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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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并作为《公
司章程》附件。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常设的、单独行使监督职能的专门
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股东大会情
况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执行监
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产生
  第五条   本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 1 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2 名。
  第六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
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
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的提案。
  (二)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或更换。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
或严重不适任的事由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将其免职。
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监事,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具有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的品质。
  第十四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制度;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方面的专
业知识,比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三)廉洁自持,忠于职守,办事公道;如实反映职工的意
见和建议,维护公司的利益和所有者的权益;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
独立工作能力;
  (五)能够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对公司资产保值
增值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禁止担任监事的其
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无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的规定,
忠实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三)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
露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内容;
  (四)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
担相应责任;
  (五)监事发现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由监
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依法处理;
  (六)监事应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学习,注重调查
研究,提高业务能力;
  (七)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监事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合法
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
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公司章程》及
国家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决
议的执行情况;
  (三)审定监事会的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签署监事会的决
议和建议;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负责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总经理应服从监
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
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三)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监事会
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由公司专项列支。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
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
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
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规则中,
               “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
于”、
  “多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新的规定或存在不一致的,以相
关新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监
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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