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瓴盛科技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关于收购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
案》《关于调整 2022 年关联交易预算的议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所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关联交易以公允价格作为交易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杨放春、刘保钰、胡军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