馈意见》之问题 10: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2019 年和
亿元;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形,金额合计 17.88 亿元。2)置入资
产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支行出具的无行政处罚证明,控股股东就贷款事项出
具承担相关损失(如有)的承诺。请你公司:1)进一步核查并补充披露除前述
情形外,置入资产是否存在其他违规受托支付贷款或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情况。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及预计损失金额。3)补充披露置入资产控股股
东对置入资产报告期内因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而遭受的损失(如有)是否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核查标的公司受托支付和票据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受托支付贷款的情形,标的公司无真实交
易背景的票据补充披露如下:
资子公司安鑫贸易背书转让票据 10.09 亿元,安鑫贸易获得该等票据后,分别支
付给锦鑫化工、三门峡铝业、复晟铝业、兴安化工(均为三门峡铝业合并范围内
公司),用于氧化铝采购。正才控股向安鑫贸易背书转让票据虽然基于真实的债
权债务关系,但没有具体的采购业务背景,因此出于谨慎性考虑,将其进一步认
定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并补充披露。上述票据均按期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均已
消灭,不存在任何违约或纠纷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披露及上述补充披露的情形外,标的公
司不存在其他违规受托支付贷款和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
(二)前述事项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的风险较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及预计损失金额
(1)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被处罚的风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
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三门峡铝业前述票据均已到期,不存在逾期付款、欠息的情况,不存在侵害
银行等金融机构权益的情形,不属于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507048613)在辖内各银行机构存在骗
取贷款、票据诈骗、未按约定使用贷款、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等违法违规行
为,且我分局在职责范围内未对该公司实施过行政处罚”。
综上,三门峡铝业因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较低。
(2)违规受托支付贷款被处罚的风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标的公司因违规受托支付所取得的上述贷款均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并已按期
偿还上述全部银行贷款本息,并无骗取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故意,未谋取任何非
法经济利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应当被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507048613)在辖内各银行机构存在骗
取贷款、票据诈骗、未按约定使用贷款、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等违法违规行
为,且我分局在职责范围内未对该公司实施过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三门峡铝业因违规受托支付贷款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
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较低。
鉴于三门峡铝业已全部清理并规范上述事项,三门峡铝业亦未从中谋取任何
不当利益,且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已出具证明。同时三门峡铝业控股股东锦江集团
亦出具了承诺,“如三门峡铝业及其全资、控股下属公司因在申报报告期内受托
支付的货款与实际业务不匹配行为、开具或背书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事宜从而给
三门峡铝业及其全资、控股下属公司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及/或因此产生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被有权部门处罚等)的,本公司将无条件为三门峡铝业承担因
前述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
和费用。如违反上述承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三门峡铝业因存在上述违规受托支付贷款和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
的票据融资行为遭受损失的风险较低、可能遭受的损失较小,且三门峡铝业控股
股东已出具相关承诺,上述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和违规受托支付
贷款的行为对三门峡铝业及上市公司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因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
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前文所述,对三门峡铝业因在报告期内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而遭受的
损失(如有),三门峡铝业控股股东锦江集团将无条件为三门峡铝业承担因前述
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用。
(四)三门峡铝业实施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后续不会再发生上述违规事项
标的公司建立了《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对于开具银行承兑票据,要求:
“各
所属公司出具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各企业的
票据出票与对应的交易对手和业务量符合《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切实杜绝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
标的公司建立了《融资管理办法》,对于受托支付贷款,要求“贷款发放后,
配合银行做好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工作,确保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贷款的受托支付必须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有真实交易背景、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
借款人交易对象”;切实杜绝再次出现受托支付贷款与贷款协议约定用途不一致
的情况。
整体来看,标的公司过往的受托支付贷款与贷款协议约定用途不一致的情
况、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情况均已整改完毕,标的公司已经建立了严格
的内部管理制度,后续不会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受托支付贷款与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2)标的公司因违规受托支付贷款、开具无
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的
风险较低;(3)对标的公司因在报告期内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而遭受的损
失(如有),标的公司控股股东锦江集团将无条件为标的公司承担因前述受处罚
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
八、
《反馈意见》之问题 11: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广西那坡百益
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矿业)系置入资产参股公司,百益矿业负
责向锦鑫化工提供铝土矿。2)因铝土矿矿权转让,受让方不再向置入资产供应
铝土矿,且不允许百益矿业开采铝土矿后直接销售给置入资产。3)截至 2021
年末,置入资产对该等供矿保证金及利息合计计提了 10,241.90 万元减值准备。
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置入资产和百益矿业供矿权纠纷的具体进展,百益矿业
未来会否继续向置入资产供矿,如否,量化分析对置入资产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及应对措施。2)补充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置入资产是否需要且已经对百益矿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全部减值准备,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具体影响。请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鑫化工、广西那坡百益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矿业”或“那坡
矿业”)、百工投、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铝土矿矿权受让方吉利百矿集团有限
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召开协调会,就百益矿业尽快向锦鑫化工恢复供矿事宜进
行了专题研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各方正就细节事项进行谈判,百
益矿业暂未恢复向锦鑫化工供矿。
铝土矿开发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百工投每年对锦鑫
化工配矿供应铝土矿 100 万吨,百益矿业以工程承包方式作为百工投采矿权范围
内铝土矿的采掘机构,是矿区范围内唯一工程承包主体,百工投对锦鑫化工配矿
的期限不低于 23 年。
权委托开采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开采协议书》”),约定百工投将那坡县果
仁铝土矿、龙合铝土矿、德华铝土矿等 7 个矿权委托给百益矿业开采和加工,以
满足锦鑫化工长期用矿续期,委托期限不低于 23 年。
仁铝土矿探矿权、那坡德华铝土矿探矿权转让予广西百矿。2020 年 11 月,广西
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广西百矿核发了证号为 C4500002017013210143950 的
《采矿许可证》,证号为 T4500002008103010015442、T4500002008013010000771、
T4500002014043010049553 的《探矿许可证》,该等《采矿许可证》及《探矿许
可证》均明确记载,广西百矿需按照政府要求继续履行与锦鑫化工的供矿责任和
义务/供矿约定。
综上,根据《合作框架协议》《委托开采协议书》的约定,以及《采矿许可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证》
《探矿许可证》的记载,百益矿业、广西百矿需履行向锦鑫化工供矿的义务。
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广西地区矿源丰富,锦鑫化工生产经营情况较好
百益矿业此前主要向锦鑫化工供矿,锦鑫化工除了向百益矿业采购铝土矿
外,还向田阳锦淳、中铝物流等采购铝土矿,矿源丰富。同时自 2022 年 9 月后,
锦鑫化工开始逐步使用进口铝土矿,进一步扩大铝土矿矿源,即使在极端情况下
百益矿业持续不履行约定,也不会对锦鑫化工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对标的公司整体毛利率影响有限
氧化铝的主要生产原材料为铝土矿、烧碱及石灰,其中不同品质的铝土矿因
其铝氧含量、硅含量的差别,导致单吨氧化铝生产所耗用的铝土矿、烧碱及石灰
的耗用量会存在差异,锦鑫化工此前主要从百益矿业采购那坡铝土矿,加上从广
西其余地区及贵州地区采购铝土矿。
根据标的公司生产工艺,并结合 2022 年实际情况,在其他情况不变仅考虑
不使用那坡铝土矿的情况下,因不使用那坡铝土矿导致锦鑫化工生产每吨氧化铝
的铝土矿、烧碱、石灰的消耗量均有所增加,同时铝土矿单价也有所上升,最终
导致锦鑫化工生产成本上升约 139.55 元/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吨、元/吨
生产每吨氧化铝的原材料消耗量 原材料单价
对生产成本影响
类别 使用那坡铝土矿 不使用那坡铝土 使用那坡铝土 不使用那坡铝土 (b*a-B*A)
的消耗 A 矿的消耗 a 矿B 矿b
铝土矿 2.49 2.58 267.39 274.17 42.86
烧碱 0.09 0.10 2,078.62 2,078.62 32.62
石灰 0.29 0.46 371.57 371.57 64.08
合计 - - - - 139.55
注:上述不使用那坡矿的铝土矿单价系锦鑫化工 2022 年 1-7 月的实际采购单价。
若完全不使用那坡铝土矿,则锦鑫化工的生产成本预计增加 139.55 元/吨,
锦鑫化工毛利率预计降低 4.56%,标的公司氧化铝整体毛利率预计降低 0.66%,
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类别 2021 年 假设 2021 年不使用那坡铝土矿 变动比例
锦鑫化工成本 205,953.80 218,112.53 5.90%
锦鑫化工毛利率 22.85% 18.29% -4.56%
标的公司自产氧
化铝成本
标的公司氧化铝
毛利率
仍然维持向好态势。2022 年 1-7 月锦鑫化工实现净利润 2.28 亿元,毛利率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与百益矿业供矿权纠纷仍在继续推进,
在极端情况下若百益矿业持续不履行约定,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九、《反馈意见》之问题 12: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广西田东
锦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化工)烧碱项目属于限制类产业。2)三门峡
锦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创新材)“5 万吨/年粗钾盐提纯项目”及母公司
“赤泥及循环母液系统回收粗钾盐综合利用项目”系拟建项目,目前尚未开展实际
建设,正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环评、能评批复。3)三门峡新途稀有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途稀材)和广西锦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泽化工)
两个在建项目能评批复分别由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田东县工
业和信息化局作出。4)两个已建项目(年产 20 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源站项目)未取得能评批复,公司披露两个项目于 2010 年之前开工建设,无
需取得能评批复。请你公司:1)结合国家对限制类产业的管理要求,补充披露
锦盛化工烧碱项目是否需履行改造升级等义务,会否影响置入资产未来生产经营
和本次交易评估作价。2)补充披露拟建项目建设进展,环评和能评手续的办理
进展,置入资产的评估作价是否考虑前述拟建项目的影响。3)结合在建项目能
源消耗量和项目所在地对节能审查的管理要求,补充披露新途稀材和锦泽化工在
建项目是否已依法取得能评批复。4)补充披露前述两项已建项目建成投产时间,
是否需依规履行节能审查手续。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锦盛化工烧碱项目已履行或无需履行改造升级等义务,不会影响置
入资产未来生产经营。
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生产装置、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属于限制类,
零极距离子膜烧碱电解槽节能技术属于鼓励类。锦盛化工合计拥有 50 万吨烧碱
产能,其中年产 20 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已经履行改造升级,并采用零极距电子
槽技术;年产 30 万吨离子膜烧碱扩建项目亦采用零极距电子槽技术,无需履行
改造升级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 20 万吨离子膜烧碱零极距电解槽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东经贸[2015]39
准予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将现有离子膜烧碱电解槽单元槽进行改造。项
目实施达产后,年节约电量 6,250 万度,折标煤 20,625 吨。2017 年 9 月 14 日,
锦盛化工年产 20 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完成改造升级建设。
根据田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锦盛化工年产 20 万吨离子膜烧
碱项目已经改造升级,并采用零极距电子槽技术,零极距电子槽技术属于《产业
碱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限公司年产 30 万吨离子膜烧碱扩建项目备案的通知》(东经贸[2015]17 号),经
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采用零极距电子槽技术
建设年产 30 万吨烧碱生产线。
根据田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锦盛化工年产 30 万吨离子膜烧
碱扩建项目采用零极距电子槽技术,零极距电子槽技术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无需履行改造升级等义务,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锦盛化工目前的烧碱项目均已履行或无需履行改造升级的义务,
符合国家对相关产业的管理要求,因此不会增加置入资产未来相关的资本性支
出,不会影响置入资产未来的生产经营。
(二)拟建项目建设进展,环评和能评手续的办理进展
根据置入资产提供的说明以及三门峡陕州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门峡市陕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锦创新材 5 万吨/年粗钾盐提纯
项目目前处于备案立项阶段,尚未开展实际建设,正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环评、能评批复,三门峡陕州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门峡市陕州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积极协助/配合锦创新材办理该项目的环评及节能审查手
续。
根据置入资产提供的“5 万吨/年粗钾盐提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
目建成后预计年均可实现收入为 28,120.35 万元、净利润为 2,209.75 万元,占置
入资产 2021 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为 1.28%、0.57%,占比较小,该项目的
建设进展不会对置入资产的经营和盈利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三门峡铝业赤泥及循环母液系统回收粗钾盐综合利用项目已取得备案、环评
和能评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206-411251-04-02-669564),原则同意该项目立项备案。
业(三门峡)有限公司赤泥及循环母液系统回收粗钾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批复》
(三高新区审[2022]5 号),原则同意按照《报告表》进行项目建设。
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赤泥及循环母液系统回收粗钾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
的审查意见》(三示发改[2022]34 号),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三)新途稀材和锦泽化工在建项目均已依法取得能评批复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职责权限,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确定。(一)国家
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三)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不足 5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发展改革委
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根据《三门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 5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按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开展工作,由市本级或县(市、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根据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核发的《关
于三门峡新途稀有材料有限公司赤泥稀有金属再回收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三示发改[2021]27 号)及附件《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新途稀材赤泥稀有金属再回收利用项目年综合能耗量为 1,654.72 吨标准煤,主要
能耗种类为电力、液化天然气、耗能工质为压缩空气和水。根据《三门峡市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新途稀材赤泥稀有金属再回收利用项
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途稀材赤泥稀
有金属再回收利用项目现已取得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核发的
节能审查意见,符合《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三门峡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
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至 5000 吨标准煤,
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至 2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
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
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自治区、设区市、县(市、
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负责。”
根据《年产 10 万吨环氧氯丙烷技改项目节能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本项目
属于技改项目,项目建成后,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8,881.54 吨标准煤。
同时本项目系田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县投
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锦泽化工年产
锦泽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10 万吨环氧氯丙烷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东工信
[2022]34 号),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
规定。
(四)锦盛化工年产 20 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开曼能源集中供热热源站项
目无需履行节能审查手续
根据置入资产提供的项目立项文件,锦盛化工年产 20 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
于 2007 年 9 月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核发《关于同意广西田东锦盛化
工有限公司建设年产 20 万吨离子膜烧碱及配套 20 万吨聚氯乙烯树脂项目备案的
函》(桂经重工函[2007]1151 号),根据《广西田东锦盛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年产
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试生产的时间为 2009 年 4 月。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 年 11 月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
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2008 年 5 月施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
权限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节能专篇”。由于锦盛化工年产
出具的《情况说明》,由于锦盛化工年产 20 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立项备案时,
《广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尚未颁布,故锦盛化工年产 20 万吨离子膜
烧碱项目不需办理节能审查,符合当时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
的监管要求。
开曼能源集中供热热源站项目于 2009 年 11 月建成投产,根据《三门峡市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2011 年 12 月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
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备案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
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
据”。根据陕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开曼能源于 2009 年开
工建设了集中供热热源站项目,按照原《三门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实施办法》(三发改环资[2011]551 号),开曼能源集中供热热源站项目免于
节能审查。
综上,锦盛化工年产 20 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开曼能源集中供热热源站项
目无需履行节能审查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锦盛化工烧碱项目已履行或无需履行改造
升级等义务,不会影响置入资产未来生产经营。(2)拟建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已完成现阶段所需环评和能评手续的办理;(3)新途稀材和锦泽化工在建项目
已依法取得能评批复;
(4)已披露锦盛化工年产 20 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和开曼
能源集中供热热源站项目的建成投产时间,根据前述两项已建项目的备案及开
工时间,该等项目均无需履行节能审查手续。
十、
《反馈意见》之问题 13: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报告期内,1)
置入资产新增董事张水利,系厦门象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2)置入资产
新增高级管理人员王宝堂,系参股公司锦联铝材董事。2022 年 8 月,王宝堂自
置入资产离职。3)置入资产新增高级管理人员马让怀,报告期内曾在三门峡义
翔铝业有限公司、山西兆丰铝业有限公司任职。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王宝堂
和马让怀是否均系锦江集团内部培养产生。2)结合王宝堂在置入资产的职责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工、具体贡献及离职原因等,补充披露王宝堂离职对置入资产生产经营会否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3)结合置入资产最近三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比例、频率
和更换原因及影响等,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17 的相关规定和市
场可比案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化。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王宝堂非锦江集团内部培养产生,马让怀系锦江集团控股子公司三
门峡铝业内部培养产生
根据置入资产提供的书面说明、王宝堂填写的调查表,王宝堂相关职业经历
如下:2012 年 6 月至今担任芜湖绿能农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系其本人控制企业,
主要从事尿素贸易业务等);2015 年 6 月担任新疆杭锦总经理(系其本人控制企
业,主要从事氧化铝贸易业务等);2019 年 11 月担任锦江集团旗下杭锦国贸总
经理,开始负责锦江集团的贸易业务管理;2021 年 1 月王宝堂担任三门峡铝业
副总经理,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8 月王宝堂担任锦联铝材董事,该董事席位先
后由锦江集团关联方(康瑞投资、正才控股)及三门峡铝业分别推荐提名,王宝
堂本人并非锦联铝材员工,2022 年 8 月王宝堂从三门峡铝业离职后已辞任锦联
铝材董事。因此,王宝堂担任三门峡铝业副总经理,并非锦江集团内部培养产生,
而系锦江集团委派产生。
根据置入资产提供的书面说明、马让怀填写的调查表,截至 2022 年 8 月马
让怀担任三门峡铝业副总经理时,其在三门峡铝业及下属企业任职时间近 5 年。
马让怀相关职业经历如下:2010 年马让怀入职兴安化工担任副总经理,曾受兴
安化工委派于 2013 年至 2014 年短暂挂职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山西兆丰铝
业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但与上述两家公司并无正式劳动关系。2015 年 1 月
至 2018 年 7 月马让怀担任兴安化工总经理(兴安化工于 2017 年 12 月被三门峡
铝业收购),2018 年 7 月至 2022 年 8 月马让怀先后于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子公
司锦鑫化工、兴安化工担任总经理。因此,马让怀属于锦江集团控股子公司三门
峡铝业内部培养产生。
(二)王宝堂离职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王宝堂在任期间主要分管标的公司的采购销售相关业务。2022 年 8 月,因个人
职业发展考虑,王宝堂辞任了公司副总经理职位。同时,标的公司通过董事会决
议,任命马让怀为公司副总经理,接替王宝堂的工作。王宝堂离职事项预计不会
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及客户积累,在王宝堂任职标的公司之前,经营情况一直稳健良好。
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王宝堂分管的采购销售相关业务不存在对其个人的重大依赖
性。
在氧化铝行业内拥有逾 30 年的从业经验,能够快速稳健地衔接王宝堂的工作内
容。
管理部部长及主管级别员工均无离职情况。
半年月均销售数量 61.28 万吨略有增长,销售情况良好,未受到王宝堂离职的影
响。
(三)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化
最近三年内,标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人数、更换原因如下:
按照实质认定
类别 任职时间 董事、高管姓名 更换原因 变动人数
的变动人数
- - -
董事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变动 张建阳、童建中、曹 董事会成员由 3 人增加至 5
情况 丽萍、陈立根、张水 人,新增董事张建阳、张水 1 人(张水利)
至今 阳、张水利)
利 利分别由股东锦江集团、厦
门象源委派
高级 总经理:马让怀 - -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按照实质认定
类别 任职时间 董事、高管姓名 更换原因 变动人数
的变动人数
管理 2019.05- 锦江集团内部总经理轮换, 1 人(邵建
总经理:邵建祥 0人
人员 2021.01 锦江集团委派产生 祥)
变动 总经理:刘建钢; 4 人(刘建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情况 2021.01- 副总经理:杨贤民、 钢、杨贤民、
新增高级管理人员均由锦江 0人
集团委派产生
财务总监:陈立根 立根)
总经理:刘建钢;
至今 马让怀; 司内部培养 怀)
财务总监:陈立根
合计 8人 1人
上述董事、高管变动共计 8 人,其中 6 人系锦江集团委派:张建阳(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锦江集团副总经理,2018 年 1 月至今任锦江集团总经理)、
邵建祥(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锦江集团旗下河南聚匠总经理)、刘建钢
(2020 年 8 月至 2020 年 12 月在锦江集团担任企业管理中心主任)、杨贤民(2020
年 9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锦江集团人力资源总监)、王宝堂(2019 年 11 月担
任锦江集团旗下杭锦国贸总经理)、陈立根(2012 年 2 月至 2017 年 4 月担任正
才控股副总经理,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锦江集团财务总监);1 人系
标的公司内部培养:马让怀(2010 年 12 月至 2020 年 3 月先后任职于兴安化工、
锦鑫化工、三门峡铝业,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兴安化工总经理);1 人属
于按照实质认定的变化人员:张水利(现任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系标
的公司引进投资人厦门象源时委派的外部董事)。
相关规定,置入资产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化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17 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
一是最近 3 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因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
导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变动后新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人员的重大变化。”
相较于报告期初,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董事、高管合计变动人数 8 人,剔除因
原股东委派的变动人数 6 人(张建阳、邵建祥、刘建钢、杨贤民、王宝堂、陈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再剔除标的公司内部培养的变动人数 1 人(马让怀)。按照实质认定,报告
期初至今董事、高管的变动人数为 1 人(张水利),变动比例为 1/12(报告期初
至今担任董事、高管的人数合计为 12 人,包括现任和离职,剔除重复),最近三
年变动频率较低,因此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不构成重大变化。
上述计算与认定原则与市场可比案例原则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海看股份 2018 年 1 月以来,曾经及正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合计为 9 人,
(上市委会 其中卸任 3 人,新增 5 人,变动比例为 88.89%;离职高管均因工作调动或岗
议通过) 位变化,新增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内部培养产生,因此不构成人员的重大变化。
数)为 12 人,发行人历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数共 6 人,其中 3 人系
浙江正特
因发行人内部岗位调整,该人员调整前后均在发行人处任职,对发行人生产经
(001238)
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剔除前述原因变动人数,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变动人数为 3 人,因此不构成人员的重大变化。
相较报告期初,上海外服的董事累计变动 4 人(3 人系股东委派、1 人系职工
代表选举产生) 、高级管理人员累计变动 3 人(其中 2 人系内部培养产生、1
强生控股
人系董事会决定聘任) 。除股东委派或上海外服内部培养产生的情况,董事及
(600662)
高级管理人员的累计变动总人数占报告期末总人数的比例不超过 10%。因此
不构成人员的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为 10 人(不含独立董事,下同),
立新能源 变化 3 人,新增 4 名董事(含前述变化的 1 人) 、新增 2 名高级管理人员;除
(001258) 新增股东后新股东委派的 3 名董事外,其他变化的人员均为原股东委派或发行
人内部培养产生,不构成人员的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王宝堂系锦江集团委派至三门峡铝业的高
级管理人员,马让怀系三门峡铝业内部培养的高级管理人员;(2)王宝堂离职
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
答》问题 17 的相关规定和市场可比案例,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化。
十一、
《反馈意见》之问题 14: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山西武圣新
材料有限公司、平陆县中盛铝矾土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需求,报告期之前合计向
置入资产借款 2.5 亿元,李兵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
(2017)杭仲裁字第 1314 号裁决书,上述借款本金应收利息金额合计为 4,380.38
万元。因债务人和担保人均不具备清偿能力,置入资产对借款本息全部计提减值
损失,给置入资产造成经济损失合计为 29,380.38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
置入资产向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平陆县中盛铝矾土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大额
借款的背景和原因,是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两公司是否为置入资产关联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方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2)置入资产是否存在规范、有效的内控机制决议借款、
担保等事项,未来防范此类事项造成置入资产经济损失的具体举措。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2013 至 2016 年,复晟铝业向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提供资金主要
目的系获取铝土矿资源供应,已补充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前述两家公
司不是标的公司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背景和原因
(1)2013 至 2016 年,复晟铝业向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提供资金的具
体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和打款凭证,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9 月,
复晟铝业、锦平矿业(复晟铝业的全资子公司)为获得稳定的铝土矿供应,陆续
向中盛铝矾土、武圣新材料提供了合计金额 25,000.00 万元的借款,中盛铝矾土、
武圣新材料的上述款项均未按期偿还,2017 年 12 月 29 日,复晟铝业向杭州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 年 12 月 7 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2017)杭仲裁字
第 1311~1314 号裁决书,裁决中盛铝矾土、武圣新材料应偿还复晟铝业、锦平矿
业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29,380.38 万元。根据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执行裁定书(2021)晋 08 执 31~34 号,因本案被执行人中盛铝矾土、武圣新材
料、李兵名下暂无财产可执行,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由于客观上已无继续执行裁
决的可能性,标的公司已在报告期期初(即 2019 年 1 月 1 日前)对上述借款形
成的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
(2)标的公司向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提供资金系为了获得铝土矿供应
标的公司向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提供借款的主要背景和原因如下:
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两家公司系自然人李兵控制的企业。中盛铝矾土拥
有采矿权证,且实际控制人李兵在当地拥有较强的铝土矿业务资源。标的公司为
了获得稳定的铝土矿供应,故向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提供了资金。根据约定,
中盛铝矾土授权委托复晟铝业或其指定的相关单位在平陆县靳家底 9.1333 平方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里范围内由其拥有采矿证的铝矾土等矿井进行开采作业,且所开采的矿石只能
供应给复晟铝业。具体供应情况如下:
时间区间 供矿数量(吨)
合计 223,478.59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向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借款主要目的系获取稳定的
铝土矿供应,从而保障公司良好的生产经营,上述借款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程序
矾土提供资金,主要目的为获取铝土矿供应,属于经营性的资金安排,因此由时
任复晟铝业总经理决策后付款。
股东。因此,上述借款发生时标的公司并未持有复晟铝业股权,复晟铝业亦未接
受标的公司的统一管理。自复晟铝业纳入标的公司合并范围以来,标的公司已采
取申请仲裁的方式最大限度保全公司利益,并采取了具体的举措防范未来此类事
项造成标的公司经济损失。
为进一步确认上述借款事项,2021 年 1 月,标的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确认复晟铝业向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借款的议案》,对上述借
款事项进行了确认,确认上述借款的主要目的系满足复晟铝业日常经营和业务发
展需要,属于经营性的资金安排,未实质损害标的公司或其股东利益。
他利益关系
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不是标的公司关联方,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
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武圣新材料的基本情况
武圣新材料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007624601425
成立时间 2004.06.02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兵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地址 山西省平陆县圣人涧镇东延村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氢氧化铝及氢氧化铝制品深加工。
营业期限 2004.06.02 至 2024.06.02
武圣新材料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00 100.00
武圣新材料的主要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2)中盛铝矾土的基本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盛铝矾土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平陆县中盛铝矾土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29MA0H3FG1XD
成立时间 2001.08.23
注册资本 10,7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7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瑞刚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平陆县圣人涧镇东延村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勘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经营范围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
矿物洗选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1.08.23 至无固定期限
中盛铝矾土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700.00 100.00
中盛铝矾土的主要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3)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不属于标的公司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关联方认定的规定,
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与置入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相互投资、
董监高交叉任职、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其与置入资产不存在其他利
益关系,不是标的公司关联方。
(二)标的公司已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内控机制决议借款、担保等事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并采取了具体的举措防范未来此类事项造成标的公司经济损失
自 2020 年三门峡铝业筹划独立上市以来,三门峡铝业引入了外部投资者股
东,同时外部投资者股东厦门象源向三门峡铝业董事会委派了董事张水利,进一
步加强了标的公司经营决策的内部监督,优化公司治理水平。
标的公司已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要求,已经建立健全了股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标的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司章
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决策及控制制度,对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与审批权限、对外担保决策权限与披露等行为予以规范。
标的公司已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办法》
《备用金和借款管理制
度》等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货币资金支付流程进行严格的控制,对资金管理一
般原则与使用办法、资金日常管理组织、职能、资金收支管理及调拨等事项予以
了规范。
标的公司已建立规范、有效的内控机制决议借款、担保等事项,根据三门峡
铝业《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行使下列职权:……(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处置资
产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十三)审议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事项;……”。第二十六条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金额占公司净资
产 30%以下的事项,以及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金额占公司净资产 30%以下且
绝对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壹仟万)以上的事项;……”。
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涉及借款、担保事项时,均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判断是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否应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为防范标的公司因违规借款、担保等事项造成标的公司经济损失,标的公司
控股股东锦江集团、实际控制人钭正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违规借
款和担保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
要求三门峡铝业违法违规提供借款、担保等损害三门峡铝业利益的事项。
铝业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侵占三门峡铝业的资金、资产或
要求三门峡铝业违法违规提供借款、担保等。
铝业的利益;本企业/本人作为三门峡铝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将依法督促三门峡铝业合法合规经营,避免违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等。
因本企业/本人原因违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等给三门峡铝业造成经济损失,本
企业/本人将全额赔偿上述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标的公司向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借款
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上述借款具有商业合理性;标的公司向武圣新材料、武
圣新材料借款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2)武圣新材料、中盛铝矾土不是标的公
司关联方,其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3)标的公司已建立规范、有
效的内控机制决议借款、担保等事项,为防范标的公司因违规借款、担保等事
项造成标的公司经济损失,标的公司已采取了具体有效的规范措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相关承诺。
十二、《反馈意见》之问题 15: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杭州曼
联系置入资产的员工持股平台,共有 45 名合伙人,其中 23 人不属于置入资产内
部员工。2)发生合伙人离职、死亡等特定情形时,合伙人可转让合伙份额或退
伙。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员工持股平台内半数人员不属于置入资产员工的原
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解答》问题 24 的相关规定。2)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权益转让或退伙情形时,
有权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主体范围,以及关于锁定期的具体安排。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安排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不违
反法律法规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4 的相关规定。
杭州曼联共有 45 名合伙人,其中部分人士不属于标的公司内部员工,相关
安排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1)杭州曼联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方式为,通过购买锦江集团全资子公司
锦江投资持有的三门峡铝业股权,该等股权取得方式并未损害三门峡铝业及其股
东的权益。
(2)锦江集团作为一家民营非上市企业,法律并未限制其进行股权激励的
对象范围,在不影响控制权,亦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锦江集团和三门峡铝业可以对具备合理商业逻辑的对象进行激励。
(3)锦江投资(系锦江集团全资子公司)向杭州曼联转让股权时,杭州曼
联的合伙人包含有非三门峡铝业员工(为锦江集团员工),系该部分员工历史上
曾对锦江集团除三门峡铝业以外业务的发展作出过贡献,为了体现锦江集团对该
等员工的认可及激励,因此通过安排在杭州曼联持股实现对其过往贡献的肯定,
具备合理性。
同时,根据上述非置入资产员工的确认,其所持持股平台份额均为其真实持
有,不存在股份代持、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安排。
综上,员工持股平台内半数人员不属于置入资产员工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不
当利益输送。
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为防止发行人利用员工持股计划
规避二百人问题,2020 年 6 月,中国证监会颁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并
在问题 24 中进一步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满足的要求以及员工持股计划计算
股东人数的原则,“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
公司员工构成……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 2020 年 3 月 1 日之前)设立的员
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
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杭州曼联在
计算股东人数时并未按照 1 名股东计算,而系按照合伙人人数即 45 名股东计算
(照此计算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因此,杭州曼联半数人员不属于置入资产
员工,并未违反《证券法》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4 的相关规定。
同时参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4 的规定,置入资产员工持股平
台符合该等规定,具体如下: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4 置入资产员工持股平台的相关情况
办法》及《合伙协议》,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遵
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 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
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加入员工持股平台;
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2、2021 年 9 月 26 日,三门峡铝业股东会通过决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 议,同意锦江投资将其持有的三门峡铝业 6.60%股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权(对应出资额 26,187.9172 万元)以 39,600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杭州曼联。锦江投资与杭州曼联签署
《出资转让协议》。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
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 1、杭州曼联的合伙人间接持有置入资产股权,与
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 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
投资者合法权益。 担,不存在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 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2、杭州曼联的合伙人均以现金出资,不存在以技
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 术成果出资的情形,且杭州曼联的合伙人均已经实
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 际支付对价。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 1、杭州曼联系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相关员工
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 签署的《合伙人持股管理办法》《合伙协议》约定
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 了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置入资产股
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 权的管理机制;
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 2、杭州曼联的已离职员工均已按照《合伙人持股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 管理办法》 《合伙协议》的规定处置股份权益;截
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出现员工持股平台
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 的员工因退休、死亡的原因离开公司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4 置入资产员工持股平台的相关情况
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
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员工持股平台的
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人员离职后的
人员构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
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综上,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安排不违反法律法规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问题 24 的相关规定。
(二)杭州曼联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权益转让或退伙情形时,有权取
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主体范围,以及关于锁定期的具体安排。
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主体范围
根据杭州曼联《合伙人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权
益转让或退伙情形时,有权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主体范围为锦江集团或者三
门峡铝业指定人员。其中归属于三门峡铝业的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或退伙由三
门峡铝业指定受让人,其他人员合伙权益转让或退伙由锦江集团指定受让人。
根据杭州曼联《合伙人持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三门峡铝业
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实现上市(以下简称‘合格上市’)前及合格上市后、锁定期
满前,除本办法第三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持股人员自愿锁定其所
持有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不得对外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设置任何第三
方权益,亦不得指示持股平台出售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股票。”
杭州曼联合伙人杨贤民等 45 人同时承诺:
“一、本人认可杭州曼联作出的关于通过本次重组取得上市公司对价股份锁
定期安排承诺。
二、本人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人持有的杭州曼联的合伙份额锁定
期与杭州曼联因本次重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保持一致;在杭州曼联因本
次重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间,本人所持杭州曼联的合伙份额不转让。
三、本人作为杭州曼联合伙人,在杭州曼联因本次重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锁定期间内,不会为其他合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签署相关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等。”
根据三门峡铝业、锦江集团、杭州曼联及其全体合伙人共同出具的《承诺函》,
“当发生《合伙协议》或《合伙人持股管理办法》约定的合伙权益转让或退伙情
形时,三门峡铝业、锦江集团、杭州曼联及其合伙人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候选合
伙人接受并承继原合伙人作出的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期承诺,否则三门峡铝
业、锦江集团应当拒绝将其列为取得杭州曼联合伙份额的指定人员,杭州曼联原
合伙人亦不得将杭州曼联合伙份额转让予候选合伙人,同时杭州曼联不得为其办
理转让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杭州曼联的人员安排具体合理性,不存在
不当利益输送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4 的相
关规定;(2)杭州曼联中归属于三门峡铝业的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或退伙由
三门峡铝业指定受让人,其他人员合伙权益转让或退伙由锦江集团指定受让人。
三门峡铝业、锦江集团、杭州曼联及其全体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函》,确保候选
合伙人接受并承继原合伙人作出的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期承诺。
十三、《反馈意见》之问题 16: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甘肃东
兴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铝业)、福州鼓楼区海峡合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峡基金)、湖南财信精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湖南财信)、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基金)、洛阳
前海科创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前海)、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原前海)之间存在投资人或间接投资人重叠的情况。2)前
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但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3)
东兴铝业、湖南财信和海峡基金同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之间不具有关
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请你公司:1)结合市场可比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认
定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之间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及合理
性。2)结合前述六个主体的控制权归属、投资者重合情况及重合投资者对各主
体投资决策影响等情况,补充披露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认定是否
准确、完整。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但不具有一致
行动关系
前海基金、洛阳前海、中原前海的基金管理人均为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且其普通合伙人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况,三者具有关联关系,但不构成一致行
动关系,具体原因如下:
行使股东权利方面均有重要不同,不构成一致行动
(1)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在实际控制和决策机制方面存在较大
差异,各自独立决策,相互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前海基金《合伙协议》第十八条约定,特殊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
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普通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半数以上同
意。具体投资项目决策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前海基
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机构,前海基金投委会委员由 20 名常任委员(由普通合
伙人委派)及 21 名非常任委员(由有限合伙人委派)组成,其中常任委员的表
决权重固定为 60%,非常任委员的表决权重根据其出席比重确定,投委会的投资
表决事项,由出席会议有投票权的委员 2/3 以上(含)表决权重通过,但投委会
主席对投资表决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洛阳前海《合伙协议》约定,洛阳前海投委会委员席位为 7 位,其中普通合
伙人委派 5 席,有限合伙人委派 2 席。投委会设主席一名,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
委员担任,主席有权独立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对决议事项有一票否决
权。投委会的投资表决事项,由出席会议有投票权的委员 2/3 以上(含)表决权
通过。
中原前海《合伙协议》第十七条约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
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具体项目决
策方面,中原前海投委会由 8 名常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及 9 名非常任委
员(由认缴出资累计达到 2 亿元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委派)组成。其中常任委员
的表决权重为 60%,非常任委员的表决权重为 40%。投委会的投资表决事项,
由出席会议的有投票权的委员 2/3 以上(含)表决权重通过,但投委会主任或副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任对投资表决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综上,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投委会投资决策委员及程序各自独立,
其包括投资于标的公司在内的对外投资均系其依照自主投资决策而进行。
(2)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的有限合伙人差异较大,有限合伙人
之间投资诉求和目的差异较大,相互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各自之间的合伙人均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
各自反映和代表不同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在投资项目选择上存在不同的偏好。持
有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 5%以上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情况如下:
①持有前海基金 5%以上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
珠海横琴富华金盛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富华金灿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中科鼎鑫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900,000.00 31.56
②持有洛阳前海 5%以上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洛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
③持有中原前海 5%以上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北京中移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有限公司
河南农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郑州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
金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460,000.00 81.58
(3)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均独立决策,相互
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均依照置入资产章程规定按其各自持股比例
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其仅为置入资产的部分权益持有人,与置入资产
其他股东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异。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作为置入资
产股东,在参与置入资产的经营决策中,均独立行使表决权和决策权,各自或单
独委派股东代表出席会议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在股东会上按各自意愿表示投票表
决,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征求决策意见或其他可能导致被认定为一致行动
的情形。
(4)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已出具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
根据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出具的承诺,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
原前海相互之间机构独立,独立行使表决权,且在行使股东权利方面具有独立性,
在本次交易前不存在通过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承诺或其他安排,以谋求
共同扩大对三门峡铝业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相互达
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三门
峡铝业及/或上市公司表决权。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不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定为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市场可比案例中股东/间接股东虽然具有关联性,但由于股东均独立决策,
在行使股东权利方面具有独立性等,因此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基本情况
股东前海基金与股东中原前海的管理人均为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前海基金与中原前海有共同的有限合伙人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
深圳精智达技术
限公司,但不认定前海基金与中原前海构成一致行动人。具体分析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科
前海基金与中原前海出资人结构独立并代表不同出资人利益独立进行
创板审核中)
日常经营及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机构和决策流程独立、执行管理团队独
立。
股东浙物暾澜的普通合伙人物产暾澜与股东杭州祥澜的普通合伙人杭
州美鼎同为杭州暾澜控股的企业,但不认定浙物暾澜与杭州祥澜构成一
天山铝业 致行动人,具体分析如下:
(002532.SZ) 浙物暾澜和杭州祥澜的有限合伙人完全不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重大事项不具有决定权、相互之间未签订一致行动协
议或类似安排。
股东珠海众泓和股东珠海众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石梁,但不认定珠
海众泓和珠海众泰构成一致行动人,具体分析如下:
东方中科
石梁作为珠海众诚、珠海众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会议表决时仅
(002819.SZ)
拥有 1 张表决票,不能实际控制珠海众诚、珠海众泓或对珠海众诚、
珠海众泓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股东国家产业基金为股东上海装备的有限合伙人并占据其投委会 2/5 的
席位,曾持有上海装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装备有限 21%出资额,但不认
定国家产业基金与上海装备构成一致行动人,具体分析如下:
长川科技
上海装备对外投资需经投委会 4/5 或以上同意、国家产业基金不能实际
(300604.SZ)
控制上海装备,两者对本次交易分别进行了自主决策,国家产业基金退
出装备有限是为了满足私募备案监管机构的政策要求,双方不存在其他
特殊利益安排。
综上,前海基金、洛阳前海、中原前海基于实际控制、决策机制、投资者构
成、行使股东权利方面等的独立性,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前海基金、洛阳前海
和中原前海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有合理性。
(二)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准确、完整
致行动关系
东兴铝业实际控制人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信金融
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金融”)直接持有东兴铝业 30.1942%的股权。
前海基金的间接权益持有人建信金融持有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东兴铝业实际控制人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前海基金
任一合伙人均无法单方控制前海基金,建信金融间接持有前海基金的份额极低,
对前海基金的影响有限。
综上所述,东兴铝业、前海基金虽然存在着直接/间接权益人建信基金重合
的情况,但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致行动关系
湖南财信的间接权益持有人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财务开发”)持有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海峡基金的间接权益持有人浙江财务开发持有情况如下:
湖南财信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峡基金任一合伙人均无
法单方控制前海基金,浙江财务开发间接持有湖南财信、海峡基金的份额极低,
对湖南财信、海峡基金的影响有限。
综上所述,湖南财信、海峡基金存在间接权益人浙江财务开发重合的情形,
但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湖南财信的间接权益持有人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原投资”)持有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洛阳前海的间接权益持有人中原投资持有情况如下:
中原前海的间接权益持有人中原投资持有情况如下:
湖南财信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洛阳前海由前海方舟(洛
阳)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单方控制,中原投资为湖南财信、洛阳前海
的有限合伙人上层投资人,对湖南财信、洛阳前海的影响较小;中原前海任一合
伙人均无法单方控制中原前海,中原投资间接持有中原前海的份额极低,对中原
前海的影响有限。
综上所述,中原前海、洛阳前海、湖南财信虽然存在间接权益人中原投资重
合的情况,但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致行动关系
前海基金的间接权益持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
行”)持有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海峡基金的间接权益持有人农业银行持有情况如下:
前海基金任一合伙人均无法单方控制前海基金,海峡基金任一合伙人均无法
单方控制前海基金,农业银行间接持有前海基金、海峡基金的份额极低,对前海
基金、海峡基金的影响有限。
综上,前海基金、海峡基金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系,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如前文所述,前海基金、中原前海及洛阳前海具有关联关系,但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前海基金、中原前海及洛阳前海存在上层投资人重合不影响前述认定。
综上所述,除前海基金、洛阳前海、中原前海存在关联关系外,东兴铝业、
湖南财信、海峡基金、前海基金、洛阳前海、中原前海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或一致行动关系,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准确、完整。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前海基金、洛阳前海、中原前海基于实际控制
和决策机制、投资者构成、行使股东权利方面等的独立性,不构成一致行动关
系,前海基金、洛阳前海和中原前海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有合理性;(2)
除前海基金、洛阳前海、中原前海存在关联关系外,东兴铝业、湖南财信、海
峡基金、前海基金、洛阳前海、中原前海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关系,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准确、完整。
十四、《反馈意见》之问题 17: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河南五
门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门沟矿业)由置入资产和海南天宇经贸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天宇)各出资 50%设立,合资目的主要为获取河南省三门峡
市陕州区五门沟地区的铝土矿探矿权。根据合营安排,该处探矿权由置入资产作
为权利人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后续由五门沟矿业作为开采方进行开采,所开采
的铝土矿全部供给置入资产。2)截至报告期末,置入资产存在对五门沟矿业的
其他应付款 7,577.79 万元,系五门沟矿业将目前两股东实缴出资提供给置入资产
办理矿权手续的费用,后续置入资产将根据五门沟矿业供矿的质量、数量等情况,
将该款项归还五门沟矿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五门沟矿业探矿权手续的办
理进展,置入资产尚需履行的义务以及办理相关手续预计缴纳的费用,本次交易
评估作价是否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2)置入资产同海南天宇合作开发铝土矿的
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未来供矿具体安
排、置入资产对五门沟矿业或海南天宇还款付息(如有)具体情况等,合营事项
是否存在损害置入资产利益的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三门峡铝业已取得五门沟铝土矿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尚需办
理采矿许可证及登记手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三门峡铝业已与河南自然资源厅签订《探矿
权出让合同》,并支付探矿权费后取得了五门沟铝土矿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正在对五门沟铝土矿进行勘探,《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许可证》(证号:T4100002020123040056033),勘查项目名称为河南省陕州区王
家后乡五门沟铝土矿勘探,图幅号为 I49E008014,勘查面积为 5.2286 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
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因此,置入资产尚需办
理五门沟铝土矿的采矿许可证及登记手续。
根据置入资产提供的说明,标的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预计的费用主要为两项:
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需根据最终探明的储量及届时有关部门的规定支
付,暂无法预估金额。
(二)标的公司同海南天宇合作开发铝土矿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
作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未来供矿具体安排、标的公司对五门沟矿
业或海南天宇还款付息(如有)具体情况等,合营事项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利
益的风险
由于铝土矿的前期勘探、矿权证获取及开采准备工作的周期较长、资金投入
大。因此标的公司引入合作方海南天宇,约定双方合作获取并开发该处铝土矿。
具体合作形式为双方成立合资公司五门沟矿业,并按照 50%:50%比例向五门沟
矿业履行出资义务。五门沟矿业实际办理铝土矿矿权、实际开采该铝土矿,并承
担该等所有成本费用。五门沟矿业开采出来的铝土矿全部供应给标的公司,并实
现收益。标的公司同海南天宇按照 50%:50%比例享有股东利益。
根据当地政府规定,仅氧化铝生产企业可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后续将
探矿权和采矿权办理在标的公司名下,但由五门沟矿业实际承担资金支出。具体
操作层面安排为:
(1)办理该等矿权相关支出需要实际支付时,先由五门沟矿业
向标的公司付款(形成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项下应付五门沟矿业),再由标的公
司向政府、勘探单位支付相关款项(形成标的公司的无形资产或费用)。(2)标
的公司获得采矿权登记并开始实际开采时,委托五门沟矿业实施开采,五门沟矿
业承担土地平整、购买开采设备等支出,并负责将铝土矿送至标的公司生产工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内,标的公司再向五门沟矿业支付相关开采费或劳务费。
(3)待标的公司工厂实
际接收到铝土矿时,标的公司将根据铝土矿的质量、数量等情况,并结合矿权摊
销情况,将该等资金偿还给五门沟矿业(冲销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项下应付五门
沟矿业的款项)。目前实施到上述第(1)步;铝土矿勘探过程中时间不确定性较
大,预估在未来 5 年内可能实施第(2)步和第(3)步。
标的公司引入合作方,减少前期自有资金的投入,控制了投入资金未获得矿
权的风险。海南天宇承担了前期投入未能获益的风险,但如该矿产开采顺利,则
可获取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回报,因此与标的公司合作。
违约责任、未来供矿具体安排、还款付息(如有)的具体情况
标的公司与海南天宇合作开发铝土矿的具体安排如下:
合作期限 未明确约定合作期限
标的公司权利与义务 履行股东权利及义务,认缴出资 50%,目前已实缴 4,100 万元。
海南天宇权利与义务 履行股东权利及义务,认缴出资 50%,目前已实缴 4,100 万元。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欠缴出资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违约责任 2.双方确保合资公司的出资额款项专门用于支付五门沟矿权出让金及
后续开发投入,如因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给付出让金迟延的,则该违
约方应承担迟延支付而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未来供矿具体安排 相关铝土矿全部供给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将根据五门沟矿业后续供矿的质量、数量等情况,将该部分款
标的公司对五门沟矿 项(包含后续办理矿权过程中所需支出)归还给五门沟矿业,预估在未
业还款付息(如有)具 来 5 年内可能实施。目前勘探正在进行中,距离实际供矿预计尚需较长
体情况 时间,因此标的公司与海南天宇归还该等款项的细节仍在进一步协商
中。
如前文所述,标的公司与海南天宇基于各自优势合作开发铝土矿,具有商业
合理性;该处探矿权办理在标的公司名下,未来铝土矿仅供给标的公司,合营事
项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标的公司已取得五门沟铝土矿的《矿产资
源勘查许可证》,探矿工作在有效期内持续进行中,尚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及登记
手续,探矿阶段的勘探费用则需要根据实际支出进行支付,而采矿权出让收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则需根据最终探明的储量及届时有关部门的规定支付,因此预计费用暂无法明
确估计;(2)标的公司与海南天宇基于各自优势合作开发铝土矿,具有商业合
理性;该处探矿权办理在标的公司名下,未来铝土矿仅供给标的公司,合营事
项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风险。
十五、《反馈意见》之问题 18: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2021 年 8
月 26 日,深圳证监局对锦江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和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锦江集团被出具警示函的具
体原因、涉案事项、案件处理结果及锦江集团须履行义务(如有),相关事项会
否对本次重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会否影响锦江集团的收购人资格。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一)锦江集团被出具警示函的具体原因、涉案事项、案件处理结果及锦
江集团须履行义务(如有)
根据深圳证监局 2021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对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5 号),锦江集团被出具警示函的具体原因和涉案事
项如下: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系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联控股”,证券代码:000036)的控股股东。锦江集团、河南富
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富鑫”)、康瑞投资在持有华联集团股权的部
分时段,通过相关安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华联集团 53.69%股权。因
锦江集团、河南富鑫、康瑞投资未如实向华联集团及上市公司告知上述情况,导
致上市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实。
锦江集团、河南富鑫、康瑞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锦江集团、河南富鑫、康瑞投
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鑫投资有限
公司、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本次警示函不涉及
锦江集团须履行的义务,在出具警示函后,不存在其他进一步的处理结果。
截至 2021 年 7 月,锦江集团已不再持有华联集团任何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和杭州金研海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就以 55 亿
元为对价整体收购华联集团 53.6866%股权事宜达成一致。后经方案调整,实际
实施的情况如下:
有华联集团 16.7117%股权,在此基础上,2021 年 4 月,河南富鑫受让康瑞投资
持有的华联集团 10.2196%股权,2021 年 7 月,河南富鑫受让锦江集团持有的华
联集团 26.7552%股权。因此 2021 年 7 月后,金研海蓝持有河南富鑫 100%的股
权,河南富鑫合计持有华联集团 53.6866%的股权,锦江集团不再持有华联集团
任何股权。
(二)锦江集团被出具警示函不会对本次重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
响锦江集团的收购人资格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
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
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锦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涉诉、仲裁、处罚及诚信情况的
承诺》及《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
u.court.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
un/)、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等网站查询,锦江集团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1)锦江集团被出具警示函不构成“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
重大违法行为”和“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①锦江集团未如实告知信息行为不属于存在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
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证监发
〔2002〕31 号)的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虽构成违法但
依法不予处罚,应当采取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由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
会的《审理意见》交由有关部室处理。
综上,因采取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故锦江集团未如实告知信息行
为而受到的监管措施情形不属于存在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②锦江集团未如实告知信息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警示函的内容,深圳证监局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九条对锦江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三)
出具警示函;……”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上
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
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锦江集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
禁入的措施,仅被出具警示函,因此,锦江集团未如实告知信息行为不属于《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警告、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节严重情形。
③锦江集团未如实告知信息行为不属于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
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
惩戒,重点包括:A.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
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
失信行为;……D.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
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综上,锦江集团未如实告知信息行为不属于前述任一行为,不属于严重的证券市
场失信行为。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
有下列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体,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进行专项公示:(一)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虚假披露信息、非
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六)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应
强烈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情形。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专项公示期为一年,自公示
之 日 起 算 。” 经 登 录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违 法 失 信 信 息 公 开 查 询 平 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锦江集团未被列入该平台。
(2)锦江集团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锦江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锦江集团不存在负有数额
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锦江集团被出具警示函不会影响锦江集团的收购人资格。
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锦江集团不存在须履行的义
务。如前文所述,锦江集团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 35 号令)第
六条规定的收购人资格。因此,锦江集团被出具警示函不会对本次重组造成重大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锦江集团曾因未如实告知信息行为被深圳证监
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前述事项不会对本次重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影响锦江集团的收购人资格。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一、本次交易各方主体资格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的出资人主要发生如下变化:
根据前海基金的合伙协议,前海基金有限合伙人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其
持有的前海基金 1.05%合伙份额转让予新兴际华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与新兴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同属于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
新增附条件生效的重组协议如下:
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的利润补偿期间、
承诺净利润数、实际净利润数及其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的确定、补偿数额的计算
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
(一)置出资产的主要情况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取得如下
专利权: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类别
一种高纯银锭中硝酸不溶物含 发明
量的检测方法 专利
一种银碳化钨电接触材料制备 发明
方法 专利
一种银氧化锌片状电触头及其 发明
制备方法 专利
一种平行纤维强化银石墨带状 发明
触头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类别
基于纳米银线改性和 3D 梯度
发明
专利
材料的方法及其产品
一种银氧化锡角料电解除杂和 发明
再利用的方法 专利
一种铜石墨废料回收再利用的 发明
方法 专利
一种银石墨废料回收和再利用 发明
的方法 专利
一种从银镍合金铜基铆钉废料 发明
中选择性分离回收银的方法 专利
一种工业用插头插座触头组件 发明
的焊接方法 专利
一种用于降低铆钉电触头接触 发明
电阻的保护剂及表面处理方法 专利
侧面具有连续纯银层的银石墨 发明
电触头的制备方法 专利
一种侧面具有连续脱碳层的银 发明
镍石墨电触头的制备方法 专利
一种大规格双电源转换开关触 发明
头组件的焊接方法 专利
基于自发热氧化工艺的银氧化
发明
专利
产品
基于发泡熔渗工艺制备 Ag 基
发明
专利
品
一种含有特定添加物的银碳化 发明
钨石墨触头材料 专利
一种银镍电接触材料及其制备 发明
方法 专利
一种高弥散度银钼电触头材料 发明
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
一种双向双伸输送机构、机器 实用
人 新型
实用
新型
实用
新型
实用
新型
实用
新型
实用
新型
实用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类别
实用
新型
实用
新型
实用
新型
实用
新型
实用
新型
一种抓取放置机构、柔性供料 实用
器 新型
实用
新型
实用
新型
实用
新型
实用
新型
一种微型断路器开关触头组件 实用
焊接剪切力检测装置 新型
一种塑壳断路器静触头组件的 实用
焊接装置 新型
实用
新型
根据《福达合金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福达合金母公司主要
资产抵押、质押情况如下: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万元)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3056.28 证券账户资金
(二)对外担保及诉讼仲裁
根据《福达合金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福达合金不存在对外
担保情形,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或潜在纠纷情况。
四、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
(一)三门峡铝业的资质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的资质变化情况如下:
(编号:
J12281 号)有效期已届满,兴安化工办理并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
(晋市)FM 安许证字[2022]J1072 号),有效期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
兴安化工正在办理新的取水许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的许可取水
已通过专家评审,但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申报材料暂无法递交山西省水利厅
审批。
(二)主营业务
根据《三门峡铝业审计报告》,报告期内三门峡铝业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
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7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1,318,178.52 2,054,257.96 1,895,812.75 2,400,866.83
营业收入 1,408,585.41 2,198,654.65 1,989,246.04 2,476,451.13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3.58% 93.43% 95.30% 96.95%
(三)三门峡铝业的对外投资
根据三门峡铝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三门峡铝业对外投资企业变化情况如下:
为“一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生产、经销:氢氧化铝、化工级 4A 沸石、
氧化铝;经销:铝锭、铝镁锭及其制品;销售:贵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青岭”变更为“李 强”。
万元变更为 700 万元。
锦盛化工以人民币 6,190 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广西联储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
锦盛化工分别与广西联储化工有限公司原股东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中储
能材料有限公司、广西丰汇冠乾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
了 6,190 万元股权转让款。2022 年 9 月 26 日,广西联储化工有限公司办理完毕
前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广西联储化工有限公司成为锦盛化工的全资
子公司。
锦链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马让
怀,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111 号 1201 室-3,经营范围为“一
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矿石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
属材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
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通信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
筑装饰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
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国内贸易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 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长期。
(四)三门峡铝业的主要资产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三门峡铝业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三门峡铝业主
要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杭州分公司原租赁的锦江大厦 9 层、12 层房屋租赁期限已届满,各方签署
了新的租赁合同并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地址 总租金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m?)
杭州市拱墅区湖
绿能(杭 杭州市拱墅区湖
州)企业 墅南路 111 号锦 185 万 2022.10.1-
管理有限 江 大 厦 12 层 元 2024.9.30
公司 1201 室
三门峡铝业原持有河南省陕州区王家后乡滹沱铝土矿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证 》。 现 已 取 得 河 南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核 发 的 《 采 矿 许 可 证 》( 编 号 :
C4100002022063111000038),矿石名称为三门峡铝业河南省陕州区王家后乡滹沱
铝土矿,开采矿种为 320009,开采面积为 1.3551 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地下开
采,有效期自 2022 年 6 月 6 日至 2032 年 6 月 6 日。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该
项采矿权的账面价值为 5,700 万元。
三门峡铝业赤泥及循环母液系统回收粗钾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了能评和环
评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业(三门峡)有限公司赤泥及循环母液系统回收粗钾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批复》
(三高新区审[2022]5 号),原则同意按照《报告表》进行项目建设。
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赤泥及循环母液系统回收粗钾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
的审查意见》(三示发改[2022]34 号),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财产权利限制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三门峡铝业新增主要财产权利限
制情况如下:
序 担保主债权
抵/质押物 抵/质押人 抵/质押权人 主债权期限
号 (万元)
产权证号为桂(2021)田东县
处房产
广西北部湾银行
产权证号为桂(2020)田东县 股份有限公司南 100,000
不 动 产 权 第 0010539 号 、 宁市邕宁支行
处房产
(六)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三门峡铝业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三门峡铝业经
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1)三门峡铝业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签订的金
额为 10,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签订的金额为 24,840 万元的跨境融贸贷业务合同、锦盛化工原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签订的两笔金额均为 20,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锦盛化工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签订的金额
为 120,000 万元的还款协议均已履行完毕。
(2)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三门峡铝业及其子公司新增
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借款
贷款方 合同名称 贷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方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借款
贷款方 合同名称 贷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方
钭正刚、尉雪凤、
三门 华夏银行股
流动资金 2022.5.17- 锦江集团、正才控
借款合同 2023.5.17 股提供最高额保证
业 郑州分行
担保
中国建设银
三门 人民币流
行股份有限 2022.6.28-
公司三门峡 2023.6.28
业 款合同 钭正刚、尉雪凤、
分行
锦江集团、兴安化
工提供最高额保证
中国建设银 担保
三门 人民币流
行股份有限 2022.7.12-
公司三门峡 2023.7.12
业 款合同
分行
中国工商银
三门
行股份有限 流动资金 2022.5-
公司三门峡 借款合同 2023.5
业 钭正刚、尉雪凤、
陕州支行
锦江集团、兴安化
工提供最高额保证
中国工商银 担保
三门
行股份有限 流动资金 2022.6-
公司三门峡 借款合同 2023.6
业
陕州支行
中国农业银
锦盛 行股份有限 流动资金 2022.6.9- 正才控股提供连带
化工 公司田东县 借款合同 2023.6.8 责任担保
支行
中国农业银
锦盛 行股份有限 流动资金 2022.7.15- 正才控股提供连带
化工 公司田东县 借款合同 2023.7.14 责任担保
支行
广西北部湾 高额保证担保;
锦鑫 银行股份有 固定资产 2022.5-
化工 限公司南宁 借款合同 2029.5
市邕宁支行 化工提供最高额抵
押担保。
锦盛化工原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为 10,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开曼能源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物转让
价款为 10,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均已履行完毕。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三门峡铝业与报告期末前十大供应商(合并口径)
正在履行的主要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名称及编号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铝矾土矿石采购合同
三门峡锦江矿 2022.5.1-
业有限公司 2022.7.30
C220509004)
陕西有色榆林 《煤炭年度购销合同》 (Y 2021.12.26-
煤业有限公司 SMYC-2022-06) 2022.12.25
厦门象屿铝晟 2022.1-
(HJLS) 铝土矿
有限公司 2023.1
昊华宇航化工 《液碱采购合同》(11040 2022.7.1-
有限责任公司 00DCL220630004) 2022.7.31
昊华宇航化工 《液碱采购合同》 (17010 2022.7.1-
有限责任公司 10DCL220629017) 2022.7.31
陕西北元化工
《液碱采购合同》 (12040 2022.1.1-
公司
深圳宏桥供应 《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让
司 HZRJ210928-ZR)
《工业盐(潮盐)购销合
云南省盐业有 2022.1.1-
限公司 2022.12.31
B-16-010)
河南联创化工 《液碱采购合同》(11040 2022.7.1-
有限公司 00DCL220630007) 2022.7.31
《氧化铝买卖合同》(GX 2021.12.30-
LZ-ZJAX2022) 2022.12.31
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三门峡铝业与报告期末前十大客户(合并口径)正
在履行的主要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名称及编号 交易标的 履行期限
号
厦门象屿铝晟有限
《氧化铝长约买卖合同》 2022.1-
(LSZC202201GH) 2022.12
集团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名称及编号 交易标的 履行期限
号
公司 (AX-ZFNY-20220712) 2022.7.31
厦门振丰能源有限 《氧化铝现货买卖合同》 2022.6.23-
公司 (AX-ZFNY-20220623) 2022.7.31
酒泉钢铁(集团)有 《氧化铝年度购销合同》 2022.2.1-
限责任公司 (JGJT-ZJAX-2022-01) 2022.12.31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
物流有限公司、特变 《补充协议》 (TBWL-AX- 2021.11.1-
电工国际物流(天 CG-20211025-BC01) 2022.12.31
津)有限公司
《氧化铝买卖合同之补充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 2022.1-
有限公司 2022.12
中信金属宁波能源 《氧化铝买卖合同》 (ZJA 2022.1.1-
有限公司 X-ZXJS2022) 2022.12.31
浙江恒基供应链管 《氧化铝长期销售合同》 2021.12.26-
理有限公司 (ZJAX-ZJHJ2022) 2022.12.25
《2022 年氧化铝购销合
陕西美鑫产业投资 2021.12.25-
有限公司 2022.12.24
河南磊源铝业有限 《氧化铝长期销售合同》 2021.12.25-
公司 (ZJAX-HNLY2022) 2022.12.24
陕西有色榆林新材
《氧化铝购销协议》(YS 2021.12.26-
XC2022GXLYF002) 2022.12.25
司
《氧化铝长期买卖合同》
内蒙古锦联铝材有 2022.3.26-
限公司 2022.8.31
三门峡浙金瑞吉供 《氧化铝长期买卖合同》 2022.3.1-
应链有限公司 (ZJAX-ZJRJ-20220301) 2022.9.21
(1)2022 年 6 月 6 日,锦鑫化工与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
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终止协议》,鉴于
锦鑫化工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了新的《施工合
同》,各方同意终止锦鑫化工与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此前签署的《设
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三门峡铝业新增正在履行的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主要重大建设施工相关合同如下:
序 发包方/
承包方/销售方 合同名称及编号 承包范围/交易标的
号 采购方
热电站改造项目中的石灰石-石膏湿法
浙江天蓝环保技 烟气脱硫顶和湿式电除尘器及布袋除
术股份有限公司 尘器系统装置的设计、设备制造、供货、
安装、调试、运行、环保验收等
中国有色金属工
项目(全厂桩基工程)设计图纸中全厂
桩基工程
研究院有限公司
低温矿棚大棚封闭项目的设计和设备
山西明一建设有 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等以及工程系
限公司 统内所有材料辅助件电气、仪表以及安
装中所需的材料
根据《三门峡铝业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三门峡铝业账龄超
过一年的其他应付款合计为 7,281.17 万元,主要为应付五门沟矿业。
(七)税务与财政补贴
根据《三门峡铝业审计报告》和三门峡铝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三门峡铝业及
其下属公司在 2022 年 1-7 月内获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补贴金额
主体 项目 依据文件
号 (元)
《关于下达市住建局城市基础设
热源、管网及配套
设施建设及维护
财预〔2021〕444 号)
《关于下达 2013 年第一批自治区
环保设施提标及清
洁生产改造
知》(东财字〔2013〕76 号)
《关于转发下达生态文明建设专
锅炉燃烧系统节能 项 2020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技术改造 (第二批)的通知》 (三发改投资
〔2020〕219 号)
《关于下达 2020 年新动能专项资
〔2020〕162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补贴金额
主体 项目 依据文件
号 (元)
《关于下达 2020 年中央财政大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 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
资金 境整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孝财建
二〔2020〕54 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节能减排中央基建 转发下达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
能效提升改造工程 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豫发改
投资〔2021〕786 号)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
政策意见》
(总经办〔2018〕1 号)
三门峡城乡一体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
议纪要》(三政字〔2016〕005)
补助资金
《海曙区企业区域社会经济贡献
指数评价体系及奖励办法(经
社会经济贡献指数
评价体系奖励资金
会经济贡献指数评价体系奖励资
金)
商贸流通业发展扶
持专项资金
贸流通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 《关于下达 2020 年企业研发财政
助款 (三财预〔2021〕224 号)
《关于印发<田东县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企业扶持奖励收入
款
持办会(试行)>的通知》(东办
发〔2020〕16 号)
《关于下达 2021 年企业研发省级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
化企业补助资金
预〔2021〕845 号)
《关于下达 2022 年自治区统筹支
持工业振兴资金(“专精特新”中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奖补资金
通知》(桂工信企业〔2022〕204
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企业扶持资
金》
(八)员工社保与住房公积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三门峡铝业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门峡铝业及其子公司为员工
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截
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具体缴费情况如下:
未缴纳原因及相应人数
实缴 未缴纳
项目 缴纳比例
人数 人数
退休返聘 在其他单位缴纳 新进员工等原因
养老保险 3,414 88 13 0 75 97.49%
医疗保险 3,420 82 13 0 69 97.66%
失业保险 3,413 89 13 0 76 97.46%
工伤保险 3,419 83 13 0 70 97.63%
生育保险 3,420 82 13 0 69 97.66%
根据三门峡市陕州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陕州区社会保险中心、孝义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田东县医疗保障局、田东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分别出具的证明以及三门峡铝业的书面确认,报告期
内,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依法为其员工办理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
生育保险基金,未因违反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三门峡铝业的控股股东锦江集团、实际控制人钭正刚已出具承诺:“1.如三
门峡铝业或其下属公司因本次重组完成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被政
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或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
责任,其将无条件为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承担因前述补缴或受处罚或承担法
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2.如违反上
述承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三门峡铝业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门峡铝业及其子公司为员工
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纳情况如下:
未缴纳原因及相应人数
实缴 未缴纳
项目 缴纳比例
人数 人数
退休返聘 在其他单位缴纳 新进员工等原因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住房
公积金
根据三门峡市陕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孝义
市管理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陆管理部、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等分别出具证明以及三门峡铝业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三
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依法办理缴存登记,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因违反国
家及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三门峡铝业的控股股东锦江集团、实际控制人钭正刚已出具承诺:“1.如三
门峡铝业或其下属公司因本次重组完成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被
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
律责任,其将无条件为三门峡铝业及其下属公司承担因前述补缴或受处罚或承担
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2.如违反
上述承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联交易
(一)三门峡铝业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三门峡铝业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以及三门峡铝业的
书面确认,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新增如下报告期内首次与
三门峡铝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二)三门峡铝业与主要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三门峡铝业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以及三门峡铝业的
书面确认,2022 年 1-7 月,三门峡铝业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
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7 月
厦门象屿铝晟有限公司 铝土矿、氧化铝 173,468,939.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7 月
三门峡锦江矿业有限公司 铝土矿 414,278,989.53
三门峡锦江奥陶矿业有限公司 铝土矿 113,344,035.62
广西巴马锦润贸易经营部 铝土矿 81,187,696.43
河南铝晟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铝土矿 0.01
广西龙州新翔生态铝业有限公司 氧化铝 234,487,227.20
杭州科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能源管理费、技术服务费 7,523,558.26
广西田阳锦淳投资有限公司 铝土矿 28,155,219.08
电炉尾气、备品备件、物管
广西田东锦康锰业有限公司 8,028,674.56
费
三门峡锦江祥瑞矿业有限公司(2022 年 2
铝土矿 39,175,575.01
月更名为三门峡锦江祥瑞矿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锦江鑫地矿业有限公司 铝土矿 257,835.99
铝土矿、贸易、贸易、信息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367,303.20
系统运维及其他
三门峡盛源供水有限公司 辅助材料、燃料及动力 2,120,414.26
三门峡锦滨矿业有限公司 铝土矿 89,223.93
三门峡中睿测绘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费 196,417.92
杭州星都宾馆有限公司 住宿服务 167,194.27
浙江立石工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管控系统 353,982.32
杭州钱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费 2,830.19
小 计 - 1,103,205,117.05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7 月
厦门象屿铝晟有限公司 氧化铝 719,385,707.62
杭州融杰贸易有限公司 氧化铝、贸易 204,594,303.76
广西田东锦亿科技有限公司 液氯、贸易 354,738,167.97
广西龙州新翔生态铝业有限公司 氧化铝、液碱 282,699,206.37
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 氧化铝 505,094,977.09
广西田东锦桂科技有限公司 液氯 42,439,031.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7 月
贵州华仁新材料有限公司 氧化铝、阳极炭块 13,188,333.39
宁夏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维保服务、辅助材料 529,866.14
宁夏锦腾炭素有限公司 维保服务 397,174.51
广西田东锦康锰业有限公司 辅助材料 215,638.66
浙江诸暨八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维保服务 221,238.94
三门峡锦江锦海矿业有限公司 辅助材料 59,892.07
三门峡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咨询服务 599,534.82
新疆国瑞宇联商贸有限公司 氧化铝 109,992,169.95
三门峡浙金瑞吉供应链有限公司 氧化铝 493,450,139.51
宁国瑞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氧化铝 417,870,335.99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服务 134,070.80
小 计 - 3,145,609,789.12
单位:元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2 年 1-7 月确认的租赁收入
广西田东锦桂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土地、设备 1,523,666.62
广西田东锦实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机器设备、土地 560,000.00
广西田东锦康锰业有限公司 房屋、土地 128,440.34
单位:元
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 支付的租金(不包括简
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 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 增加的 确认的
租赁资产
出租方名称 租金费用以及未纳入 价值资产租赁的租金以 使用权 利息支
种类
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 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 资产 出
租赁付款额 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广西田东锦 液氯包装
亿科技有限 车间及附 - 393,464.10 - 8,396.40
公司 属资产
杭州锦江集
房屋 - 1,137,436.50 - 8,229.40
团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68,000,000.00 2022.1.1 2022.12.23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25,000,000.00 2022.1.5 2023.1.4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150,000,000.00 2022.1.6 2023.1.6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90,000,000.00 2022.1.10 2022.7.10
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00 2022.1.13 2023.1.12
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0,000,000.00 2022.1.13 2023.1.12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28,000,000.00 2022.1.13 2022.7.13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 50,000,000.00 2022.1.14 2023.1.14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 140,000,000.00 2022.1.17 2023.1.18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 40,000,000.00 2022.1.20 2023.1.20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80,000,000.00 2022.1.26 2023.1.26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148,600,000.00 2022.1.28 2023.1.28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64,000,000.00 2022.2.19 2022.8.20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80,000,000.00 2022.2.28 2023.2.23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0.00 2022.3.7 2023.3.6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250,000,000.00 2022.3.10 2023.3.10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00 2022.3.12 2023.3.11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0.00 2022.3.14 2023.3.13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 60,000,000.00 2022.3.16 2022.9.16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33,000,000.00 2022.3.18 2023.3.18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67,000,000.00 2022.3.18 2023.3.18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田东锦康锰
业有限公司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田东锦康锰
业有限公司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100,000,000.00 2022.3.23 2022.9.19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300,000,000.00 2022.3.23 2022.11.25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90,000,000.00 2022.3.24 2023.3.22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200,000,000.00 2022.3.24 2023.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300,000,000.00 2022.3.24 2022.9.24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 20,000,000.00 2022.3.28 2023.3.28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150,000,000.00 2022.3.29 2022.9.29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20,000,000.00 2022.3.29 2022.9.26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125,000,000.00 2022.3.29 2022.9.29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 48,000,000.00 2022.3.30 2022.9.20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 100,000,000.00 2022.3.30 2022.9.30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80,000,000.00 2022.3.30 2022.9.26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00 2022.3.31 2023.3.31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田东锦康锰
业有限公司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00 2022.3.31 2023.3.14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0.00 2022.4.2 2023.3.15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200,000,000.00 2022.4.7 2022.10.7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00 2022.4.8 2023.4.7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200,000,000.00 2022.4.29 2023.4.29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50,000,000.00 2022.4.27 2023.4.18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100,000,000.00 2022.7.1 2023.6.28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148,400,000.00 2022.7.13 2023.7.12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80,000,000.00 2022.7.1 2023.6.27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钭正刚、尉雪凤 100,000,000.00 2022.5.27 2023.5.27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正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钭正刚
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290,943.60 2022.7.14 2023.6.9
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8,000,000.00 2022.7.21 2023.7.20
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7,948,237.07 2022.6.10 2023.6.9
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26,760,819.33 2022.6.10 2023.6.9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450,000,000.00 2022.5.31 2029.5.31
单位: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 目 期初余额 本期拆出 本期拆入 期末余额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7 月
辽宁丹凤铝业有限公司 采购固定资产 200,000.00
单位:元
项 目 2022 年 1-7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7,494,337.56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7 月
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替关联公司归还分红款 24,492,269.14
单位:元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广西田东锦亿科技有限公司 71,547,749.52 3,577,387.48
宁国瑞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36,347,285.66 1,817,364.28
广西田东锦桂科技有限公司 13,078,959.91 653,948.00
内蒙古普拉特交通能源有限公司 456,315.00 45,631.50
浙江诸暨八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411,500.00 28,650.00
广西田东锦实科技有限公司 357,939.36 17,896.97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 151,500.00 7,575.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宁夏锦腾炭素有限公司 79,367.20 3,968.36
宁夏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3,000.00 2,650.00
巢湖市鑫皖新能源有限公司 15,000.00 1,500.00
广西田东锦康锰业有限公司 8,000.00 800
江西景圣环保有限公司 4,500.00 450
小 计 122,511,116.65 6,157,821.59
应收票据
三门峡浙金瑞吉供应链有限公司 83,400,000.00 -
小 计 83,400,000.00 -
应收款项融资
厦门象屿铝晟有限公司 8,000,000.00 -
小 计 8,000,000.00 -
预付款项
广西龙州新翔生态铝业有限公司 906,953.29 -
小计 906,953.29 -
应收股利
广西田东锦亿科技有限公司 42,085,281.29 -
小 计 42,085,281.29 -
长期应收款
广西那坡百益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97,977,917.38 98,988,958.69
小计 197,977,917.38 98,988,958.69
单位:元
关联方 2022.7.31
应付账款
三门峡锦江矿业有限公司 90,395,528.45
三门峡锦江奥陶矿业有限公司 51,029,572.58
广西田阳锦淳投资有限公司 10,912,424.9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门峡锦江祥瑞矿业有限公司(2022 年 2 月
更名为三门峡锦江祥瑞矿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锦江博大矿业有限公司 4,891,893.43
三门峡锦盛矿业有限公司 3,388,119.58
杭州科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3,001,896.00
孝义市矿业有限公司 3,000,000.02
广西田东锦康锰业有限公司 2,894,182.34
厦门象屿铝晟有限公司 2,621,237.54
三门峡市锦鸿矿业有限公司 2,330,701.05
杭州灏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1,187,510.89
三门峡盛源供水有限公司 676,805.01
三门峡锦江鑫地矿业有限公司 589,692.88
三门峡锦江鹏远矿业有限公司 529,245.89
浙江立石工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280,000.00
辽宁丹凤铝业有限公司 200,000.00
三门峡中睿测绘有限公司 125,523.00
杭州格兰德服饰有限公司 31,352.14
杭州讯阳科技有限公司 30,500.00
杭州明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0,000.00
小计 185,942,302.72
应付票据
三门峡锦江矿业有限公司 170,000,000.00
三门峡锦江奥陶矿业有限公司 50,000,000.00
杭州科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9,000,000.00
广西田阳锦淳投资有限公司 4,000,000.00
小计 233,000,000.00
合同负债
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 65,950,486.60
广西龙州新翔生态铝业有限公司 35,663,099.43
三门峡浙金瑞吉供应链有限公司 6,045,435.7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新疆国瑞宇联商贸有限公司 906,978.60
三门峡锦江锦海矿业有限公司 6,360.39
小计 108,572,360.75
其他应付款
河南五门沟矿业有限公司 75,777,866.60
小计 75,777,866.60
(1)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7 月
百色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氧化铝、利息收入 26,201,547.46
特变电工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氧化铝 631,813,629.85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氧化铝 83,467,312.38
(2)参照关联方披露的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长期应收款
百色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9,989,821.63 3,430,043.33
六、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
就本次交易进行了如下信息披露:
公告时间 公告编号 公告内容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
(修订稿)、
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
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告时间 公告编号 公告内容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的公告
七、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期末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符合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本次交易的各参与方均具备进行本次
交易的主体资格;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外,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