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授予的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合法、有效。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权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
量、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
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指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
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表
现。
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为公
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业绩指标
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管、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设置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业绩考核、组织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2023 年、2024 年、2025 年、2026
年、2027 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2,300 亿元、2,600 亿元、2,900 亿元、3,200
亿元、3,500 亿元。2023 年-2027 年未来五年的行权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了公司
的经营环境、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业绩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
励对象而言,业绩指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
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
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对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指标的设
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有积极的促
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计了部门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其
中只有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A、B 或 C 的激励对象才可行权。该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所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激
励及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英 刘中华 宋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