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79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6月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编号:
证监立案字01420220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空港股
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知书》(〔2022〕1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卞云鹏、王鹏、宣顺华、赵云梅、刘彦明: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
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
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空港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空港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物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
港物流)收购空港股份持有的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地
产)80%股权事项。同日,空港股份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述股权转让事
项。
股权转让议案。
方同受空港开发最终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40 号令)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亿兆地产为空港股份关联方。
同》,续借前期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 8,000 万元、12,000 万元,合计占空港股份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8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10.2.4 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空港股份应当在 2020 年 9 月 27 日、
月 27 日、2020 年 10 月 11 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未依法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空港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
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空港股份将其与子公司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 3
家私募基金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九条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空港股
份应当将对上述基金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空港股份对上述基金投资的会计处理不符合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虚减 2019 年
利润总额 883.11 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31.70%;亦因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和项
目退出款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222.94 万
元,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利润总额 547.53 万元、
错导致空港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月 30 日,主动披露更正前述会计差错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会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空港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空港股份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
王鹏、董事会秘书刘彦明,知悉亿兆地产股权转让及《借款合同》签署事项,未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是空港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空港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空港股份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宣顺华、王鹏,全面管
理公司事务,财务总监赵云梅负责公司财务相关工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空
港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关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
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对卞云鹏、王鹏、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 20 万元的罚款。
(二)关于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对卞云鹏、宣顺华、王鹏、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150 万元的
罚款;
(二)对卞云鹏、王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合计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宣顺华、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
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告知书》中所述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公司
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履行如下补救措施: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补充披露《空港股份关于补充披露向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年 4 月 17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空港股份关于会计
差错更正的公告》《空港股份关于对会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空港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修订版)》《空港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修订版)》《北京空港
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修订版)》
《空港股份 2020 年一季度
报告(补充修订版)》《空港股份 2020 年半年度报告(补充修订版)》《空港股份
《空港股份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补充
修订版)》;
发全资子公司空港物流后,公司就股权转让前向亿兆地产提供的借款与其签订
《还款协议》,约定亿兆地产分三年分次还清(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偿付欠款
的 30%,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偿付欠款的 30%,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偿付欠款的
照《还款协议》正常履约,已累计偿还公司借款本息共计约 23,869.66 万元。内
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及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
登的《空港股份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还款情况的公告》《空港股份关于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还款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司将继续与亿兆地产保持沟
通,确保按时收回欠款,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本次《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根据本次《告知书》相关决定,上述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
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四)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
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财务核算能力及信息披露质量,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五)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