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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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科力远、上市公司   指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科力远拟根据《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考核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激励对象       指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
    股票期权       指
                   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科力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科力远的委托,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项目提供法专项律服务。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科力远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科力远如下承诺:科力远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
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
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
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
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科力远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
  科力远系由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科力远现持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聚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6,071.8386 万元,企业类型为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说明并经本所网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站(http://www.gsxt.gov.cn/),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而被吊销、撤销、责令关闭等情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
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
关闭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2]第 27-00041
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27-00042 号《内控审计报告》、公司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
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2)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4)股票期权所涉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限售规定;(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及确定方法;(7)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8)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9)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10)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11)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2)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3)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14)附则。
  据此,本所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或说明,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履
行的程序如下;
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大会的议案》。
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施行本次激励计划
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
为;
见书;
期为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
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权益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述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司
仍需按照《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根据其进展
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
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80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人员。
  经核查,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公司已在上交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了《湖南科力远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进行了公告,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参加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
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公司为持续推进长期
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
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之“(二)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以有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参加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反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名单,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拟激励对象名单中存在关联董事
张聚东、邹林、余卫、潘立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董事会
本次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还需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马孟平
                    经办律师:
                             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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