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 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 : 中顺洁柔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
广 东 君 信律 师 事务 所 接 受中 顺 洁柔 纸 业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下 称 “中 顺 洁
柔”)的委托,指派云芸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中顺洁
柔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的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顺洁柔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 肺 炎 疫情的影响,本律师通过视频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中顺洁柔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中
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 间 和 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下午在中山市西区
彩虹大道 13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顺洁柔董事长刘鹏
主 持 , 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 股 东 大会规则》和中顺洁柔《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顺洁柔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2,990,037 股,占中顺洁柔
股 份 总 数的 53.0406%。其中:
日 下 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收 市后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中顺洁柔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 权 的 股份数为 643,964,084 股,占中顺洁柔股份总数的 50.0099%。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025,953 股,占
中 顺 洁 柔股份总数的 3.0307%。
(三)中顺洁柔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 管 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中顺洁柔《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 、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加 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
的 议 案 》。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82,960,937 股同意、5,600 股反对、23,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99.9957%、0.0008%、0.003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 大 会 规则》和中顺洁柔《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 、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顺洁柔《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 表 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 东 君信律师事务 所 律 师 :云 芸
负 责 人:邢志 强
中国 广州 陈 晓璇
二 〇 二二年十一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