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
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
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
所称“监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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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个人的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
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
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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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或称选票数)。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
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将视为弃权。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果后,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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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
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
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同时原《累积投票
制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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