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科技: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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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会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或其
      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 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 行为可能给 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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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可根据需要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当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信件、电子邮件、微信、传真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或者全体监事一致同意的情
      况下,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
      知时间可不受前述三日前的限制,可以豁免提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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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
                        (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记名投票、
       举手、传真方式、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含电话、语音、视频等方式)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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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事宜。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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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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