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恩电气: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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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安杰(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过《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11 月
  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说明。
  议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 2829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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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
  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39,200,000 股。
  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71,40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026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为 171,47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24%,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70,3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1,4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
  的 99.9876%;反对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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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71,4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
  的 99.9876%;反对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航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徐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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