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2-052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00 以通讯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
晶泉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 11 名,出席董事 11 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
数。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
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 7 票回避,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
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扩大融资渠道、优化调整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融资
效率及行业影响力。公司决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
券,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规模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 50 亿元人民币),
结合公司资金情况,分期发行。
(2)注册有效期及债券期限
注册有效期为 2 年;公司可根据市场环境在注册额度内及注册有效期内择机
发行,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期限不超过 270 天(含 270 天)。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根据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发行期间市场利率水平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承销
商情况确定。
(4)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
买者除外)。
(5)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决定将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含下属公司)营运资
金或偿还公司(含下属公司)债务、银行借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
企业经营活动。
(6)发行日期
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
期内一次或择机分期发行。
(7)本次发行的相关授权事宜
该事项如获股东大会通过,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法定授权代理人在上述发行
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
定:
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时间、具体金额、发行利率、承销方式、募集资金
用途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期融资券发行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等事宜;
切必要文件;
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之日止。
(1)公司目前股权融资受限,融资渠道单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扩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的影响力及议价权,从而进一步压低融资成本。
(2)于窗口期择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利于获得低成本的市场资金,并
替换成本较高的金融机构贷款,进一步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
(3)于公开市场发行金融产品,有利于展示公司优良的经营业绩及稳健的
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公司的社会影响力及行业知名度。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
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
告》。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内蒙
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新增“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三)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十四)审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的监事会或股东的提
案;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章程》第8.03条所列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九)审议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开展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对外
捐赠等重大非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批准后,还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
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款的规定。
(三)应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其中,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以上第6项所列担保进行表决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财务资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
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
责。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
关特别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股东大会对于上述交易的权限亦须遵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普通股股份数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量的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比例不得低于普通股股份数量的10%。召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
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的10%。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股东名册。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持有
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下列要求: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 东;
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
……
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
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
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
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
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
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而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
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确定日;
(十)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监事会或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适用本条规
定。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理由。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表决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 ……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刊登或通过法律、
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允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进行,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
通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 ……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形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
式召开。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大会的,视为出席。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提交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授权委托书和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 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非法人组织的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的有效证明、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的证
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次会议资格无效: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
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
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
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
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
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
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
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
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 第二十九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
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 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
(二)以投票方式表决。
利: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
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
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
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 第三十一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
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 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并且
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 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理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并且就会议每 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
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
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
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股东买入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条 除公司上市地证券上市规
则或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除非下
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以
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可通过举手方
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持人;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
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
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
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
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
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
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
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
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
撤回。
第四十一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
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持人或者中止
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
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
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
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 申报的除外 。
……
第四十三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 第四十四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会议主持人有权多投一票。
有权多投一票。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应充分反映
事会、监事会成员时,应充分反映中小 中小股东的意见,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的意见,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本 本条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
条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 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
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每一普 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
通股股份拥有与公司章程规定当选的 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的一项制度,累积投票制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总人数相 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的选任。
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数
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的一项制度,累积投票制同样适用
于独立董事的选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普通决议和特别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关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范围以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新增“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少于”
“低于”
“过”
数;“少于”不含本数。 “多于”不含本数。
注:因《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新增第二章内容以及删除了个别
条款,所以修改后的议事规则章节、条目序号相应顺延。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决定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职权和责任 第二条 职权和责任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书及;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董事会由 5-1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一)董事会由 5-19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设董
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设董事长一
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
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董
的过半数以上通过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
事长、副董事长(如有)任期 3 年,可
董事长(如有)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以连选连任。
……
……
第四条 董事任期 第四条 董事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
规则的前提下,如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
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名额,该被委任
的董事的任期仅至本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
止,其有资格重选连任。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
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 市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
下特别职权: 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易应由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
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判断的依据;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承担。
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可以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生产委员 据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会等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生产委员会等专门
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
参考; 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 参考;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其中独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
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 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是非
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 执行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委员会主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 且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
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提名委员会主 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
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主席。 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且为会计专业
人士;提名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
占多数,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是独立非执
行董事。
第十条 定期会议 第十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由董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由
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开,于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
事。 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九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 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 或盖章。
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
……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及标准
…… ……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
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
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 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
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开展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重大非关
董事会批准。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均应提交董事
会批准;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
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款的
规定。
(三)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
披露,按照公司章程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
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
保。
(四)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
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对于上述交易的权限亦须遵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
第二十六条 决议的形成 第二十六条 决议的形成
…… ……
若涉及关联交易,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 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
事 2/3 以上通过;若不涉及关联交易,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
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
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暂缓表决 第三十条 暂缓表决
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2 名以上外部董事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 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
…… 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三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注:因《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删除个别条款,所以修改后的议事
规则章节、条目序号相应顺延。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决定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 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
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风 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
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保护公司、股 产安全,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
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伊泰
[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可以要求被担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 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
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
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 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
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
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反担保事项应经其董
按照股权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由其法定代表
除外。反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
人签署。
(大)会批准,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 第十六条 公司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 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净资产的 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四)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联方提供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七)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额超过 5000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万元以上的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七)上海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二以上通过。
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以上第(四)项担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董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
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等有效措施。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项 第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的须由股
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事项,由董事会决策。
由董事会决策。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上董事同意。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
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 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
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签订的担保协议发生变
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更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
行担保审批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
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
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
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
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
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
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
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
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
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
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
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
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
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 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 条件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
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 ……
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
……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新增第四十条至四十一条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
露,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
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
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
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
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公司聘
司全部对外担保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生效。
注:因《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增加个别条款,所以修改
后的议事规则章节、条目序号相应顺延。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
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召集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审议以下议案:
案;
议案;
案;
案;
的议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