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
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
息。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
五十一条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下列人员皆属内幕信息知情
人: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
规定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要
求向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备。
第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
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
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
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
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七条和
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
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大连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
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
的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
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
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大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
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