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
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自查、逐项论证,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
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助力公司主业发展,并保障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提升投资者信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
利于推动公司主业发展,并保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提升投资者
信心,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
核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
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
体承诺事项的审核意见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与相关主
体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审核意见
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
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价格系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交易定价
方式公平、公允;公司与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同意,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