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弘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
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具备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
需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
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包文兵:
王廷信:
冯巧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