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 皖维高新2022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2-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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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三年目标利润规划完成情况
   按照《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要求,公司在三年计划期内目标利润计划保持稳定增长。
   二、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适用条件
或“公司”)为商业一类企业,“科改示范行动”试点企业,符
合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开展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条件。
度对目标利润的考核要求。
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
到行政、刑事处罚。
  三、2022年度目标利润计算基础
  (一)年度利润考核目标
  根据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提到的任期考核目标,测算2022年
度超额分享净利润考核目标值为110,000万元。
  (二)按照公司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考虑相关影响因素后,按照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测算2022年
度公司净利润为124,269万元(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16.38%,
  (三)近三年企业实际利润金额
成业绩考核指标,三年净利润平均值为65,944万元,近三年实际
净利润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净利润             38,498           61,122            98,212
   (四)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发展背景及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选取了恒逸石化、神马股份、苏州龙杰、新凤鸣、华西股
份、荣盛石化等12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测算出本
行业利润平均水平。详见下表:
                                         净资产收益率ROE(加权)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报告期] 2021年报
                                             [单位] %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98
   经测算,本行业上年度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98%,以此计
算出的公司净利润为90,888万元。
   四、年度目标利润确定
   (一)2022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影响因素
   根据上述年度利润考核目标值、公司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
算的利润水平、近三年企业实际利润金额和本行业上年度平均利
润水平四种标准,分别计算目标利润,并取利润水平最高者作为
年度目标利润值。
   皖维高新2022年度目标利润值应剔除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
限公司利润值。
   (二)2022年度目标利润值
   (1)公司的年度净利润考核目标110,000万元。
   (2)按照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124,269万元。
   (3)公司近三年平均净利润65,944万元。
   (4)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净利润90,888万元。
   取以上四项最高值净利润124,300万元作为公司年度目标净
利润。
       (三)2022年度目标利润值与三年目标规划值差异分析
   根据以上测算情况,公司2022年年度目标利润值与五年目标
规划值一致,不存在差异。
   五、年度超额利润的计算和分配规则
       (一)年度超额利润的计算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为公司当年超额利润的30%,即: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年度实现净利润-年度目标净利润值)
*30%
       (二)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公司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及内部管理、技
术、销售、业务关键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本方案激励对象一
般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对企
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
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具体为:
术序列人员(包括中层助理、责任工程师、党建专干)。
长、副部长级管理人员。
副轮班长级管理人员。
内聘任的在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考核期内获得公司发
明专利的发明人和科研创新团队人员;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人
员,以及公司认定的人员。
  激励对象年度考核合格,一般每一期激励人数不超过公司
在岗职工总人数的30%。
  (二)超额利润分享额的分配规则
各层级人员类别、分配比例;
的30%;
净利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若出现大幅递减(超过50%)或亏损,
应将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全部扣减,并对已兑现
部分进行追回;若递减幅度在30%-50%(不含50%),应将上一年
度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全部扣减;若递减幅度在10%-30%
(不含30%),应将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扣减50%;
若递减幅度在10%(不含10%)以下,应将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
额未兑现部分扣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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