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拟审议相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
独立性,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拟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
我们审阅了相关材料。本次关联交易系唐山金控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承担到
期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融资事项的顺利实施。我们认为
公司向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支付的担保费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
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宏 江波 张姗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