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 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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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泰化学”)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四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
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
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杨江
红女士、江军先生、于雅静女士、赵永禄先生、黄增伟先生、周灿伟先生成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蒋庆哲先生、杨学文先生、姚文英女士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本次提前换届选举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第八届董事候选人提
交公司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孙公司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此担保事项
是根据其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公司为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
可控,有利于保证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项目顺利建设。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利影
响。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的规定,此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此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
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该子公司的股东向公司提供反
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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