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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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          公告编号:2022-096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 年 11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G 座 10 楼多媒体会议室。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36,933,0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256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6,698,3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份的 0.128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22,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5%;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邹卫峰先生、罗海燕女士、周一波先生系关联股东,已按照有关规定
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60,600 股 ,占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22,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5%;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邹卫峰先生、罗海燕女士、周一波先生系关联股东,已按照有关规定
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60,600 股 ,占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22,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5%;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邹卫峰先生、罗海燕女士、周一波先生系关联股东,已按照有关规定
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60,600 股 ,占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桑孝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918,9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20,600 股 ,占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920,9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22,600 股 ,占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宋阳周律师、何阳律师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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