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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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
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若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应及时
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
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
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
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六)与公司、公司之关联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利益关
系的人士;
  (七)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任职和工作的人员;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九)与公司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作出
客观独立判断的人员;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
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经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
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
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
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
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
者的利益,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的方案;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
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等事项;
  (七)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九)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
方式等实施方式;
  (十)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
  (十二)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十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中的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要
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
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
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
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等。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八条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
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
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对独立董事提出新的规定或存在不一致的,以相关新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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