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和少数股
东同比例增资事项,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
争地位,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拓宽公司发展渠道,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
本次增资资金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用于“年产10万套智能阻尼器、1.5万套
核电站用液压阻尼器及2.5万套配件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增资资金全部
用于上述募投项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和少
数股东同比例增资事项。
独立董事:周福霖、丁洁民、霍文营、方自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