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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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性关系的发展,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并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
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
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
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
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
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
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
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
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可将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
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
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
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
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
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
训。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九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
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
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一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
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
遵守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
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由证券事务部存档,存档期
限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三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事务部向其索要预
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
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
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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