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利达”、
“发行人”、
“公
司”或“上市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98,000.00 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已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
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保荐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
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
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
义。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
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
成的。)
目 录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23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夏祺、冉洲舟作为铭利达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的保荐代表人。
夏祺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保荐代表人,会计学硕士;
先后参与欧派家居 IPO、天元集团 IPO、铭利达 IPO、悍高集团 IPO、科凡家居
IPO、中航机电可转债、欧派家居可转债、国风塑业非公开、三圣股份重大资产
重组、天音控股重大资产重组、达华智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的运作与发行。夏
祺先生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冉洲舟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
先后参与圣元环保 IPO、嘉必优 IPO、中复神鹰 IPO、威法家居 IPO、德尔未来
非公开项目、中金岭南非公开项目、贵糖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张家界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中瑞实业公司债的运作与发行。冉洲舟先生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后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三、保荐机构指定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庄嘉明作为铭利达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项
目协办人,指定强强、陈锦豪、彭博怡、林之林作为铭利达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项目组成员。
庄嘉明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金融学硕士,先后参与川
金诺可转债、赛芯电子 IPO、悍高集团 IPO、科凡家居 IPO 等项目。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为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五、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Minglid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铭利达
股票代码 301268.SZ
法定代表人 陶诚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 11 号同方信息港 F 栋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 11 号同方信息港 F 栋
办公地址
电话 0769-89195695
传真 0769-89195658
邮政编码 518000
网址 http://www.minglidagroup.com
电子信箱 IR@minglidagroup.com
一般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
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经营范围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
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
的生产、加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
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装配组装业务。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40,001.00 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数(万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6,400.10 91.0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600.90 9.00
合计 40,001.00 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深圳市达磊投资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市赛铭股权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
杭州剑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智
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东莞市赛腾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专业从事精密结构件及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以产品研发、
模具设计和工艺设计与创新为核心,以精密压铸、精密注塑、型材加工和五金冲
压技术为基础,为国内外优质客户提供多类型、一站式的精密结构件产品,公司
主要产品包括各类精密结构件和模具。
公司精密结构件产品种类较多,从成型材料划分,主要包括精密金属结构件
和精密塑胶结构件;从生产工艺划分,主要包括精密压铸结构件、精密注塑结构
件和型材冲压结构件。公司精密压铸结构件主要包括各类产品金属外壳、支架、
内部支撑结构、汽车轻量化部件等,相关产品强度较高、密封性及耐腐蚀性能较
好;精密注塑结构件包括各类产品外壳、支架等一般类精密注塑结构件以及电线
组件,其中电线组件主要应用于光伏领域,具有热量损失少、气密性良好等特点;
型材冲压结构件包括各类散热器、散热片产品,按照主要工艺的不同可以细分为
型材结构件及冲压结构件,但部分产品存在同时应用型材切削、五金冲压上述两
种工艺的情形。
模具则是精密结构件产品生产的基础工艺装备,是指在外力作用下,将金属
或非金属材料制成特定形状及大小零部件的工具。根据加工对象不同,模具可分
为金属模具和塑料模具。公司的主要产品用途及特点如下:
产品名称 主要产品图示 产品应用及功能
精密压铸结构件主要应
用于光伏、安防、汽车、
消费电子等领域。精密
压铸结构件产品具备较
精密压铸
好的强度、密封性、耐
结构件
腐蚀性和精密程度,多
起到支撑整体结构、安
装固定零部件、保护核
心零部件的作用。
精密注塑结构件多应用
于光伏、安防等领域。
精密注塑结构件产品设
精密注塑
计自由度大,轻便、易
结构件
于加工,多起到增强散
热、保护核心零部件、
增强美观性的作用。
型材冲压结构件主要应
用于光伏、消费电子等
领域。型材冲压结构件
型材冲压
散热性能好,能够为稳
结构件
定性要求较高的逆变
器、消费电子产品起到
散热作用。
模具是实现产品大批量
生产、保证产品整体精
各类模具 度的工具,公司模具具
备多穴、高效、长寿命
的特征。
公司深耕精密结构件制造行业十余年,多年来坚持以客户服务为导向,先后
获得了海康威视的“最佳服务奖”、
“最佳交付奖”以及 Venture 的“Partnership
Excellence Award(合作卓越奖)”等荣誉。公司及子公司凭借多年积累的行业
经验和先进的生产制造能力,获得了多项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
及奖项。公司 2018 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精密模具铸造技术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报告期内连续入围广东省制造业协会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研
究院评选的“广东省制造业企业 500 强”名单;子公司广东铭利达 2018 年被中
国铸造协会授予“第三届中国铸造行业排头兵企业”荣誉称号,2019 年被中国
铸造协会评选为“第二届中国铸造行业压铸件生产企业综合实力 50 强”,2020
年入围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公司拥有完善的精密结构件产品谱系,涵盖了精密压铸、精密注塑以及型材
冲压等多种成型方式,精密结构件产品广泛应用于光伏、安防、汽车以及消费电
子等多个领域。公司在各应用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优质客户资源:在光伏领域,
公司客户包括 SolarEdge、Enphase、阳光电源等行业领先公司;在安防领域,
公司客户包括海康威视、华为、Axis、Bosch 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汽车领域,
公司客户包括比亚迪、北汽新能源、宁德时代等知名厂商;在消费电子领域,公
司的客户包括 PMI、NEC、Honeywell、飞毛腿集团等。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近三年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
利 4,000.10 万元。
不实施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
后年度分配。
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
利 1,440.00 万元。
一致同意进行利润分配,共派发现金红利 1,000.00 万元(含税)。2019 年 12 月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440.00 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
规定,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参考“上市后年均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
市后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0%”执行。公司于 2022 年 4 月上市,截至本发
行保荐书出具日上市未满三年,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
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达磊投
资、张贤明、赛铭投资与赛腾投资(赛腾投资与赛铭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均为杨德
诚,赛腾投资及赛铭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合并计算),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占比(%)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达磊投资持有发行人 152,893,800 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8.22%,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达磊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084613276R
法定代表人 卢萍芳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568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永续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红花园社区南山大道 3018 号荔林春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晓 D 栋 9B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业务的关系 无关。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陶诚 95.00%
股东构成
卢萍芳 5.00%
合计 100.00%
净资产 1,849.53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总资产 1,968.47
净利润 -129.68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陶诚。陶诚直接持有公司 2.72%的股份,并通过达磊投资
间接控制公司 38.22%的股份。陶诚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40.94%
的股份,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陶诚先生,1975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历任深圳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计划协调部经理、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部主管、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课课长,2004 年 7 月参与设立铭利达有
限,自 2004 年 7 月至 2019 年 11 月担任铭利达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铭
利达董事长兼总经理。
(七)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9.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资产总额 382,594.50 214,329.20 162,483.96 154,363.87
负债总额 179,672.51 134,538.80 97,981.47 105,965.3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 - - -
股东权益合计 202,922.00 79,790.40 64,502.48 48,398.50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208,049.57 183,774.45 151,649.35 136,093.30
营业利润 24,514.55 16,398.48 20,022.37 10,952.57
利润总额 24,474.06 16,337.30 19,766.30 10,969.50
净利润 22,008.48 14,818.21 17,063.60 9,587.8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生产的
-27,191.60 11,319.89 29,611.32 11,302.87
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
-36,409.59 -11,858.40 -14,670.71 -14,782.04
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净增加额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0.53 -7.31 2,877.23 -204.5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
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
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
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
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
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
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67.59 126.19 18.76 -
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
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
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
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非金融机构收取的资金占
- - - 26.08
用费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
-40.50 -61.17 -68.93 155.60
外收入和支出
减:所得税影响额 201.51 196.04 1,281.72 298.64
合计 752.77 948.98 4,513.31 1,477.31
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倍) 1.49 1.07 1.25 1.02
速动比率(倍) 1.10 0.73 0.95 0.7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2.50% 56.76% 44.10% 51.99%
资产负债率(合并) 46.96% 62.77% 60.30% 68.6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27 3.89 3.66 3.65
存货周转率(次) 3.37 5.36 6.04 5.69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0.68 0.31 0.82 0.31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1.36 0.09 0.19 -0.06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4.14% 3.77% 3.84% 4.92%
注:基本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合同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
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报告期
产收益率 基本 稀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2021 年度 20.61% 0.41 0.41
股东的净利润 2020 年度 30.36% 0.47 0.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021 年度 19.29% 0.39 0.39
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 2020 年度 22.33% 0.35 0.35
(1)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或服务类别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精密压铸
结构件
精密注塑
结构件
型材冲压
结构件
精密模具 3,545.57 1.71 2,304.20 1.26 5,742.68 3.81 3,129.55 2.31
合计 206,791.54 100.00 182,736.58 100.00 150,847.50 100.00 135,347.55 100.00
(2)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分产品类别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精密压铸结构件 22.45% 23.16% 21.84% 26.74%
精密注塑结构件 20.71% 16.96% 18.36% 18.73%
型材冲压结构件 17.77% 12.98% 23.75% 22.28%
精密模具 21.38% 26.44% 25.63% 23.82%
主营业务毛利率 20.59% 19.88% 21.25% 23.18%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之外,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机构已建立了有效
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以上情形不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
责。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持有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指派参与本次发行保荐工作的
项目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
人任职等情况。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国泰君安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国泰君安公
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
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
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
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
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国泰君安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
经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
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
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
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
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国泰君安内核意见
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铭利达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7 票同意推荐,
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铭利达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铭利达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
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国泰君安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
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国泰君安组织编制了申请文
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据此出具本发行
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国泰君安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的相关规定;
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请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国泰君安作为铭利达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
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
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过充分沟
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因
此,国泰君安同意保荐铭利达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国泰君安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以
及信达律师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
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该次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证券发行的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一般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 98,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
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债券一年
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并)分别为 68.65%、60.30%、62.77%及 46.96%,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
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19 年、2020 年、
万元、29,611.32 万元、11,319.89 万元和-27,191.60 万元,2022 年 1-9 月经营
活动净现金流为负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增长导致应收账款增加,原材料价格处于
高位背景下公司根据下游订单需求提高原材料安全库存使得公司采购付款增多
所致,公司现金流量符合行业及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
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
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
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发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
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
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
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发行人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万元和 14,818.2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开承诺的情形;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
定,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张主营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张主营业务及补充流动
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
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
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
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
确定”的规定,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
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
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
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
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
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
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
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
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
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
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
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
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
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
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
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
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
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
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
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
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本期债券存续 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方式进行决策: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
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
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
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③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
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
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④发行人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收购股份用于转
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业绩承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进行的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⑤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的;
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
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⑦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⑧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评级机构出具了《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
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
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
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
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
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
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铭利达安徽含山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一期)”、
“铭利达江西信丰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以及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
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
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
规定。
(四)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
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精密结构件及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良好的研发水
平和较高的技术能力是保障公司产品竞争力及提高客户满意度的关键。
随着客户群体的扩大以及行业技术和材料的不断升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进
行技术研发和工艺优化,提高设计、研发方面的创新能力,或公司无法及时适应
行业内新材料或新技术的应用,未来经营将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经营风险
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1.32%、81.87%、76.99%和 77.23%,公司对
主要客户的销售集中度较高。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其给予公
司订单量较大幅度减少,或新客户拓展情况不及预期,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锭、塑胶粒、铝挤压材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
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超过 60%,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主营业务
成本和盈利水平具有较大影响。报告期内,铝锭、塑胶粒的市场价格均有一定程
度的波动。未来如果公司的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且公司无法及时
转移或消化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成本压力,将对公司盈利水平和生产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
公司从事的部分业务涉及外币结算,面临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2019 年度、
万元、1,205.73 万元、609.54 万元和-1,152.65 万元。如果未来公司境外销售规
模持续扩大或者短期内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所处的精密结构件制造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面临用工成本增长、
劳动力短缺等多方面的风险。随着人口红利逐步消失,我国的人力资源供给缺口
加大,而区域生活成本增长和产业转移,也会导致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求紧张。公
司在未来如果不能保持或及时招聘到充足的员工,将会影响到公司的扩张速度或
正常生产,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类精密结构件和模具,下游客户所处行业主要包括光伏、
安防、汽车以及消费电子等,若下游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外生
冲击等情况,客户对公司相关产品的需求量可能明显下降,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自2018年以来,美国已先后多次对我国出口美国商品加征关税,发行人产
品目前尚未被纳入加征关税清单。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的销售收入占各期主营
业务收入比例较低。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发酵,将可能降低公司对美国客户出口
业务的收入,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除上述情形外,目前公司其他主要产品出
口国家或地区尚未出台针对发行人产品的贸易壁垒政策。若未来公司其他主要客
户所在国家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我国与这些国家之间发生重大贸易
摩擦,将可能会对公司出口业务和出口收入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经营业绩。
(三)内控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陶诚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
计控制公司 40.94%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虽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
结构,但仍不能排除实际控制人通过利用其持股比例优势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
权、影响管理团队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和财务决策和利润分配等事项
做出对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不利的决策,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
益。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营业收入分别为 136,093.30 万元、
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 11.43%和 21.18%。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
具之日,公司共拥有 5 家全资子公司,6 家孙公司,分布在广东、江苏、四川、
重庆、湖南和中国香港等多个省份和地区。随着下游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预计
公司未来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销售规模、产品类型、子公司数量等都将随之增
长,如果公司的管理体制、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快速发展带来的变化和挑战,将削
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给公司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分别为 23.18%、21.25%、18.96%和 20.59%,存在一定波动。公司产品种类较
多,多品类、多应用领域的产品结构使发行人抗风险能力得到提升,但原材料价
格波动、下游市场竞争环境差异、不同类型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亦均会对发行人
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一定影响。如未来市场竞争持续加剧,而公司未能充分发挥
其竞争优势,不能及时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以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或者
公司出现决策失误,市场开拓不力,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变化,则公司毛利率存在
下降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存在的若未能及时履行投资协议约定可能
导致经济损失的投资项目为东莞清溪项目和江苏海安项目。其中东莞清溪项目投
资协议约定有税收考核期为 2022 年至 2031 年,若公司税收考核未达到协议标
准,公司存在向清溪镇人民政府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江苏海安项目投资协议对公司相关项目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税收达效奖励、
购买土地房产款项及其分期支付事项进行了约定,若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相关资产
购买款项,则存在向海穗公司支付 500 万元违约金的风险;若公司核算周期内
的发行人的纳税总额未达到协议达效奖励约定的数额,且发行人未按照协议约定
支付购买资产的款项超过三个月,则存在相关土地房产被购回的风险。
综上,在东莞清溪项目和江苏海安项目的建设、投产以及运营的过程中,若
出现未满足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且触及相关投资协议的违约条款,并且未能获得
协议对方豁免则存在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进行补偿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9,689.28 万元、36,688.91
万元、51,109.20 万元和 67,647.83 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8,467.51 万元、
合计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7.68%、34.12%、40.11%和 33.53%。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信誉良好、资金实力较强的优质客户,公司均给予其一定
的信用期,同时因主要客户对供应商供货及时性的要求普遍较高,公司往往需要
进行提前备货。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
如果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回收困
难或存货滞销、跌价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部分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期内按 15%的税率计缴企
业所得税。未来,如果公司部分子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标准或
是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部分子公司无法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将导致公司税负上升,给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02、1.25、1.07 和 1.49,资产负债
率分别为 68.65%、60.30%、62.77%和 46.96%。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增加以及
固定资产投资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的占用,公司流动负债规模相对较高。公
司偿债能力、流动性的保持依赖于公司资金管理能力、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
能力以及银行贷款到期后能否继续获得银行支持,如公司管理层不能有效管理资
金支付、未来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相关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获得续
贷,公司将面临偿债风险。
(五)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
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
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
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公司的本
息兑付资金压力将加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
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
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
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
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
股票面值。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
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因素,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
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受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
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转股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
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
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价值降
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步为公司带来经
济效益。本次发行后,若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在一定程度上摊
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
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
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
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
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
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波动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
投资决策。
经中证鹏元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中证鹏元每年将对公
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跟踪信用评级,发行人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
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和/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
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投资于“铭利达安徽含山精密结构件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一期)”、
“铭利达江西信丰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论证,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基础,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是基于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对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判断等因素作出的。
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如果市场需求、技术方向等发生不利变化,
可能导致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为预测性信息,经济效益是否能够如期
实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行业政策、经济环境、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发生
不利变化,公司存在无法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铭利达安徽含山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和“铭利达江西信丰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土地及厂房系通
过“代建-租赁-回购”模式实施,募投项目用地及厂房的代建方、出租方系当地
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该类企业为当地政府重要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平台,履约
能力较强。但未来若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土地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影
响代建方、出租方正常经营,导致其对公司的履约能力下降,则存在本次募投项
目涉及“代建-租赁-回购”的土地及厂房无法如期交付,公司租赁及后续回购无
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对公司未
来发展战略、产品技术布局产生积极影响。目前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环评批复工作
正处于积极推进办理中,有关环保主管部门已出具募投项目环评事项正在推进,
不存在障碍的说明,如未来无法获得有关环保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审查同意及其他相关审批/备案文件,将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建设
进度等产生较大影响。
七、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以下简称“《聘请第三
方意见》”),对国泰君安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
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
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聘请第三方意见》相关规定的要
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
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销商。
事务所。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
规。
此外,铭利达聘请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铭利达安徽含山精
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铭利达江西信丰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一期)”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上述可行性研
究机构为国内知名的金融创新咨询服务专业机构,为提升项目决策的准确性和科
学性,上市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意见。上述项目为本次发行的募投
项目,上市公司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国泰君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行为;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
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
还聘请了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铭利达安徽含山精密结构件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铭利达江西信丰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双方均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经
保荐人核查,此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聘请第三方意见》相关规
定的要求。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要评价
发行人所在的精密结构件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具有涉及面
广、市场潜力大、关联度高等特征,在社会经济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近年发布
的国家政策中,对于压铸、注塑、冲压等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及产业发展均予以
重点支持。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和光伏储能行业等,随着“双碳”目
标的提出,国家大力开发清洁能源并推广新能源汽车,不断推出新能源汽车与光
伏储能行业支持性政策,行业发展前景良好。2021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30 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
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 40%左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采用
直流供电、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提高非化
石能源消费比重。
发行人拥有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公司以向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及优质服务作
为根本立足点,凭借自身的研发优势、产品优势以及上下游产业链整合能力优势,
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已与各领域的众多国内外知名客户建立合作关系。
在汽车领域,公司客户包括比亚迪、北汽新能源、宁德时代等国内外知名厂商;
在光伏及储能领域,公司客户包括 SolarEdge、Enphase、阳光电源等行业领先
公司。相关客户对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具有很高的标准和要求,供应商在进入上
述客户供应链体系前需要进行严格的认证和测试程序,流程复杂且认证周期较
长,具备较高的进入壁垒,但进入后相应将获得更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因此,
丰富、优质且稳定的客户资源将保证发行人的订单随客户的发展而持续、稳定的
增长。
综上,发行人市场空间广阔,未来市场发展前景较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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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协办人:
庄嘉明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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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负责人:
刘益勇
保荐业务部门
负责人:
郁伟君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俊杰
保荐机构总经理(总裁):
王 松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贺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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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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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已与深圳市铭利达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承销协议》(以下简称“《保荐承销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
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
行人履行规范运行、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国泰君安指定保荐代表人
夏祺(身份证号 430702********101X)和冉洲舟(身份证号 42280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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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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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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