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总工程师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被聘任人员具
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董事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
规定,其提名和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聘任总工程师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
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
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拓宽融资
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
的顺利进行。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融资租赁业务。
四、关于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南都华铂新材料此次的关联交易事项合理、定价公允、满足正常经
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不会造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独立董事同意南都华铂新材料此
次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建华 薛安克 吴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