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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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
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司章程》的规定。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3,837,221,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5424%,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计机构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5,239,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02,029,2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5280%;反对 1,68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074%;弃权 10,294,4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35,672,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39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12,461,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096%;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3,656,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563%;反对 35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434%;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13,656,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63%;反对 35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34%;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3%。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涟源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廖青云
经办律师:
周晓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