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
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王建祥、宋兆
庆、刘丙江均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
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
公司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事项已分别经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宏 江波 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