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50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蓝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3 号)
同意,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589,622,641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25.44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87.04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90,849,056.5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909,150,930.49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176 号)
。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本次募
投项目的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分行河西先导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分行树木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泉塘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于募集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已与国信证券及上述全部商业银行签订完毕《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8 日、1 月
体上发布的(临 2021-002)、
(临 2021-003)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三、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及其主要内容
决定将“长沙(二)园 3D 触控功能面板和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由原 534,532.14 万元减少至 262,496.53 万元;将“长沙(二)园智能穿戴
和触控功能面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原 127,123.43 万元增加至
元增加至 368,788.68 万元;在“工业互联网产业应用项目”中增加子项目“湘潭
蓝思工业互联网产业化应用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蓝思科技(湘潭)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湘潭蓝思”)实施,投资总额为 26,572.63 万元,全部使用募集资
金投入,同时将子项目“蓝思长沙(二)园人工智能及工业大数据应用项目”的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原 59,813.69 万元减少至 33,241.06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根据上述募集资金变更情况,近日,公司、湘潭蓝思(以下合称“甲方”)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以下简称“银行”或“乙方”)及保
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4178697209】,截至【2022】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26,572.63】
万元。该专户募集资金净额仅用于【湘潭蓝思工业互联网产业化应用项目】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
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等不得
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
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
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钦军、崔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或抄送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
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起失效。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