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2)-04-696
受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
项进行了公告。
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70号佛山国家高新区科技产业园G座10楼多媒体会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议室。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刚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10名,代表股份2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287%。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6,698,30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1275%。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234,7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28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议案涉及关联方的,关联方已回避表决。审
议议案需特别多数决议通过的,已经参会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表决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
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投资者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________________
见 证 律 师 : 宋阳周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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